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单位:
为落实好《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24〕6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25〕8号),做好2025年度全国对外直接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年报等工作,准确、完整反映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
(一)注意填报截止时间。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请发生对外投资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的网上填报工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6月10日前完成辖区企业年报的审核工作。中央企业和单位于7月10日前将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7月31日前将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
(二)做好专项统计报表填报。为配合对外投资台账等工作,请各企业认真梳理对外投资环节、领域,准确填报“返程投资情况”(FDIN5表)、“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表)、“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FDIN7表)和“境外电力生产领域投资情况”(FDIN8表)。
(三)加强分支机构统计全面性。根据统计制度规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1年(含)以上的办公室(包括分公司、经理部、项目部等)属于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范围,请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据实填报。
(四)完善对外投资并购情况。请各单位认真梳理辖区或下属企业2025年度实际完成的对外投资并购项目,并于5月31日前将《2025年度对外投资并购项目补充信息表》(见附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商务部。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过对外投资并购月报的项目无需再次报送。
二、关于2025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年报工作
(一)及时填报年报数据。根据《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请发生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中国企业和单位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2025年度“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CBN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情况”(LWN表)的网上填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6月10日前完成辖区企业年报的审核工作。
(二)加强报表指标数据核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年报为2025年新增报表,反映企业总体经营情况,金额指标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注意避免与月报混淆填为万美元。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数据审核,发现错报、误报等问题及时联系企业改正。
三、关于2026年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工作
(一)开展统计工作布置和培训。请各单位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布置,确保统计年报和月报按时、保质完成。开展统计培训,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可登录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zf.mofcom.gov.cn)—在线办事—我要报统计栏目,学习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培训视频和常见问题答疑。
(二)按时填报审核月报报表。请各单位按照统计制度要求,督促指导辖区或下属企业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发生当月填报月报数据,避免错月填报、季度累计填报影响月度趋势分析。各单位要做好数据审核工作,将投资数据与外汇数据严格比对,避免漏报;将对外承包工程数据与备案信息比对,确保项目生效后填报。
(三)及时更新企业信息。请各单位在统计系统相关栏目及时更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外投资企业需在统计系统的“境内投资者管理”完善“最终控制者所属国家(地区)”,在“境外企业管理”完善境外企业所属行业中类、小类,以及是否为节能环保清洁相关产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需在统计系统的“企业信息管理”完善“所属国资委中央企业”信息。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工作,切实落实统计主体责任,坚决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坚持统计部署和培训工作不放松,为统计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持续提升数据质量,强化经济形势研判和监测分析,为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联 系 人:合作司 杨法皓 郭智广
联系电话:(010)65197179、65197933
传 真:(010)65197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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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