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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0-06-29 10:3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10]57号 【发布日期】2010-06-22 【实施日期】2010-0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