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
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组织开展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474号)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开展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与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联系。
联系人:丁承舰
电 话:010-85093815
传 真:010-85093749
附件:1.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城市名单
2.二手商品流通试点企业名单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