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4-05-13 14:58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24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9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匈牙利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匈牙利鲜食樱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匈牙利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以下简称樱桃),学名Prunus avium L.,英文名Cherry。
三、允许的产地
匈牙利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均应在匈牙利农业部监管下的主管机构(以下称匈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匈牙利农业部向中方提供。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亚麻黄卷蛾Archips podana
2.蔷薇黄卷蛾Archips rosana
3.台湾樱小卷蛾Enarmonia formosana
4.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5.扁桃仁蜂Eurytoma amygdali
6.芽广翅小卷蛾Hedya nubiferana
7.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8.樱桃瘤蚜Myzus cerasi
9.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
10.欧亚环纹天蚕蛾Saturnia pyri
11.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2.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13.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14.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
15.悬钩子环斑病毒Raspberry ringspot vir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收获时开展修剪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匈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具有必要植物保护知识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3.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匈方须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进行监测,从樱桃盛花期至收获期,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注册果园内每公顷至少2个,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必须进行有效防治,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果园将被取消下一出口季的出口资格。
4.针对欧洲樱桃实蝇,匈方应从樱桃坐果开始到采摘结束对欧洲樱桃实蝇进行监测,在所有樱桃果园设置诱捕器。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1次引诱剂,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欧洲樱桃实蝇,需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真菌、病毒,输华樱桃须产自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南芥菜花叶病毒、李痘病毒、李属坏死环斑病毒或悬钩子环斑病毒的非疫产区、非疫生产点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具体措施见附件1)。
6.针对卷叶蛾、蚜虫、介壳虫类和其他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发现任何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的加工和包装过程,需在匈方的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及冷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
2.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并使用采后杀菌剂处理,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网(最大孔径1.6 mm)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覆盖每个包装箱通气孔或整个托盘以防害虫进入。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省、区)、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冷处理需在匈方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3)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匈方应按2%的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检疫,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如来自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匈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樱桃,匈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Hungar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匈牙利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樱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在贸易开始前,匈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樱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樱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匈牙利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还需提供由匈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匈牙利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作到岸冷处理(如为冷藏集装箱,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
5.如果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匈牙利农业部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樱桃进口;如来自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匈牙利农业部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匈牙利农业部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
2.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3.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4年5月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1
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
一、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
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由匈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并须得到中方批准。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的组建方案及应急预案须经中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由匈牙利农业部实施。
如果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内发现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或悬钩子环斑病毒Raspberry ringspot virus等有害生物,匈牙利农业部需立即暂停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并在48小时内通报中方,并启动应急预案。当匈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二、系统控制措施
1.冬季前和冬季期间,修剪和做好果园卫生工作。针对果园中的溃疡症状进行监测,修剪感病枝条或用杀真菌剂(例如,铜喷雾剂)防治。
2.从花期到收获前,每两周监测果园中上述病原菌的症状。一旦发现病原菌,需对这些病原菌进行鉴定。
3.一旦监测到任何此类病原菌,将对果园实施控制措施,或者在本出口季节暂停出口相关果园种植的水果。控制措施包括适当的化学应用和去除受感染的植物材料。
4.收获时,针对水果检查水果症状。剔出发现感染任何此类病原菌的水果。
5.如果在匈方的检疫检查中发现上述任何病原菌,该批货物不得出口。
6.如果在中方的检查中发现上述任何病原菌,该批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中方将通知匈牙利农业部,并暂停相关果园本季节出口资格。
附件2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类型
1.出口前冷处理只能在经匈方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2.匈方须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匈方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出口前冷处理设施的注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蒸发器和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每个樱桃出口季节开始之前,匈牙利农业部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名单,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二、记录仪的类型
匈方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在匈方的监管下,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的结果。
三、温度探针校正
校正须用由匈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1)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须用其他符合该标准的探针更换;
(2)在处理完成时,匈方须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探针安插
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匈方的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
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处测量室温,至少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果实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水果中部近回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水果顶部近回风口处。
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匈方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记录仪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审核
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匈方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校正结果符合第三条规定,则可认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2.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确认
1.打印输出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含有与处理参数相匹配的统计数据,以证明冷处理已完成。
2.匈方须在确认该处理成功之后背书上述冷处理温度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
3.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匈方确认第六条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3)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装货前集装箱须经匈方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2.水果须在具有防虫措施的建筑物内装箱,或者冷藏室出口和集装箱入口间用防虫材料连接。
八、集装箱的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由主管机构用编码的封条封识,其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封条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官员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如果未立即装箱,则可以在匈方监管下暂时贮存。
1.如果水果贮存在冷处理室内,则冷处理室的门须封闭;
2.如果水果需转移到其他贮存室贮存,则其转移方式须经匈方批准,而且该贮存室内不得贮存其他水果;
3.水果须在匈方监管下按照第七条规定装箱。
十、植物检疫证书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冷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樱桃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应附有由匈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3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匈方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 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 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相应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
三、探针校正
1.校正须用由匈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匈方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水果运抵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温度探针安插
1.包装好的水果须在匈方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2.每个集装箱至少须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所装水果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所装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所装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间(环境)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3.所有探针须在匈方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
五、集装箱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由匈方用编码的封条封识。
2.封条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官员开启。
六、温度记录及确认
1.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水果离开匈牙利口岸前开始,到达中国第一进境口岸之前或之后结束。
2.记录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3.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在到达中国第一进境口岸时提交中国海关。
4.中国海关将审核冷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校正结果,判定冷处理是否有效。
七、植物检疫证书
1.冷处理温度和开始时间、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2.樱桃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附有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