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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6-02-05 16: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5〕168号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