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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4-05-17 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24年5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23年11月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通过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日本诉中国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根据专家组报告裁决和建议,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已知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在原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再调查裁决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再调查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4年5月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

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再调查的裁定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6月11日,日本就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案最终措施启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以下称DS601案)。2023年7月28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本案执行期为9个月零10天,自争端裁决报告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5月8日。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DS601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23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通过再调查执行专家组的裁决。再调查的调查范围、被调查产品范围和调查期与原审调查一致。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根据专家组裁决和建议,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已知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再调查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3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再调查。

2.立案通知。

2023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大韩民国驻中国大使馆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调查机关也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等原审申请人及支持企业,以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和参加原审调查的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企业。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再调查相关的公开信息。

(二)登记参加再调查。

国外生产商奥托昆普公司、Industeel公司、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大同特殊钢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日铁不锈钢(上海)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北港金压钢材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登记参加再调查。

(三)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23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答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该网站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铁不锈钢(上海)有限公司、大同特殊钢株式会社和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

在规定期限内,奥托昆普公司、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JFE钢铁株式会社、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大同特殊钢株式会社、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北港金压钢材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日铁不锈钢(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株式会社 POSCO未提交答卷,但提交了《关于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调查问卷的回复函》。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

2024年1月4日,株式会社POSCO提交了《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再调查产品系列补充材料》。

2024年1月24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以及大同特殊钢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反倾销再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24年3月21日,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出口数据的补充说明》。

2024年3月27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以及大同特殊钢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反倾销再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书(修订)》。

2024年3月28日及29日,两家国内下游用户提交了《关于对不锈钢反倾销再调查的下游用户意见陈述》。

2024年4月8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北港金压钢材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提交了《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再调查案国内产业对日本应诉方相关评论和主张的评论意见》。

(五)听证会。

2024年2月6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以及大同特殊钢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请,请求就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再调查中的产业损害、因果关系相关问题举行听证会。

经审查,2024年2月21日,调查机关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关于召开不锈钢反倾销案件再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同意召开本案听证会。2024年3月8日,调查机关发放了《关于召开不锈钢反倾销案件再调查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向利害关系方通知了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听证内容。

2024年3月22日,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就再调查中的产业损害、因果关系相关事项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Industeel公司、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大同特殊钢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等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等涉案国(地区)代表、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北港金压钢材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等国内生产企业及浦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利害关系方参加了听证会。会后在规定时间内,相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材料。

(六)裁决前信息披露。

2024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再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企业提交了对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二、国内产业认定

原审中,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申请书中,申请人以不锈钢钢坯为口径统计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该口径存在漏算产量或重复计算的情况,而按照不锈钢钢坯商品量加上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为口径计算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产量,可以避免漏算少量不锈钢钢坯对外销售的情况,最大限度避免重复计算,更为合理。

初裁后,有利害关系方主张,调查机关在计算国内产业代表性时,应使用不锈钢钢坯的产量而不是销售量。申请人主张,按照不锈钢钢坯商品量加上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为口径计算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产量,可以避免漏算少量不锈钢钢坯对外销售的情况,最大限度避免重复计算,更为合理。如果按照不锈钢钢坯的生产量计算,则会进一步导致重复计算的问题。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本案中不锈钢钢坯的用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要用于加工成不锈钢板/卷,另外少量作为商品坯出售。本案中,商品坯的销售量实际为不锈钢钢坯的部分产量。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裁定,按照不锈钢钢坯商品量加上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为口径计算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产量。

根据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提供的数据,调查期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全国总产量(已排除与国外出口商或国内进口商有关联的企业数据)为2014年1095.04万吨、2015年1105.52万吨、2016年1210.76万吨、2017年1173.70万吨和2018年1-3月276.03万吨,同期,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合计产量分别为713.78万吨、764.98万吨、916.09万吨、893.28万吨和224.62万吨。本案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5.18%、69.20%、75.66%、76.11%和81.37%。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了初裁裁定。

再调查中,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申请人和支持企业以及全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情况做了进一步分析。原审答卷及实地核查证据显示,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的不锈钢钢坯商品量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1.34万吨、2.31万吨、43.43万吨、34.85万吨和0.44万吨,同期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分别为712.44万吨、762.66万吨、872.66万吨、858.42万吨和224.18万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的不锈钢钢坯商品量占同期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的比例分别为0.19%、0.30%、4.74%、3.90%及0.20%。

申请人及支持企业中,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销售也未外购不锈钢钢坯,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和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不锈钢钢坯但均不存在自外部采购不锈钢钢坯的情况,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向北海诚德金属压延有限公司销售不锈钢钢坯用于生产不锈钢热轧板/卷,相应的不锈钢钢坯商品量已在合并计算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时进行扣除,并且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和北海诚德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未自其他公司采购不锈钢钢坯。因此,用于计算国内产业代表性的申请人及支持企业不锈钢钢坯商品量并未用于此5家公司不锈钢热轧板/卷的生产,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

关于损害调查期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全国总产量,根据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提供的数据,全国不锈钢钢坯总商品量(已排除与国外出口商或国内进口商有关联的企业数据)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2.50万吨、4.13万吨、83.97万吨、62.74万吨和0.80万吨,同期不锈钢热轧板/卷总产量分别为1092.54万吨、1101.40万吨、1126.79万吨、1110.96万吨和275.23万吨。根据现有证据,调查机关难以准确了解全国不锈钢钢坯总商品量是否被其他国内生产企业购买并用于生产不锈钢热轧板/卷,但如假设全国所有对外销售的不锈钢钢坯全部被其他国内生产企业购买并用于生产不锈钢热轧板/卷,计算国内产业代表性时,应自目前采用的全国总产量数据中扣除此部分重复计算的产量,申请人和支持企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所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将会更高,损害调查期内将达到65.33%-81.61%。据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和支持企业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主要部分。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企业。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原审中,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进行了调查。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存在倾销且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对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了初裁裁定。

