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发布

来源: 类型:摘编 分类:政策 2003-04-30 10:11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3年 第 1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二批)
  (信息来源:原外经贸部外贸司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