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所属单位
财务司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20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生效日期
2022-11-08
发布日期
2022-06-29
主题分类
全国人大建议答复
主 题 词
人大建议
索 引 号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20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发文单位
财务司
发文日期
2022-11-08
发布日期
2022-06-29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2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跨境电商发展推动国内保健品产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国内消费需求多元化,境内消费者购买境外商品的意愿增强、途径增多。一般而言,消费者通过海外个人代购、直接在境外购物平台下单、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在国内购物平台下单三种方式“海淘”境外商品。

为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8年11月,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同时,为切实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通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第三方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等各方职责,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特别要求对包括保健品在内的食品类商品,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通知》出台后,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完善配套措施。财政部结合各方建议,多次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整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海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监管方案要求,不断细化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消费纠纷处置和召回监管,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在丰富国内市场供给、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有效引导部分消费者从海外个人代购、境外网站直购等“海淘”方式转向质量安全更有保障、维权更加便利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密切关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运行情况,更好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关于您提出的推动国内保健品行业发展的具体建议,我们将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研究,推动完善监管措施,更好促进公平竞争。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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