再调查中,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主张,调查机关应区分200系、300系、400系和其他系规格以及钢坯、热轧板和热轧卷物理形态,按细分型号分析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据此认定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当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时,分析累积评估的适当性,应审查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是否不小于2%,其进口量是否不属于可忽略不计,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日本公司所主张的按细分型号进行竞争条件分析,并非分析累积评估的适当性的必要条件,日本公司也未证明原审中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的分析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且相关主张不属于再调查范围,调查机关已认定对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有关主张。

(二)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原审中,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行了调查。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26.35万吨、20.82万吨、23.08万吨、68.99万吨和51.46万吨。2015年同比下降20.96%,2016年同比增长10.84%,2017年同比增长198.89%,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161.86%,2018年1-3月同比增长626.22%。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绝对数量大量增加。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比例分别为1.76%、1.26%、1.30%、3.76%和10.44%。2015年同比下降0.49个百分点,2016年同比上升0.04个百分点,2017年同比上升2.45个百分点,2018年1-3月同比上升8.84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了初裁裁定。

再调查中,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主张,损害调查期内自日本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数量均没有增加,并主张区分不同钢种规格以及钢坯、热轧板和热轧卷后,进口自日本的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没有竞争关系,如果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无竞争关系,则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加的事实不能作为认定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基础,因此,应按不同钢种规格并区分钢坯、热轧板和热轧卷,细分型号进行数量影响分析。

调查机关已认定,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对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因此,调查机关考察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时包括了所有涉案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不对某一进口来源国(地区)的进口产品数量进行单独分析。

调查机关已认定累积评估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是适当的,在考察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时包括了所有涉案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并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相关日本公司主张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无竞争关系的假设并不成立。调查机关在后续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时,为保证价格可比性,按照200系、300系、400系和其他系规格以及钢坯、热轧板和热轧卷物理形态分型号进行了价格影响分析,并对每个可比型号倾销进口产品数量进行了考虑。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原审中,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时,为确保可比性,两者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

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统计的倾销进口产品到岸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进口税率根据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公布的各税则号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协定税率;关于进口清关费用,本案提交答卷的国内进口商伊藤忠丸红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提交了清关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中以这两家公司提交的清关费用算术平均值作为计算清关费用的依据。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为15768元/吨、16248元/吨、13050元/吨、12903元/吨和11508元/吨,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同比上升3.04%,2016年同比下降19.68%,2017年同比下降1.13%,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8.31%,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累计下降27.02%。

调查机关在对原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8101元/吨、6938元/吨、6970元/吨、9062元/吨和8899元/吨。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14.36%,2016年同比上升0.46%,2017年同比上升30.02%,2018年1-3月同比下降8.7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

调查机关注意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按不同金属含量可分为200系、300系、400系和其他系等规格,这些规格的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相互竞争,且存在一定的价格差异。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按不同规格对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分别进行了价格比较,在终裁中维持了初裁裁定。

再调查中,调查机关对原审及再调查中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物理特性、产品用途、客户、海关税号分类、生产流程等方面差异进行了深入分析。调查机关注意到,进行价格比较时需考虑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价格、物理化学特性、用途、客户、海关税号分类、生产流程等方面的差异,而产品化学构成和物理形态是其中的核心因素。不同化学构成和物理形态的产品经过了不同的生产流程,对应不同海关税号、细分用途和客户,进而会影响产品价格可比性。因此,为保证价格可比性,调查机关在再调查问卷中按照200系、300系、400系和其他系规格以及钢坯、热轧板和热轧卷物理形态进行组合,分12类型号,即200系钢坯、200系热轧板、200系热轧卷、300系钢坯、300系热轧板、300系热轧卷、400系钢坯、400系热轧板、400系热轧卷、其他系钢坯、其他系热轧板和其他系热轧卷进一步收集倾销进口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数量、金额等信息,并在问卷中就产品分类方法和价格可比性问题征求了各利害关系方意见,无利害关系方反对此分类方法,或提出其他分类方法并提供相应数据信息,也无利害关系方提出可能显著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因素。

五家日本答卷公司在损害调查期内对中国合计倾销出口量占中国自日本进口量的比例为86%,一家韩国公司和一家印度尼西亚公司分别提交了再调查答卷或补充提交材料,两家公司在损害调查期内对中国倾销出口量分别占中国自韩国和印度尼西亚进口量比例的80%以上。考虑到相关利害关系方的保密请求,此处不公开这两家公司所占具体比例。调查机关依据配合调查的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公司答卷数据及补充提交的信息确定自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倾销进口产品的相关信息。欧盟仅有一家公司提交再调查答卷,但未按要求提供分规格的钢坯、热轧板和热轧卷出口信息,调查机关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依据欧盟统计局公开数据推算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分规格钢坯、热轧板和热轧卷的出口量和出口金额,计算各型号出口量和出口金额占欧盟对中国出口的比例,再以此比例对中国海关统计的自欧盟进口量和金额进行分摊,推算自欧盟倾销进口产品的相关信息。调查机关依据国内企业再调查答卷提供的分规格钢坯、热轧板和热轧卷信息,确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相关信息。

