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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4-06-10 1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24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24年6月8日

2018年5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2023年6月7日,应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8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42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间苯氧基苯甲醛。    

英文名称:Meta Phenoxy Benzaldehyde、M-Phenoxy Benzaldehyde、3-Phenoxy Benzaldehyde等,简称MPB或MPBD。

分子结构:C13H10O2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间苯氧基苯甲醛是一种重要的农药化工中间体,外观通常为淡黄色或无色透明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苯、甲苯等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合成功夫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高效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等拟除虫菊酯类原料药,进而用于制造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等农药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2499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商务部2018年第42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                56.4%

(BHARAT RASAYAN LIMITED)

2.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                  36.4%

(HEMANI INDUSTRIES LIMITED)

3.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              52.0%

(GUJARAT INSECTICIDES LIMITED)

4.其他印度公司                        56.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6月8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4年6月7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

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3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8年5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6.4%-56.9%,实施期限为5年。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3年3月7日,商务部收到潍坊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3年6月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23年5月30日,调查机关通知印度驻华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3年6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潍坊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瑞泽星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并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交了相关材料。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3年6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局子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相关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在规定期限内,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提交了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这些企业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潍坊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瑞泽星科技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在答卷中,BHARAT RASAYAN LIMITED公司提交了其中文名称“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3年12月26日,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间苯氧基苯甲醛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及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评论意见》。

2024年3月19日,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间苯氧基苯甲醛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说明》。

2024年3月21日,潍坊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间苯氧基苯甲醛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五)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2024年3月6日至8日,调查机关对潍坊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24年4月24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2024年4月26日,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2024年5月6日,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42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在规定时间内,印度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登记参加调查并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但只有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完整的调查问卷答卷。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主张其在倾销调查期内没有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仅对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一)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42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6.4%-56.9%。原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不分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印度国内销售的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该公司主张,倾销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全部国内销售均为非关联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依据该公司销售给印度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关于生产成本,调查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公司答卷相关数据能够反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情况,决定予以接受。关于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发现,公司答卷主张其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的确定方法为按营业额分摊,但具体数据与按其所主张分摊方法的计算结果并不一致。因此调查机关依据其主张的方法对国内销售涉及的三项费用进行了分摊。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生产成本和调整后的费用数据,对公司同类产品在印度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在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同类产品国内全部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印度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均直接销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客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其他折扣、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和佣金等调整项目。

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货币兑换、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

对于出口退税,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未按要求提供获得出口退税所依据的国内法及中文译本、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获得了退税的证明文件、将相应退税额具体分摊到每一笔交易的计算单等支持证据,也未就相关调整项目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提供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相关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到岸价格数据。

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的间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倾销。

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在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指出,希望按照本次复审调查计算的倾销幅度执行反倾销措施。对此调查机关认为,期终复审调查主要考察如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对该公司此项诉求不予接受。

其他印度公司。

2023年6月7日,调查机关发起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比较分析了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数据和申请书数据等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定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为可获得最佳信息,从而调查机关认定其他印度公司向中国出口的间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倾销。

(二)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本案申请人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关于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状况的说明》,其中包括印度产能、产量和消费量等数据,以及印度出口数据和中国自印度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的数据,并附相关证据。印度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在反倾销答卷中只提交了本公司的相关产能、产量、销量等数据,但均表示不了解印度其他公司的产能、产量、销量等商业秘密,无法对印度市场的总体情况进行估算和预测,因此均未提交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整体产能、产量和消费量等数据,也未提供损害调查期内印度产品整体出口情况以及中国自印度进口数据。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5家印度答卷公司产能产量的汇总数据进行了审查,发现二者在总体变化趋势上基本一致,考虑到5家印度答卷公司提供的数据不完整,调查机关调查中采用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8年至2022年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产能分别为17,540吨、23,380吨、23,380吨、26,680吨和29,980吨,2022年比2018年增长了70.92%。2018年至2022年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产量分别为10,922吨、12,688吨、13,130吨、16,687吨和17,089吨,2022年比2018年增长了56.46%。2018年至2022年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分别为6,618吨、10,692吨、10,250吨、9,993吨和12,891吨,2022年比2018年增长了94.79%。2018年至2022年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7.73%、45.73%、43.84%、37.46%和43.00%。数据表明,印度拥有较强的间苯氧基苯甲醛生产能力和较大的闲置产能。

