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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06-01-27 11:34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核定2006年第一季度加工贸易成品油出口数量的函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贸函〔2005〕150号  【发布日期】2005-12-2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内成品油市场情况,经研究,现将核定的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加工贸易成品油出口数量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石油公司第一季度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共计92万吨。其中,安排大连西太平洋石化公司出口汽油396万吨、柴油85万吨、煤油116万吨,大连石化公司出口汽油7万吨、柴油04万吨、煤油19万吨,锦州石化出口汽油21万吨、柴油2万吨。具体数量详见附件1。   二、核定中石化公司第一季度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数量共计92万吨。其中,安排茂名分公司、广州分公司、镇海炼化、中石化上海石化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湛江东兴、金陵分公司共计汽油516万吨、柴油154万吨、航煤250万吨。具体数量详见附件2。   三、自2006年一季度开始,原油加工贸易合同不再报商务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凭本通知核定数量,办理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和成品油出口放行。本通知核定的为第一季度出口数量,两大集团应本着分月均匀出口的原则执行,按季度检查,月度不再审核。因特殊原因本月未执行完的,可转至下月继续执行。   附件:1、2006年第一季度中石油加工贸易成品油出口数量核定明细      2、2006年第一季度中石化加工贸易成品油出口数量核定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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