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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6-02-28 1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6-01-09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一)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12.45%   2.其他日本公司60.02%   (二)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4.05%   2.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5.08%   3.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15.78%   4.其他韩国公司61.14%   二、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一月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