2.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市场需求情况。

2018年至2022年,印度国内对间苯氧基苯甲醛的需求量分别为8,949吨、9,395吨、10,109吨、13,777吨和14,636吨,需求量呈上涨趋势,2022年比2018年增长了63.55%。2018年至2022年,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分别为8,591吨、13,985吨、13,271吨、12,903吨和15,344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8.98%、59.82%、56.76%、48.36%、和51.18%。数据表明,印度国内市场对间苯氧基苯甲醛的需求增长速度低于国内产能的增长速度,对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超过48%的产能需依赖国际市场消化。

3.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出口情况。

2018年至2022年,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的年出口量分别为1,973吨、3,294吨、3,021吨、2,928吨和2,453吨,占年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8.06%、25.96%、23.01%、17.55%和14.35%。印度每年有大量产品需要对外出口,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产能、产量、市场需求及出口情况的相关数据表明,调查期内,印度仍存在较大的间苯氧基苯甲醛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而自身需求量不足,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国际市场是其重要的销售市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三)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中国自印度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99%以上。2018年至2022年,中国自印度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的数量分别为1,257吨、1,918吨、1,440吨、1,602吨和1,440吨。自印度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的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22年比2018年增长了14.58%。

2018年至2022年,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对中国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分别为63.71%、58.23%、47.67%、54.71%和58.70%。中国是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最大出口市场,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出口对中国市场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中国是仅次于印度的全球第二大间苯氧基苯甲醛消费市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品的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8年至2022年,需求量分别为3,000-4,000吨、3,500-4,500吨、3,400-4,400吨、4,700-5,700吨和5,200-6,200吨。2022年比2018年增长了65.71%。对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目标市场。在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市场上,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维持其在中国市场份额,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以上证据表明,印度有较强的间苯氧基苯甲醛生产能力,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存在大量过剩产能,依赖国外市场,而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市场需求呈上升趋势,一直是印度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对中国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维持高位,中国一直是其最大的出口市场,且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对中国出口量也总体呈增长趋势。在倾销调查期,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在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市场上,中国和印度的产品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23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42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42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间苯氧基苯甲醛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与国内企业生产的间苯氧基苯甲醛在基本物化特性、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生产工艺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最终产品都是间苯氧基苯甲醛,可以相互替代使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况发生了变化。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间苯氧基苯甲醛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潍坊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在整个损害调查期内,上述2家答卷企业的合计产量均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提交答卷的2家国内生产者的合计产量已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注意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存在自用量,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自用量占产量的比例在损害调查期内一直保持稳定。在分析有关经济指标时,需求量、产能、产量、市场份额、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和期末库存考虑了自用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仅反映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情况。由于相关数据来源于潍坊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答卷,答卷企业数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如果对外披露上述数据将对该企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依企业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采用区间与百分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区间方式处理数据的实际值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 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品的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8年至2022年,需求量分别为3,000-4,000吨、3,500-4,500吨、3,400-4,400吨、4,700-5,700吨和5,200-6,200吨。2019年比上年增长15.56%,2020年比上年下降2.95%,2021年和202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了33.75%和10.46%。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4,500-5,500吨、4,500-5,500吨、5,000-6,000吨、6,000-7,000和6,000-7,000吨。2019年与上年持平,2020年和202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0.00%和18.18%,2022年与上年持平。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2018年至2022年,产量分别为2,000-3,000吨、1,900-2,900吨、2,100-3,100吨、3,500-4,500吨和4,000-5,000吨。2019年比上年下降0.97%,2020年至202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0.24%、56.05%和15.50%。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波动较大,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220-320吨、1-100吨、350-450吨、430-530吨和410-510吨。2019年比上年下降97.38%,2020年至202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5563.17%和19.15%,2022年比上年下降5.28%。