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包括200系热轧卷、300系钢坯、300系热轧板、300系热轧卷、400系热轧板、400系热轧卷、其他系钢坯、其他系热轧板以及其他系热轧卷9类产品,国内产业在中国市场生产并销售12类型号产品中除其他系钢坯之外的11类型号产品。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均有销售的为200系热轧卷、300系钢坯、300系热轧板、300系热轧卷、400系热轧板、400系热轧卷、其他系热轧板和其他系热轧卷共8类型号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此8类型号产品的倾销进口价格与对应型号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

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五家公司在其联合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整两家日本公司再调查答卷中的产品型号分类,但未提交证明此调整合理性的充分证据,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其主张,按照相关公司再调查答卷口径及数据确定相关型号信息。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主张,公司与其他日本企业联合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所采用的出口数据不能完全反映该公司在损害调查期内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要求按公司再调查答卷分类口径及数据计算其出口信息。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采用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再调查答卷口径及数据确定其相关型号信息。

(1)300系钢坯。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300系钢坯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5306元/吨、16619元/吨、16935元/吨、9704元/吨和11588元/吨。2015年同比增长8.58%,2016年同比增长1.90%,2017年同比下降42.70%,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36.60%,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0.01%。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300系钢坯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2206元/吨、9768元/吨、10292元/吨、11540元/吨和12090元/吨。2015年同比下降19.98%,2016年同比增长5.37%,2017年同比增长12.13%,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5.46%,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6.22%。

(2)300系热轧板。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38038元/吨、35142元/吨、32650元/吨、34709元/吨和46921元/吨。2015年同比下降7.61%,2016年同比下降7.09%,2017年同比增长6.31%,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8.75%,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74.13%。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300系热轧板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6661元/吨、15241元/吨、13524元/吨、15947元/吨和16171元/吨。2015年同比下降8.52%,2016年同比下降11.27%,2017年同比增长17.92%,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4.28%,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4.85%。

(3)300系热轧卷。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3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21457元/吨、24883元/吨、19276元/吨、11777元/吨和10479元/吨。2015年同比上涨15.96%,2016年同比下降22.53%,2017年同比下降38.90%,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45.11%,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59.01%。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300系热轧卷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3466元/吨、10567元/吨、9836元/吨、12440元/吨和11992元/吨。2015年同比下降21.53%,2016年同比下降6.91%,2017年同比增长26.48%,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7.61%,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9.84%。

(4)400系热轧板。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4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23624元/吨、25944元/吨、25553元/吨、25644元/吨和26527元/吨。2015年同比增长9.82%,2016年同比下降1.51%,2017年同比增长0.35%,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8.55%,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1.27%。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400系热轧板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8394元/吨、7518元/吨、7521元/吨、8793元/吨和9199元/吨。2015年同比下降10.43%,2016年同比增长0.03%,2017年同比增长16.92%,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4.75%,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94%。

(5)400系热轧卷。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4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8367元/吨、7661元/吨、7831元/吨、8643元/吨和9137元/吨。2015年同比下降8.45%,2016年同比增长2.23%,2017年同比增长10.37%,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上涨3.29%,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71%。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400系热轧卷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5025元/吨、4317元/吨、4720元/吨、5745元/吨和6188元/吨。2015年同比下降14.08%,2016年同比增长9.32%,2017年同比增长21.74%,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14.34%,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53%。

(6)其他系热轧板。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其他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30446元/吨、28397元/吨、25528元/吨、31148元/吨和35548元/吨。2015年同比下降6.73%,2016年同比下降10.10%,2017年同比增长22.02%,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2.31%,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80%。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其他系热轧板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7989元/吨、21194元/吨、17743元/吨、19349元/吨和16236元/吨。2015年同比增长17.81%,2016年同比下降16.28%,2017年同比增长9.05%,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7.56%,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7.54%。

(7)其他系热轧卷。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其他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22375元/吨、31119元/吨、24755元/吨、26486元/吨和30546元/吨。2015年同比增长39.08%,2016年同比下降20.45%,2017年同比增长6.99%,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18.37%,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0.34%。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其他系热轧卷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20917元/吨、20253元/吨、14508元/吨、17326元/吨和17953元/吨。2015年同比下降3.18%,2016年同比下降28.36%,2017年同比增长19.43%,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17.17%,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25%。

(8)200系热轧卷。

倾销进口200系热轧卷相关数据来源于一家公司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依该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采用区间的方式披露200系热轧卷的进口信息,实际值可能位于所公布区间中的任一水平。200系热轧卷2016年倾销进口价格为【8850-11460】元/吨,损害调查期其他期间无2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200系热轧卷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6330元/吨、5422元/吨、5416元/吨、5964元/吨和6834元/吨。2015年同比下降14.34%,2016年同比下降0.11%,2017年同比增长10.12%,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5.77%,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2.33%。

2. 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原审中,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在物理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直接竞争,下游客户采购产品时,进口产品价格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分别分析了200系、300系、400系和其他系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造成的影响,终裁维持了初裁裁定。

再调查中,如前所述,调查机关根据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答卷、补充提交的信息以及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和欧盟统计局数据,计算损害调查期内200系热轧卷、300系钢坯、300系热轧板、300系热轧卷、400系热轧板、400系热轧卷、其他系热轧板和其他系热轧卷倾销进口量。其中,200系热轧卷仅在2016年进口【0.01-0.04】万吨,无法直接分析2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型号产品的影响。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7类型号产品的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16.93万吨、19.84万吨、20.61万吨、69.80万吨和32.69万吨,占同期倾销进口产品总进口量的主要部分,其价格变化趋势可以反映倾销进口产品的整体情况。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7类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进行了分析。

