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商务部
- 公文名称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72号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商贸函〔2025〕284号
- 生效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 主题分类
- 全国人大建议答复
- 主 题 词
- 全国人大建议答复
- 索 引 号
- 公文名称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72号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商贸函〔2025〕284号
- 发文单位
- 商务部
- 发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72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72号建议的答复
叶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综服企业监管机制
近年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创新设立集中代办退税模式,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单独制定综服企业评级标准,并加强政策宣介与合规培训,持续提升综服企业业务开展便利化水平。根据现行制度与业务实践,综服企业在报关、退税、结汇等方面,既可开展代理服务,也可开展自营业务,无政策限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优化管理和服务,更好支持综服企业健康合规发展。
二、关于调整规范综服企业的责任边界
根据税务总局2017年第35号公告〔《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为综服企业创新设立集中代办退税模式,明确由生产企业承担退税的主体责任,减轻综服企业的涉税责任,从政策设计上解决了综服企业和服务对象责权利不匹配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抓好综服企业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落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关于创新优化综服企业参展条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自1957年创办,展览面积超155万平方米,展位7.4万个,参展企业超3万家。目前,广交会展位供不应求,满足率不足50%。一些企业利用联营政策“合规”倒卖展位。为将有限的展位安排给更多真正有需求的企业,2024年我们制发广交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允许在同一展区获得3个或以上展位的流通型企业联营不超过2家生产企业,将联营标准从之前的2个展位提高到3个。综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联营,亦可申请贸易服务展位。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办法执行情况、企业诉求和参展实际,持续完善相关办法,支持更多优质企业通过广交会平台拓市场、拿订单。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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