5.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先降后增,总体上升。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58%-68%、51%-61%、61%-71%、66%-76%和68-78%。2019年比上年下降11.28个百分点,2020年至2022年分别比上年上升10.52、6.06和5.57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现波动,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50,000-60,000元/吨、47,000-57,000元/吨、70,000-80,000元/吨、75,000-85,000元/吨和73,000-83,000元/吨。2019年比上年下降7.55%,2020年和2021年分别比上年上涨51.42%和7.19%,2022年比上年下降2.70%。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波动较大,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分别为14,553,000-15,563,000元、347,000-371,0000元、30,656,000-31,825,000元、38,525,000-39,658,000元和35,118,000-36,526,000元。2019年比上年下降97.58%,2020年、2021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8475.38%、27.72%。2022年比上年下降7.84%。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先增后减,期末呈负值。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6,685,000)-(-6,612,000)元、(-269,000)-(-265,000)元、896,000-899,000元、1,756,000-1,858,000元和(-2,815,000)-(-2,701,000)元。2018年和2019年利润为负值,2020年转为正值,2021年比上年增长了101.90%,2022年又转为负值。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波动较大。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00%)-(-3.50%)、(-0.50%)-0.00%、0.00%-0.50%、0.20%-0.70%和(-0.80%)-(-0.30%)。2018年和2019年均为负值,2020年转为正值,2021年比2020年增加0.21个百分点,2022年又转为负值。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30%-50%、29%-49%、30%-50%、45%-65%和50%-70%。2019年比上年下降0.44个百分点,2020年、2021年和2022与上年相比分别上升了0.10、14.41和9.20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现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50-100人、1-50人、20-70人、35-85人和40-90人。2019年比上年下降63.87%,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分别比上年增加28.57%、84.72%和6.77%。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现波动,总体上升。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10-40吨/年/人、60-90吨/年/人、40-70吨/年/人、35-65吨/年/人和37-67吨/年/人。2019年比上年增长174.11%,2020年和2021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4.25%和15.52%,2022年比上年增长8.18%。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60,525-61,968元/年/人、127,865-128,688元/年/人、129,856-130,958元/年/人、104,586-105,997元/年/人和120,325-121,799元/年/人。2019年、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07.41%、1.51%,2021年比上年下降了18.83%。2022年比上年增长了14.86%。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总体增长趋势。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145-175吨、190-220吨、100-130吨、200-230吨和180-210吨。2019年比上年增加21.35%,2020年比上年减少44.58%,2021年比上年增加91.71%,2022年比上年下降8.03%。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波动较大。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9,799,000)-(-9,702,000)元、(-475,000)-(-461,000)元、2,136,000-2,145,000元、5,927,000-5,939,000元和(-2,512,000)-(-2,424,000)元。2018年和2019年现金流为负值,2020年转正,2021年比上年增长了177.03%,2022年又转为负值。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销售数量、市场份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多个经济指标总体呈上升趋势。

经调查,损害调查期内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2022年比2018年增长了65.68%。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随之增加,2022年比2018年增长30%,产能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需求的增长速度。由于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初进行了装置技术改造,完成改造恢复生产后产量增加,2022年比2018年增长了96.78%。相对于产能而言,产量虽有所增加,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仍不足,最高时2022年的开工率也仅处在50%-70%的较低区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损害调查期内,由于调查期初国内产业技术改造导致国内销售量较小,从而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总体呈增长趋势,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了67.18%,但国内销售量绝对值仍处于较低水平。由于国内销售量增长速度低于产量的增长速度,导致生产出的产品不能充分销售,库存增加,期末比期初增加了18.57%。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调查期末比期初上升46.02%,带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出现大幅度波动,2018年和2019年利润为负值,2020年转为正值,2021年比上年增长了101.90%,2022年又转为负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在调查期内波动较大,2018年和2019年均为负值,2020年转为正值,2021年比2020年增加0.21个百分点,2022年又转为负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在调查期内也呈现剧烈波动,2018年和2019年现金流为负值,2020年转正,2021年比上年增长了177.03%,2022年又转为负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22年相比2018年减少8%。在调查期末的2022年,国内产业销量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由正转负,现金流量转为净流出,经营状况恶化。特别是潍坊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刚刚完成装置升级改造,受印度低价产品竞争影响,产能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开工率只有10%-30%,国内销售持续亏损。因此,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稳定和较脆弱的状态。