如前所述,调查机关根据五家日本公司、一家韩国公司和一家印度尼西亚公司的再调查和原审答卷数据以及补充材料,确定自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倾销进口产品信息,基于中国海关和欧盟统计局公开可获得信息推算自欧盟倾销进口产品信息。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和印度尼西亚公司答卷信息显示,2014年和2015年中国未自印度尼西亚进口相关产品,自欧盟倾销进口产品信息可根据公开信息计算,五家日本公司在其联合评论意见中对损害调查期内各日本公司分型号出口数据进行了汇总,如披露2014年和2015年分型号倾销进口量,相关利害关系方可推算韩国答卷公司2014年和2015年出口数据。而且在披露分型号倾销进口量逐年变化率的情况下,如披露2016年、2017年分型号倾销进口量,则可推算出2014年和2015年分型号倾销进口量。考虑到韩国答卷公司的保密请求,调查机关决定对2014年至2017年分型号倾销进口量进行保密处理,采取区间结合变化率的方式进行披露,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区间的任一水平。

同时,由于调查机关依据国内企业再调查答卷信息确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相关销售信息,如分型号销售数据来自一家或两家企业,则披露该销售量会公开一家企业销售量或使相关国内企业推算出另一家企业销售量。根据国内企业答卷情况并考虑其保密请求,在披露分型号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逐年变化率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决定对300系钢坯、300系热轧板、400系热轧板、其他系热轧板和其他系热轧卷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进行保密处理,采取区间结合变化率的方式进行披露,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区间的任一水平。

(1)300系钢坯。

2014年至2017年,300系钢坯倾销进口量总体呈增长趋势,由2014年【0.30-0.42】万吨增至2017年【20.50-25.00】万吨,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由2014年【0.32-0.60】万吨增至2017年【2.40-2.96】万吨。2018年1-3月,300系钢坯倾销进口量为0.56万吨,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为【0.11-0.22】万吨。损害调查期内,300系钢坯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均呈现下降趋势,倾销进口价格下降幅度明显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二者价格差额总体大幅缩小,2017年和2018年1季度,300系钢坯倾销进口价格已经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7年,300系钢坯倾销进口价格从上年16935元/吨降至9704元/吨,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比上年上升,但倾销进口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低1836元/吨。2018年1季度,300系钢坯倾销进口价格从上年同期12878元/吨降至11588元/吨,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比上年下降,倾销进口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低502元/吨。2017年和2018年1季度,300系钢坯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型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显著的削减作用。

(2)300系热轧板。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量分别为【1.65-2.00】万吨、【2.50-3.50】万吨、【1.80-2.50】万吨、【1.11-1.60】万吨和0.18万吨,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为【16.80-21.00】万吨、【13.70-17.10】万吨、【15.70-19.50】万吨、【17.90-22.30】万吨和【5.90-7.20】万吨。2014年至2017年,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均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差额总体缩小。2018年1季度,倾销进口价格上升,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

2015年和2016年,倾销进口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7.61%和7.09%,虽然倾销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国内企业销售会议纪要及下游用户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国内企业销售以及下游用户采购产品时,会将进口价格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口产品价格下降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相应下降,进口产品价格回升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也可获得回升空间。相应地,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比上年下降8.52%和11.27%,2015年、2016年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型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造成了压低。同时,数据显示,2017年倾销进口价格比2014年累计下降8.75%,虽然倾销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国内企业销售会议纪要及下游用户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国内企业销售以及下游用户采购产品时,会将进口价格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口产品价格下降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相应下降,进口产品价格回升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也可获得回升空间。相应地,2017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比2014年累计下降4.28%,2014年至2017年,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型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造成了压低。2018年1季度,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量为0.18万吨,同期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销售量为【5.90-7.20】万吨,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影响有限。

(3)300系热轧卷。

损害调查期内,3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量总体呈增长趋势,由2014年【4.20-5.00】万吨增至2017年【30.00-36.20】万吨,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由2014年90.06万吨增至2017年218.65万吨。2018年1-3月倾销进口量为27.46万吨,比上年同期大幅增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为41.94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2014年至2017年,3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均呈下降趋势,倾销进口价格下降幅度明显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二者价格差额总体大幅缩小。2017年和2018年1季度,倾销进口价格已经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国内企业销售会议纪要及下游用户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国内企业销售以及下游用户采购产品时,会将进口价格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口产品价格下降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相应下降,进口产品价格回升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也可获得回升空间。2017年,3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价格从上年19276元/吨降至11777元/吨,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比上年上升,但倾销进口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低663元/吨,2018年1季度,3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价格从上年同期25565元/吨降至10479元/吨,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比上年下降,倾销进口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低1512元/吨,2017年和2018年1季度,3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型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显著的削减作用。

(4)400系热轧板。

损害调查期内,4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量总体增长,由2014年【0.07-0.15】万吨增至2017年【0.17-0.33】万吨,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由2014年【1.37-1.71】万吨增至2017年【1.58-1.91】万吨。2018年1-3月倾销进口量为0.08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为【0.38-0.59】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损害调查期内,4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均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7年,400系热轧板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为7064元/吨,比上年5489元/吨增长28.70%。国内企业销售会议纪要及下游用户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虽然倾销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国内企业销售以及下游用户采购产品时,会将进口价格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口产品价格下降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相应下降,进口产品价格回升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也可获得回升空间。2017年,4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价格同比增长0.35%,倾销进口价格涨幅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成本涨幅,进而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成本增加无法向价格进行合理传递,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增长16.92%,单位毛利润从2016年2032元/吨降至2017年1729元/吨。2018年1季度,400系热轧板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为8646元/吨,比上年同期7280元/吨增长18.77%。国内企业销售会议纪要及下游用户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虽然倾销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国内企业销售以及下游用户采购产品时,会将进口价格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口产品价格下降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相应下降,进口产品价格回升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也可获得回升空间。2018年1季度,4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价格同比增长11.27%,倾销进口价格涨幅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成本涨幅,进而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成本增加无法向价格进行合理传递,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增长1.94%,单位毛利润从2017年1季度1745元/吨降至2018年1季度554元/吨。2017年和2018年1季度400系热轧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了倾销进口产品的抑制。

