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政部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8-02-21 15:4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171号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8-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