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9日提交的评论意见和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中均主张,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经济指标总体表现良好,国内产业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损害影响已经消除。即便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也不会再度遭受损害。

对此,申请人评论指出,在反倾销措施以及国内需求总体大幅增长的共同作用下,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未能获得充分利用,开工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二是利润和现金流波动剧烈,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三是国内产业为扩建装置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获得有效回收,且面临着折旧和摊销的巨大压力。四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22年相比2018年减少8%。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在分析相关经济指标时,应结合相关市场状况,从各个经济指标整体变化和相互关系来考察,某个或某几个指标的变化不一定能客观反映出国内产业的现状。在国内需求增加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某些经济指标趋于好转是正常的,体现了反倾销措施的效果。然而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开工不足,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大幅波动,特别是调查期末国内产业经营状况恶化,说明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稳定状态,抗风险能力不足。在上述背景下,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 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年至2022年,原产于印度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1,257吨、1,918吨、1,440吨、1,602吨和1,440吨,2019年比2018年增长52.63%,2020年比2019年减少24.93%,2021年比2020年增加11.25%,2022年比2021年减少10.11%。2018年至2022年,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32%-42%、49%-59%、29%-39%、24%-34%和22%-32%。2019年比2018年增加11.29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下降10.53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下降6.05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5.57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在损害调查期间,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总体仍维持增长趋势,期末比期初增长了14.58%。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018年至2022年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产能分别为17,540吨、23,380吨、23,380吨、26,680吨和29,980吨;产量分别为10,922吨、12,688吨、13,130吨、16,687吨和17,089吨;闲置产能分别为6,618吨、10,692吨、10,250吨、9,993吨和12,891吨;国内需求量分别为8,949吨、9,395吨、10,109吨、13,777吨和14,636吨;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分别为8,591吨、13,985吨、13,271吨、12,903吨和15,344吨。

数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印度的产能巨大且快速增长,2022年比2018年增长了70.92%;调查期内年闲置产能占比由期初的37.73%上升到期末的43.00%;而印度国内需求量不足,调查期内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占比由期初的48.98%上升至期末的51.18%,大量产能需要依赖出口市场来消化。

中国是仅次于印度的全球第二大的间苯氧基苯甲醛消费市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的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在印度存在大量闲置产能的情况下,需求日益增长的中国市场对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调查结果表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印度生产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闲置产能,来自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可能继续以倾销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

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主张,从其自身数据看,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产能及产量平稳,产能利用率已处于相对高位,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产销结构合理平衡,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产品对中国出口已形成良好平衡,不具备大规模增加对中国出口数量的能力。同时,全球范围内间苯氧基苯甲醛需求呈增长趋势。在产品国际销售呈多元化出口的情况下,出口结构合理稳定,未来对中国市场的依赖度将进一步下降。

