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提高商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在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基础上,现制定《商务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事项和内容

  重点公开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政策发布、规划计划、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分析报告、商务部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商务部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人事信息、财务信息、新闻舆论信息和综合类信息等13类67项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凡列入《基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按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均应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满足前述条件的相关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商务部政府网站是商务部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积极通过新闻发布会和传统媒体渠道,灵活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进行主动公开。

  四、责任主体

  办公厅牵头,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五、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交流互动”栏目和网站首页“商务部邮箱”功能进行监督。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商务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

备注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原“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已于2019年撤销。

2.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不再实施原“依法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

3. 经2018年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审议决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已于2018年取消。

4.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不再实施原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5.“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已于2018年划转至银保监会。

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已于2018年划转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已于2019年取消。

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已于2019年取消。

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于2022年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