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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4-05-06 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24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24年4月29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德国鲜食苹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工作安排》。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德国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

输华苹果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应在德国植物保护组织(以下称德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德方应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3.苹果瘿蚊Dasineura mali

4.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5.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6.苹草缢管蚜Rhopalosiphum insertum

7.苹叶蜂Hoplocampa testudinea

8.苹虎象Rhynchites aequatus

9.欧洲苹虎象Rhynchites bacchus

10.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11.苹果黑星病菌Venturia inaequalis

12.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

13.苹果星裂壳孢果腐病菌Phacidiopycnis washingtonensis

14.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5.苹果牛眼果腐病菌Neofabraea malicorticis、Neofabraea perennan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与果园植物检疫条件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2.输华果园应在德方监管下,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或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保持果园良好卫生状态。

3.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德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4.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果园应按照德方制定的苹果蠹蛾控制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苹果蠹蛾扩散,并维持在苹果种植区域的低度流行。在苹果生产季节,应设置信息素诱捕器并进行目视监测,以监测和预测苹果蠹蛾的发生,并及时调整控制措施。监测调查应从盛花期开始,直至苹果的包装工作结束。输华果园应记录诱捕器控制、目视检查、杀虫剂施用时间、浓度和频率的数据。面积不足8公顷的果园,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每个果园的诱捕器不少于3个。面积超过8公顷的果园,每增加2公顷应增设1个诱捕器。按照使用说明更换诱芯,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根据监测数据,推广部门提出控制建议,并在已注册的果园中相应实施。德方应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向中方提供监测报告。输华苹果不得带有苹果蠹蛾,如果检查到苹果蠹蛾,该果园的水果不得出口。

5.针对梨火疫病菌,输华苹果应来自梨火疫病的非疫生产点(PFPS)。非疫生产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并由德方批准。德方需应中方要求提供非疫生产点维护的相关资料以供评估和确认。德方或其授权机构应对输华苹果园开展梨火疫病监测,每年至少进行3次,即分别在新芽萌发后、开花后的30~40天和收获之前进行。梨火疫病发生后,在非疫生产点周围要建立1000米宽的缓冲带,并暂停相关果园和缓冲区果园本季输华资格。此外,种植者与农业顾问共同制定和实施卫生计划,并采取植物检疫措施(修剪、密切控制、清理)。德方需应中方要求提供监测资料。

6.针对苹果牛眼果腐病菌,输华果园应在果实采摘后进行病菌的实验室培养鉴定,如发现苹果牛眼果腐病菌,则该果园的苹果不得向中国出口。在收获时,分拣和包装过程中,应避免水果受伤,并将受伤的苹果移除。采收前使用杀菌剂防止果实腐烂,并在储存过程中通过气调(Controlled Atmosphere)和超低氧(Ultralow Oxygen)存储减少病菌感染。如果采取替代措施,德方应将相关信息向中方通报。

7.针对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苹果星裂壳孢果腐病菌、美澳型核果褐腐菌、苹果黑星病菌等,输华果园应采取控制和监测,如发现上述有害生物侵染,应清除落叶、落果、病枝、病果,消灭其越冬场所。所有果园应保留防控记录,防控记录应包括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时间和频次等信息。德方或其授权机构将控制这些措施。所有输华果园,必要时根据IPM原则,在果实采摘前采用经德国批准的杀菌剂进行采前处理,喷药后如遇下雨,可重新喷洒。

8.针对苹果瘿蚊、桃白圆盾蚧、苹果绵蚜、苹草缢管蚜、苹叶蜂、苹虎象、欧洲苹虎象等,输华果园应根据有害生物特性,基于IPM技术对有害生物进行监控。发现上述有害生物时,使用德国批准的植物保护产品进行处理。德方或其授权机构应保证,针对这些有害生物采取适当的处理。种植者应保留防治记录,德方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其进行控制。

9.输华果园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化学防治记录应注明详细信息,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苹果的包装、储藏和装运,须在德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前,苹果须经挑拣、分类和加工,剔除小型或有为害症状或畸形水果,高压水枪清洗水果表面和果萼部,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确保果实不带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完成后,在德方随机监督下,接受过植物虫害检查培训的包装厂工作人员,应对每个批次输华苹果中的600个果实进行检查,并对其中20%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包装厂须具备照相分拣系统才可注册输华,苹果可在包装厂用相机进行视觉评估。

4.包装好的苹果须单独存放,以避免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种类、产地(省、市或县)、国家、果园和包装厂及冷处理企业的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3.装运输华苹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该项活动必须由德方记录。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苹果应针对地中海实蝇进行冷处理。技术要求如下:果实中心温度1.11℃或以下,持续14天;或果实中心温度1.67℃或以下,持续16天;或果实中心温度2.22℃或以下,持续18天。

2.冷处理应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离境前开始,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结束或延续入境口岸后完成。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德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梨火疫病,德方应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德方消除疫情,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德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苹果,由德方为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Arrangement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pples from German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德国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工作安排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在贸易开始前,德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德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是否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苹果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如被认定未实施有效冷处理,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到岸冷处理(如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

3.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活体,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德方,并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进口。德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相关果园、包装厂方可恢复出口。

4.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报德方,德方应取消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德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5.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6.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4年4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

1. 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经德方批准和中方认可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2. 德方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 德方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苹果装运前处理的设施的注册,该注册包括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 在每个苹果出口季节开始之前,德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二、记录仪的类型

德方官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1. 探针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 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查验;

4. 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5. 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冷处理室的识别号的结果。

三、温度的校正

校正必须用由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1. 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2. 在处理完成时,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将用上述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在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1. 上托盘经预冷过的水果应在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装入冷处理室,预冷可由出口商自行完成。

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算。

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1. 如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探针也按第三条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2.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的确认

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中方审核。

2. 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德方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3.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已完成所需冷处理的适当统计数据。

4. 德方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认可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德方官员确认第六条第三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在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督下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八、集装箱的封识

1. 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 封条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官员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贮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贮,但需由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维持安全状况:

1. 如果果实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2. 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监管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3. 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在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十、植物检疫证书

1.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包装厂或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2. 苹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签名的温度记录和温度统计数据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1. 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 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三、温度的校正

1. 校正必须用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2. 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 水果运抵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温度探针的安插

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1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3. 所有探针必须在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五、集装箱的封识

1. 德方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加施带编码的封识。

2. 封识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官员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1.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中方应授权结束处理。如探针符合第三条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2. 在水果被移出处理库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七、温度记录及确认

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德国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进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3. 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的中国海关。

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中国海关以便审核。

5. 中国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1. 冷处理的温度、预期处理开始时间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2. 苹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