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服务对象
(一)再次举办已批准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三)展期超过6个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
(五)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不适用本备案制度。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申请机关
(一)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
(二)多家境内单位联合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一家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
(三)港澳台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境内联合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如有多家境内联合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一家境内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
告知方式
(一) 展前备案告知
备案内容完整、准确的,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可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在线打印《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项目展前备案回执》,并办理海关等相关手续。
(二) 展后备案告知
备案内容完整、准确的,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可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在线打印《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项目展后备案回执》,并注意妥善保存备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主办单位注册内容完整、准确的,办理时限为注册信息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
备案内容填报完整、准确的,办理时限为备案表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
办理方式
备案流程
(一)主办单位注册
展会主办单位须按要求完成注册。主办单位注册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更新相关信息。
(二) 展会展前备案
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应于展会举办前至少三个月办理展会备案,展前备案须如实填报展会名称、主办单位、举办地点、举办时间、展会总体方案等展会筹办情况。备案内容填报完成后,需在线打印展会举办承诺书,由各主办单位共同盖章后扫描上传。
多家主办单位共同主办的展会,所有主办单位须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共同确认展前备案内容后方可提交展前备案表。
(三)展会展后备案
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应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展后备案,展后备案须如实填报展会参展、观展、成交情况、营业收入等实际举办信息。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非涉台)
业务四处 (010)65197375 65197001
商务部台港澳司(涉台)
交流处 (010)65198609
网上咨询:http://www.mofcom.gov.cn/zwdt/xzxksx/art/2023/art_1bd0cf7ff05d4e389ef0dfd9be05a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