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9号公告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现就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2400吨和4800吨(详见附件)。
二、2002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于2002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
三、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 件
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 序号 | 商品名称 | 代号 | 进口配额(吨) | 年初分配数量(吨)注1 | 9月份分配数量(吨)注2 |
| 1 | 三氯氟甲烷 | CFC-11 | 2000 | 1400 | 600 |
| 2 | 二氯二氟甲烷 | CFC-12 | 300 | 210 | 90 |
| 3 | 二氯四氟乙烷 | CFC-114和CFC-115 | 100 | 70 | 30 |
| 4 | 1.1.1.-三氯乙烷 | TCA | 4800 | 3360 | 1440 |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