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发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财政部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8-02-21 15:4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171号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8-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