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发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1-11-18 14: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81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