(5)400系热轧卷。

损害调查期内,4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量总体增长,由2014年【8.80-11.70】万吨增至2017年【15.00-18.10】万吨,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由2014年159.79万吨降至2017年152.01万吨,2018年1-3月倾销进口量为4.26万吨,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为44.08万吨。损害调查期内,4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变化趋势一致,均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5年,4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价格比上年下降8.45%,虽然倾销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国内企业销售会议纪要及下游用户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国内企业销售以及下游用户采购产品时,会将进口价格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口产品价格下降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相应下降,进口产品价格回升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也可获得回升空间。相应地,2015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比上年下降14.08%,4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型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造成了压低。

2017年,400系热轧卷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为5016元/吨,比上年3889元/吨增长29.00%。国内企业销售会议纪要及下游用户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虽然倾销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国内企业销售以及下游用户采购产品时,会将进口价格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口产品价格下降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相应下降,进口产品价格回升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也可获得回升空间。2017年,4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价格同比增长10.37%,倾销进口价格涨幅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成本涨幅,进而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成本增加无法向价格进行合理传递,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增长21.74%,单位毛利润从2016年831元/吨降至2017年729元/吨。2018年1季度,400系热轧卷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为5324元/吨,比上年同期5043元/吨增长5.57%。国内企业销售会议纪要及下游用户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虽然倾销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国内企业销售以及下游用户采购产品时,会将进口价格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口产品价格下降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相应下降,进口产品价格回升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也可获得回升空间。2018年1季度,4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价格同比增长3.71%,倾销进口价格涨幅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成本涨幅,进而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成本增加无法向价格进行合理传递,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增长1.53%,单位毛利润从2017年1季度1051元/吨降至2018年1季度863元/吨。2017年和2018年1季度400系热轧卷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了倾销进口产品的抑制。

(6)其他系热轧板。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其他系热轧板倾销进口量分别为【0.73-0.96】万吨、【1.16-1.39】万吨、【1.05-1.23】万吨、【0.70-0.91】万吨和0.13万吨,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为【0.00-0.02】万吨、【0.16-0.20】万吨、【0.21-0.27】万吨、【0.18-0.23】万吨和【0.00-0.05】万吨。损害调查期内,2015年其他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价格同比下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增长,2016年和2017年倾销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均先降后升,2018年1-3月,倾销进口价格比上年同期增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

2017年,其他系热轧板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为17316元/吨,比上年12967元/吨增长33.54%。国内企业销售会议纪要及下游用户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虽然倾销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国内企业销售以及下游用户采购产品时,会将进口价格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口产品价格下降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相应下降,进口产品价格回升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也可获得回升空间。2017年,其他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价格同比增长22.02%,倾销进口价格涨幅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成本涨幅,进而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成本增加无法向价格进行合理传递,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增长9.05%,单位毛利润从2016年4776元/吨降至2017年2033元/吨。2017年其他系热轧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了倾销进口产品的抑制。2018年1季度,其他系热轧板倾销进口量为0.13万吨,占同期倾销进口总量比例较小,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量仅为【0.00-0.05】万吨,倾销进口产品对同型号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影响有限。

(7)其他系热轧卷。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其他系热轧卷倾销进口量分别为【0.01-0.05】万吨、【0.02-0.06】万吨、【0.06-0.10】万吨、【0.01-0.04】万吨和0.017万吨,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为【0.26-0.40】万吨、【0.35-0.44】万吨、【0.63-0.79】万吨、【0.72-0.88】万吨和【0.12-0.15】万吨。2015年其他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价格同比增长,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下降,2016年和2017年倾销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均先降后升,2018年1-3月,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均比上年同期增长。由于损害调查期内其他系热轧卷倾销进口量及所占倾销进口总量比例较小,相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也较少,调查机关认为其他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对同型号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有限。

在上述对比的7类型号产品中,2015年,300系热轧板和4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压低;2016年,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压低;2017年,300系钢坯和3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削减,400系热轧板、400系热轧卷和其他系热轧板对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抑制;2014年至2017年,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压低。2018年1季度,300系钢坯和3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削减,400系热轧板和4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抑制。

2015年,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价格压低的倾销进口产品合计进口量占倾销进口产品总进口数量的比例超过70%,2016年,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价格压低的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占倾销进口产品总进口数量的比例接近10%,2017年,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价格削减或抑制的倾销进口产品合计进口量占倾销进口产品总进口数量的比例超过90%,2018年1季度,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价格削减或抑制的倾销进口产品合计进口量占倾销进口产品总进口数量的比例超过90%。损害调查期内,7类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对同型号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削减、压低或抑制。

损害调查期内,上述分析的7类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合计进口量占倾销进口产品总进口量的主要部分,其价格影响可以反映倾销进口产品的整体情况。与倾销进口产品对照分析的7类型号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占国内产业全部销售量的69-79%,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的主要部分,其价格所受影响可以反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整体情况。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削减、压低或抑制。

再调查中,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主张,应单独评估自日本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并认为自日本进口产品未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Industeel公司也主张自欧盟进口产品未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价格削减、压低或抑制影响。

调查机关已认定,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对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因此,调查机关考察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时包括所有涉案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决定不接受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和Industeel公司单独评估自日本、欧盟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主张。

