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6-02-28 17:1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6-01-09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一)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12.45% 2.其他日本公司60.02% (二)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4.05% 2.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5.08% 3.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15.78% 4.其他韩国公司61.14% 二、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一月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