申请人评论指出,4家印度企业间苯氧基苯甲醛的产能利用率等数据不能反映整个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的现状。根据申请书提供的第三方数据,印度是全球最大的间苯氧基苯甲醛生产国,具有强大的生产能力,且产能在不断扩大,由2018年的17,540吨增加至2022年的29,980吨,大幅增长70.92%。2022年,印度占全球间苯氧基苯甲醛总产能的比例高达82%。由于产能扩张速度过快,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且始终处于较低水平,由2018年的62%下降至2022年的57%,导致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的闲置产能由2018年的6,618吨增至2022年的12,891吨,大幅增长94.79%,占总产能的比例由2018年的38%增至2022年的43%。2022年,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的闲置产能远高于同期中国需求量。可见,印度厂商存在通过提高开工率、消化闲置产能的方式大幅增加产量和出口能力的可能性。关于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对海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问题。反倾销措施实施前,2016年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总出口量高达4,222吨,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在40%-50%左右;而2022年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总出口量下降到2,453吨,占其总产量的比例也下降至2022年的14%。可见印度因中国反倾销措施而减少的出口量并不能通过其他市场弥补。全球间苯氧基苯甲醛的消费市场高度集中在印度和中国两个国家,其他国家/地区(主要是英国)的消费规模很小。2018年至2022年,除印度和中国外,其他国家/地区合计的年均需求量仅有799吨,占全球需求量的年均比例仅有1%-10%左右,而中国的需求量还在稳定增加,对印度而言更具有吸引力。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对中国的出口量可能大量增加。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显示印度有较强的间苯氧基苯甲醛生产能力,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存在大量过剩产能,极度依赖国外市场,而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市场需求呈上升趋势,一直是印度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印度生产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闲置产能,严重依赖出口市场的来自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可能继续以倾销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

2. 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42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明显的价格削减影响。

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没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将会发生变化,价格因素是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

2018年至2022年,原产于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平均进口价格为6,896美元/吨、6,597美元/吨、7,392美元/吨、8,154美元/吨和8,651美元/吨。2019年比2018年下降了4.34%,2020年比2019年上涨了12.05%,2021年比2020年上涨了10.31%,2022年比2021年上涨了6.10%,期末美元价格比期初上涨了25.45%。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2018年至2022年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是48,099元/吨、48,000元/吨、53,805元/吨、55,499元/吨和61,340元/吨。2019年比2018年下降了0.21%,2020年比2019年上涨了12.09%,2021年比2020年上涨了3.15%,2022年比2021年上涨了10.52%。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先下降后上升,总体呈上升趋势,期末人民币价格比期初上涨了27.53%。

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50,000-60,000元/吨、47,000-57,000元/吨、70,000-80,000元/吨、75,000-85,000元/吨和73,000-83,000元/吨。2019年比2018年下降7.55%,2020年比2019年上涨51.42%,2021年比2020年上涨7.19%,2022年比2021年下降2.7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同样先下降后上升,总体呈上升趋势,期末价格比期初价格上涨了46.02%。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不含反倾销税的进口价格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除调查期末的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由于国内原材料价格下降而出现下降,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均在2019年出现下降并在2020年后出现明显上升,损害调查期末价格均高于损害调查期初价格,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在损害调查期内的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反映出联动性。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其在中国市场上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印度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印度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大量的闲置产能,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获得中国市场,并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9日提交的评论意见和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2020年相比2019年,印度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涨幅明显小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涨幅,2022年相比2021年,印度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上涨,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出现下跌。由于受中印国内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差异的影响,印度产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走势及增减幅度情况明显不同,印度产品进口价格与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之间不能形成解释关系。

申请人评论指出,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二者价格均总体呈上涨趋势,并非印度企业指称的“走势明显不同”,说明二者价格之间存在关联性,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会产生影响。印度企业在其评论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某些时间段印度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走势差异与中、印两国上游原材料价格不同的变化趋势有关。2020年相比2019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上游原材料间甲酚价格大涨,同期印度上游原材料苯甲醛的价格涨幅明显小于中国国内间甲酚价格的涨幅。2022年印度上游原材料苯甲醛的价格呈上涨趋势,而中国国内上游主要原材料(如三氯化铝和溴素)的价格呈下跌趋势,这些情况确实影响了市场价格走势。但原材料价格变化对价格走势的影响并不能否认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二者价格之间的关联性。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的因素包括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变化、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原材料价格变化等,但价格是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竞争、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由于被调查产品的人民币进口价格明显低于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价格和成本,导致下游客户在与申请人议价的过程中,客户经常拿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来压低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价格,甚至出现部分客户退单转而采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因此,印度企业的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显示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在损害调查期内的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反映出联动性,均在2019年出现下降并在2020年后出现明显上升,损害调查期末价格均高于损害调查期初价格,2022年二者变化的差异是受到两国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动影响。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动对间苯氧基苯甲醛市场价格确实存在一定影响,但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是充分竞争的市场,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其在中国市场上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差异导致的印度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出现差异不能否认二者的相关性。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