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还主张,如具体到相关公司对中国出口的某些具体型号,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日本公司出口产品存在很大差异或不可替代,价格差异大或缺乏可比性。

申请人主张,对于各家生产企业而言,不锈钢产品可细分几十甚至上百种规格型号,这些规格型号或涉及企业内部标准划分,或涉及带有保密信息的专利产品,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具体规格型号上难以一一对应。而且如日本企业在评论意见中所述,400系产品添加钛、钼或铌等其他合金元素以提高产品性能,本身并不改变产品基本物化特性,而且其他合金含量也非常低,不能排除产品之间存在竞争替代性。

关于具体型号产品价格可比性问题,首先,调查机关在再调查问卷中按照200系、300系、400系和其他系规格以及钢坯、热轧板和热轧卷物理形态分12类产品型号收集相关信息进行价格影响分析,无利害关系方反对此分类方法,或提出其他分类方法并提供相应数据信息。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也采用了此分类方法。其次,相关日本公司主张的具体型号产品可被归入上述12类型号中,调查机关已在确保价格可比性的前提下,对相关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作出了分析认定。再次,调查机关注意到上述型号产品确实可进一步细分,但相关日本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细分后的具体型号产品从根本上改变了此类型号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及用途,不能排除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和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公司上述主张。

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和日本国驻华大使馆主张,部分型号产品倾销进口价格大幅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及价格可比性。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还提出,2014年至2017年,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差额并未缩小;2018年1-3月,400系热轧板和400系热轧卷倾销进口价格均出现上涨,但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涨幅均低于倾销进口价格涨幅,因此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走势应受到了倾销进口产品之外的因素影响,不能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2018年1-3月,300系热轧板和其他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走势相反,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倾销进口产品影响的结论矛盾;并认为调查机关合计分析不同型号的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影响的做法缺乏合理理由。

调查机关注意到,损害调查期内,部分型号产品在部分期间倾销进口价格确实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反倾销条例》并未规定倾销进口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就一定无价格影响,而且国内企业销售会议纪要及下游用户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国内企业销售以及下游用户采购产品时,会将进口价格作为重要参考因素,进口产品价格下降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相应下降,进口产品价格回升时,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定价也可获得回升空间。因此,倾销进口价格虽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但仍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影响。

关于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差额,调查显示,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差额从2014年21377元/吨降至2017年18762元/吨。日本公司关于2014年至2017年300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差额并未缩小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关于2018年1-3月,400系热轧板和400系热轧卷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涨幅低于倾销进口价格涨幅,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企业销售会议纪要及下游用户产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说明等证据显示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倾销进口价格影响;调查证据也显示倾销进口价格涨幅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成本涨幅,导致国内同类产品的成本增加无法向价格进行合理传递,单位毛利润比上年同期出现下降,因此,虽然相关日本公司提出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涨幅低于同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涨幅,但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

关于2018年1-3月,300系热轧板和其他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调查机关已认定此期间300系热轧板和其他系热轧板倾销进口产品对同型号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影响有限,并未作出此期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到倾销进口产品削减、压低或抑制影响的结论。

关于合计分析不同型号的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影响,调查机关认为,在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时,为确保价格可比性,调查机关细分型号进行价格影响分析,并对所有同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进行了分析。调查显示,进行比较分析的相关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占同期倾销进口产品总进口量的主要部分,其价格变化趋势可以反映倾销进口产品的整体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的国内相关型号同类产品销售量也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的主要部分,其价格受影响情况可以反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整体情况。调查机关整体评估认为,进行比较分析的相关型号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型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可以反映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综上,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和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的上述主张。

(四)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原审中,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以下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 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1500.84万吨、1647.11万吨、1770.39万吨、1836.43万吨和493.16万吨。其中2015年同比增长9.75%,2016年同比增长7.48%,2017年同比增长3.73%,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22.36%,2017年1-3月为444.81万吨,2018年1-3月进一步增长10.87%。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936万吨、936万吨、1076万吨、1076万吨和268.26万吨。其中,2016年同比扩产14.96%,此后产能保持稳定。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713.78万吨、764.98万吨、916.09万吨、893.28万吨和224.62万吨。其中2015年同比增长7.17%,2016年同比增长19.75%,2017年同比减少2.49%,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25.15%,2017年1-3月为219.13万吨,2018年1-3月进一步增长2.51%。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373.69万吨、365.81万吨、516.40万吨、502.68万吨和120.08万吨。其中2015年同比减少2.11%,2016年同比增长41.16%,2017年同比减少2.66%,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34.52%,2017年1-3月为110.90万吨,2018年1-3月同比增长8.28%。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呈波动下降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40.28%、38.54%、44.24%、41.52%和38.43%。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1.74个百分点,2016年同比上升5.70个百分点,2017年同比下降2.72个百分点,2017年1-3月为39.59%,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16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后期出现下降。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8101元/吨、6938元/吨、6970元/吨、9062元/吨和8899元/吨。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14.36%,2016年同比上涨0.46%,2017年同比上涨30.02%,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上涨11.87%,2017年1-3月为9755元/吨,2018年1-3月同比下降8.78%。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后期出现下降。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302.71亿元、253.79亿元、359.91亿元、455.53亿元和106.86亿元。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16.16%,2016年同比增长41.81%,2017年同比增长26.57%,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50.48%,2017年1-3月为108.19亿元,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23%。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但后期大幅减少。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2.65亿元、-27.71亿元、1.74亿元、16.62亿元和3.13亿元。其中2015年同比减少944.93%,2016年实现扭亏为盈,2017年同比盈利增加855.31%,2017年1-3月为12.04亿元,2018年1-3月同比盈利减少74.03%。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后期出现下降。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0.37%、-3.94%、0.26%、2.34%和0.45%。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3.56个百分点,2016年由负转正,2017年同比上升2.08个百分点,2017年1-3月为1.68%,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23个百分点。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76.26%、81.73%、85.14%、83.02%和83.73%。其中2015年同比上升5.47个百分点,2016年同比上升3.41个百分点,2017年同比下降2.12个百分点,2017年1-3月为81.69%,2018年1-3月同比上升2.05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9324人、9803人、9590人、10256人和10717人。其中2015年同比增长5.14%,2016年同比减少2.18%,2017年同比增长6.95%,2017年1-3月为10253人,2018年1-3月同比增长4.53%。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先升后降。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766吨/年/人、780吨/年/人、955吨/年/人、871吨/年/人和210吨/季/人。其中2015年同比上升1.93%,2016年同比上升22.42%,2017年同比下降8.83%,2017年1-3月为214吨/季/人,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94%。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70883元/年、71004元/年、79034元/年、89026元/年和23313元/季。其中2015年同比增长0.17%,2016年同比增长11.31%,2017年同比增长12.64%,2017年1-3月为21214元/季,2018年1-3月同比增长9.89%。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呈波动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49.89万吨、54.32万吨、44.33万吨、44.26万吨和55.82万吨。其中2015年同比增长8.88%,2016年同比下降18.39%,2017年同比下降0.15%,2017年1-3月为65.00万吨,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4.13%,但比2014年增长11.89%。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后期出现下降。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129.21亿元、107.98亿元、119.22亿元、148.35亿元和31.55亿元。其中2015年同比减少16.43%,2016年同比增长10.41%,2017年同比增长24.43%,2017年1-3月为54.74亿元,2018年1-3月同比下降42.35%。

