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4-09-14 14: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116号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24年9月12日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其中,对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中“牙科氧化锆块”商品归类决定(编号:W2020-56、W2020-57,子目3824.99)进行修订,将该商品范围限定为“未经高温烧制”,修订后的商品归类决定编号为Z2024-0012、Z2024-0013,税则号列3824.9999。
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
2.根据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