1. 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9日提交的评论意见和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从进口数量看,印度被调查产品的绝对数量的总体增长主要源于需求的增长;相对进口数量(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因此,被调查产品并未在数量上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从进口价格看,印度产品和中国产品的价格走势均受国内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被调查产品并没有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价格削减、价格压低和价格抑制等负面影响。因此,国内产业没有因印度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而受到实质损害。

申请人评论指出,从相关争端解决案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精神来看,原审调查和期终复审调查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阶段,两者适用的法律或者调查机关在不同阶段所负有的义务不能直接相互适用,也就是说,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3条关于损害的确定不能自动地适用于第11.3条关于期终复审的认定。调查机关在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义务重新建立损害调查期内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印度企业在其评论意见中分析的却是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变化情况以及由此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所造成的影响情况,混淆了原审调查与期终复审的性质和概念,因而其主张不成立。

调查机关认为,期终复审调查主要考察如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显示,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损害调查期内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对中国出口量仍总体保持了增长趋势,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了14.58%,且印度生产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损害调查期内,印度间苯氧基苯甲醛不含反倾销税的进口价格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且二者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从国内产业情况看,在国内需求增长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背景下,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虽然得到一定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而印度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过剩产能,国内市场需求不足,严重依赖国外市场,一旦取消措施,印度产品可能会以倾销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因此印度企业的主张不成立。

2. 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赫兰巴实业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9日提交的评论意见和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中国国内市场间苯氧基苯甲醛需求量远大于供应量,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只有两家企业,且大部分产品用于自用,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加重下游企业负担。鼓励和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是中国政府的重要政策导向,合理调整反倾销措施有利于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促进市场多元化。

申请人评论指出,申请人同类产品生产装置设计产能远超其自身下游配套需求(申请人同类产品的自用量占其产能的比重只有1%-30%),余下部分均可用于国内销售。只是由于印度产品低价倾销的冲击,申请人国内销售持续亏损,国内销售越多,亏损越大,导致其同类产品开工率处于较低水平。如果申请人闲置产能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其外销数量将大幅增加,能更好地满足下游需求。此外,甘肃腾之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计产能为1,000-3,000吨的同类产品新装置(该企业自身没有配套下游产业链,产品全部国内销售)已于2023年年底开始试生产,现已经进入批量生产和销售阶段。目前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已有3家,3家企业的同类产品产合计产能已经远远超过2023年国内需求量。如果国内企业产能不受印度进口产品低价冲击能够充分释放,完全可以满足下游需求。

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发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确实存在相当数量的自用量,在损害调查期内,自用量占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稳定,没有出现明显增加。从申请人潍坊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看,该公司自用需求不超过设计产能的30%,如该公司能实现正常经营,大量产品可供国内市场销售。但由于受到印度倾销进口产品的竞争,该公司国内销售持续亏损,现金净流出,因此其开工率持续低迷,损害调查期内最高时也不超过30%,这导致其在现有市场条件下难以扩大国内销售的数量。同时,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不是禁止被调查产品进口,而是要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目前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量加上进口产品数量基本能满足国内下游产业需求,且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能仍有较大的释放的空间。根据调查结果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将有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稳定国内市场秩序,让价格回归到正常、公平的水平,有利于中国产业及相关产业链的恢复和发展,符合下游企业的长远利益。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表:间苯氧基苯甲醛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