16. 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8.1%-103.1%,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终裁中,调查机关维持了初裁裁定。

再调查中,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状况做了进一步分析。证据显示,2014年至2015年,国内市场需求增长,但国内产业连续亏损,经营状况不断恶化,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同比减少2.11%,销售价格同比下降14.36%,量价同跌导致销售收入同比减少16.16%,国内产业比上年增亏944.93%,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16.43%,投资收益率同比下降3.56个百分点,期末库存同比上升8.88%。

2016年,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国内产业也不断提高自身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销售收入增加,国内产业实现扭亏为盈,投资收益率有所回升但仅为0.26%。

2017年,国内市场需求继续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回升,销售收入、税前利润相应有所增长,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同比下降2.12个百分点,产量同比减少2.49%,销售量同比下降2.66%,在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同比增长2.45个百分点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比上年下降2.72个百分点,劳动生产率同比下降8.83%。2017年1-3月,倾销进口量为7.09万吨,占全年倾销进口量68.99万吨的10.28%,2017年4-12月倾销进口量占全年进口量的89.72%。相应地,2017年1-3月,国内产业获得的利润占全年利润的72.44%,2017年4-12月,国内产业税前利润仅占全年利润的27.56%,全年盈利状况整体呈下降趋势。

2018年1-3月,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有所增加,但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量净额、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2018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继续增长,比上年同期增长8.84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也继续延续下降趋势,比上年同期下降1.16个百分点。2018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虽比上年同期下降,但仍高于2014年至2017年的期末库存水平。

综上,虽然国内产业处于需求稳定增长的有利市场环境,生产和财务状况在个别年份有所改善,但受前述分析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并未获得相应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整体下降趋势,特别是在2017年和2018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长,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所受影响更为明显,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持续下降;税前利润虽扭亏为盈,但后期大幅减少,投资收益率在调查期末降至0.45%,国内产业生产经营仍然面临严峻压力。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四、因果关系

原审中,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外的可能损害国内产业的其他已知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终裁中,调查机关维持了初裁决定。

再调查中,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调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绝对数量总体大幅增加,2015年同比下降20.96%,2016年同比增长10.84%,2017年同比增长198.89%,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161.86%,2018年1-3月同比增长626.22%。2015年,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比例比上年下降0.49个百分点,2016年比上年上升0.04个百分点,2017年比上年上升2.45个百分点,2018年1-3月比上年同期上升8.84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总体大幅增加,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增长趋势。

如前所述,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竞争的主要因素,进口产品价格是下游用户与国内产业议价的重要参考因素。前述调查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增长,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了削减、压低或抑制。

2015年,国内市场需求比上年增长,但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压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销售数量减少,销售收入下降,国内产业比上年增亏944.93%,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现金流量净额和投资收益率均出现下降,期末库存上升。2016年,虽然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低,但在国内需求连续两年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增加,扭亏为盈,实现了一定发展,投资收益率有所回升但仍仅为0.26%。

2017年,国内市场需求继续增长,但倾销进口数量大幅增长,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增加2.45个百分点,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削减或抑制,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下降,产量和销量减少,市场份额下降2.72个百分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虽然同比有所增长,销售收入和税前利润同比增长,但2017年1-3月,国内产业税前利润获得全年利润的72.44%,2017年4-12月,国内产业税前利润仅占全年利润的27.56%,全年盈利状况整体呈下降趋势。2018年1-3月,倾销进口数量继续大幅增长,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比上年同期增加8.84个百分点,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了价格削减或抑制,导致国内产业被迫降价或成本增长无法合理传导至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流量净额等经济指标均比上年同期出现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下降1.16个百分点,国内产业生产和盈利能力进一步恶化。

综上,2014年至2016年,倾销进口数量占中国市场份额较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不突出。但2017年至2018年1季度,倾销进口数量大幅增长,占中国市场份额迅速增至2018年1季度的10.44%,而且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价格削减或抑制,国内产业所受损害不断加剧。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再调查中,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及两家下游公司主张,某些型号的日本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不可替代,没有竞争关系,没有对中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显示,包括日本在内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针对有关日本公司主张的相关型号产品,国内企业销售合同、试剂方案、质保书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可以生产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个别领域下游用户因产品认证、消费习惯等采购倾销进口产品,但国内企业相关检测报告、品质保证书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可以生产相似产品。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或类似,均通过直销、分销等方式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二者的客户群体相同且存在交叉,国内下游用户选择采购、替代使用倾销进口产品以及国内同类产品,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及2家下游公司上述主张。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原审中,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未有证据显示,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生产率等因素,与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中,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2014年以来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镍价大幅上涨且资源紧张,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产生影响。调查机关对原材料镍价上涨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定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事实。

再调查中,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及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再次提出了损害调查期内镍价上涨影响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的主张。

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镍价上涨影响做了进一步分析。调查机关认为,在正常市场竞争中,产品价格会伴随成本、供求关系等变化。调查显示,镍是生产不锈钢的重要原材料之一,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主张,300系产品镍含量高,受镍价影响大,200系产品镍含量低,受镍价波动影响相对300系产品较小,400系产品不含镍,不受镍价变化影响,其他系产品价格不会与镍价联动而剧烈变化。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调查机关重点分析国内300系产品受镍价变化影响情况。调查显示,国内300系钢坯、300系热轧板、300系热轧卷的加权平均单位销售成本、销售价格和单位毛利润变化趋势与此三个型号各自单位销售成本、销售价格和单位毛利润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因此以下以300系产品的加权平均单位销售成本、销售价格和单位毛利润进行分析。

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显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镍价分别为7.65美元/镑、5.37美元/镑、4.35美元/镑、4.72美元/镑和6.03美元/镑,2015年镍价比上年下降,2016年下半年镍价开始上涨,但2016年全年镍价低于上年水平。2017年镍价比上年增长,2018年1-3月镍价也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即使考虑汇率影响,损害调查期内镍价上述变化趋势不变。

2014年至2016年,主要原材料镍价下降,300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持续下降,成本下降带来盈利空间,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2017年,镍价上涨,300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增加,在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的背景下,国内300系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有所回升,单位毛利润为1427元/吨,高于2016年镍价未上涨时638元/吨的单位毛利润水平,因此镍价的上涨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018年1-3月,镍价比上年同期上涨,国内300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并未上涨,而是比上年同期下降0.72%。调查机关对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进一步分析,证据显示,除了镍之外,300系产品主要原材料还包括铬,300系产品原材料中镍和铬的成本比例约为2:1。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显示,2014年至2017年,铬价年度变化趋势与镍价相同,2018年1-3月,铬价与镍价变化趋势不同,比上年同期下降。调查机关认为,2018年1-3月,在铬价下降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镍价的上涨并未造成产品销售成本上涨,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调查机关对国内300系产品2017年内盈利情况进行了分析。国内300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2017年1-3月为11885元/吨,2017年4-12月为11177元/吨,比2017年1-3月下降708元/吨。受2017年倾销进口量大幅增长,特别是2017年4-12月进口量大幅增长,以及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削减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7年1-3月为13700元/吨,2017年4-12月为12509元/吨,比2017年1-3月下降1191元/吨,高于同期单位销售成本下降金额,相应地,单位毛利润2017年1-3月为1815元/吨,2017年4-12月为1331元/吨,2017年内盈利状况整体呈下降趋势。2018年1-3月,倾销进口量大幅增长,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造成削减,国内300系产品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8.58%,明显高于单位销售成本0.72%的下降幅度,产品单位毛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60.11%,盈利状况继续下降。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原材料镍的价格变化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在对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不应仅分析300系产品铬价影响,应对铬价变化的整体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调查机关认为,铬是生产不锈钢的原材料之一,调查机关在原审中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包括铬等原材料信息、产品成本信息等进行了收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分析。日本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在原审及再调查中提出镍价影响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调查机关在分析镍价影响时,也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考虑了铬价的影响。即使单独分析铬价影响,根据前述分析,2014年至2016年,铬价持续下降,2017年铬价比上年增长,2018年1-3月,铬价比上年同期下降。2014年至2016年以及2018年1-3月,铬价并未上涨,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017年铬价增长,会对产品成本产生影响,但前述分析表明,2017年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削减或抑制,倾销进口产品挤占国内产业市场份额,而且2017年1-3月,倾销进口量占全年倾销进口量的10.28%,2017年4-12月倾销进口量占全年进口量的89.72%。相应地,2017年1-3月,国内产业获得的利润占全年利润的72.44%,2017年4-12月,国内产业税前利润仅占全年利润的27.56%,全年盈利状况整体呈下降趋势。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原材料铬的价格变化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有关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

再调查中,对于日铁不锈钢株式会社等日本公司、Industeel公司以及两家下游用户提出的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利于中国相关产业发展等主张,调查机关已在原审中进行了回应,并且相关主张不属于再调查范围,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有关主张。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主张,调查机关仅披露了300系钢坯、300系热轧板、300系热轧卷、400系热轧板、400系热轧卷、其他系热轧板和其他系热轧卷7类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关于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披露,调查机关已披露了整体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整体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并在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部分已说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均有销售的为200系热轧卷、300系钢坯、300系热轧板、300系热轧卷、400系热轧板、400系热轧卷、其他系热轧板和其他系热轧卷共8类型号产品。因此,调查机关披露了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此8类型号产品的倾销进口价格与对应型号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并依据此基本事实进行了价格影响分析。

五、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原审调查结论,即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存在倾销,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数据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