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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新闻 2024-07-11 1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24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24年7月11日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年。其中日本公司税率为8.0%-9.1%,美国公司税率为17.4%-41.7%。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20年9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9号公告,将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14.4%-31.2%。

2023年7月10日,应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光纤预制棒。

英文名称: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产品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导纤维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

根据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17.0%

(Shin-Etsu Chemical Co., Ltd.)

2.株式会社藤仓14.4%

(Fujikura Ltd.)

3.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31.2%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

4.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31.2%

(Furukawa Electric Co., Ltd.)

5.其他日本公司31.2%

美国公司:

1.康宁公司 41.7%

(Corning Incorporated)

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17.4%

(OFS Fitel, LLC.)

3.其他美国公司41.7%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7月1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

预制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3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24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年。其中日本公司税率为8.0%-9.1%,美国公司税率为17.4%-41.7%。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20年9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9号公告,将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14.4%-31.2%。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3年4月10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23年7月3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驻华大使馆及美国驻华大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3年7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日本驻华大使馆及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国内生产者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美国生产商康宁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3年8月1日,调查机关向国外企业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内生产者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问卷;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国内生产者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3年7月28日,康宁公司提交了《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评论意见》。

(五)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24年3月27日至3月29日,调查机关对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和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24年5月14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日本。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日本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日本出口商和生产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日本的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比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分析核实。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8.0-9.1%。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57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经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在2020年第39号公告中将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倾销幅度调整为14.4%-31.2%。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在调整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日本出口商和生产商均未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日本的出口商和生产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自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考虑了相关评论意见,并结合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申请人主张,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提供的日本光纤预制棒对华出口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同时,以日本海关统计的日本光纤预制棒对美国出口价格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光纤预制棒向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2.日本光纤预制棒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8-2022年日本光纤预制棒产能保持稳定,均为3620吨;同期产量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年产量分别为3450吨、2389吨、2213吨、2157吨和2382吨;闲置产能(即产能减去产量)分别为170吨、1231吨、1407吨、1463吨和1238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34%、39%、40%和34%。这表明日本拥有大量光纤预制棒生产能力,并且闲置产能及占总产能的比例呈总体大幅上升趋势。

(2)日本市场需求情况。

2018-2022年,日本光纤预制棒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230吨、889吨、833吨、693吨和742吨,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同期,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2390吨、2731吨、2787吨、2927吨和2878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66%、75%、77%、81%和80%。这表明,日本市场对光纤预制棒的需求有限,对日本光纤预制棒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超过60%的产能须依赖国际市场消化。

(3)日本出口情况。

2018-2022年,日本光纤预制棒的年出口量分别为2220吨、1500吨、1380吨、1464吨和1640吨,占年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4%、63%、62%、68%和69%,即每年有高达60%以上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数据表明,2018-2022年,日本光纤预制棒仍存在较大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其自身市场需求对产能的消化能力有限,日本光纤预制棒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

3.日本光纤预制棒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2022年,日本对中国出口光纤预制棒的数量分别为944.74吨、584.68吨、362.32吨、24.74吨和3.79吨,占当年中国进口光纤预制棒总数量的比例分别为65.66%、84.05%、83.50%、74.90%和16.12%。在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尽管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日本对中国出口光纤预制棒的数量总体大幅减少,但对中国的出口一直在继续,在多个年份中占据了中国总进口量的较大比重。在日本自身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对日本光纤预制棒出口商和生产商具有较强吸引力。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2018-2022年,中国光纤预制棒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9688吨、9164吨、8848吨、10112吨和10524吨,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年均比例约为59%。对日本光纤预制棒出口商和生产商而言,本国需求有限,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因此中国市场有较强吸引力。在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技术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调查机关认为,日本光纤预制棒国内市场需求量有限,供过于求,严重依赖国际市场,每年有60%以上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中国是全球光纤预制棒第一大消费市场,损害调查期内,日本光纤预制棒年均闲置产能占中国光纤预制棒年均需求量的11.4%,中国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对日本光纤预制棒具有较强吸引力。在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上,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客户考虑的主要决定因素,且日本出口商和生产商熟悉中国市场,日本邻近中国,产品运距短,有利于降低运费成本和缩短交货期,因此中国市场对其更具吸引力。在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初,尽管有反倾销措施,日本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出口数量依然较多,期间复审裁决提高反倾销税率后,日本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大幅减少,但仍存在倾销,表明日本出口商和生产商不但长期采用倾销出口策略争夺中国市场份额,且价格是影响其对华出口的重要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出口商和生产商可能为消化其依赖出口的大量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美国。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美国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美国出口商和生产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比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分析核实。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7.4%-41.7%。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57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无利害关系方主张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倾销和倾销幅度发生变化。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的数据显示,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光纤预制棒未向中国出口。

2.美国光纤预制棒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8-2022年,美国光纤预制棒的产能呈总体上升趋势,年产能分别为3890吨、4070吨、4270吨、4270吨和4270吨;同期产量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年产量分别为2672吨、2558吨、2535吨、2596吨和2965吨;闲置产能(即产量与产能差额)分别为1218吨、1512吨、1735吨、1674吨和1305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1%、37%、41%、39%和31%。这表明,美国拥有较大的光纤预制棒生产能力且损害调查期末产能较期初有进一步增加,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始终较高。

(2)美国市场需求情况。

2018-2022年,美国光纤预制棒市场的需求量呈持续上升趋势,分别为2185吨、2402吨、2629吨、2840吨和3277吨。同期,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705吨、1668吨、1641吨、1430吨和993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4%、41%、38%、33%和23%。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尽管美国市场对光纤预制棒的需求持续增加,但由于同期美国光纤预制棒产能也呈总体上升趋势,因此国内需求对美国光纤预制棒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大量产能须依赖国际市场消化。

(3)美国出口情况。

2018-2022年,美国光纤预制棒的年出口量分别为825吨、417吨、201吨、173吨和160吨,占年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1%、16%、8%、7%和5%。

上述数据表明,2018-2022年间,美国光纤预制棒存在较大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其自身市场需求量虽有大幅上升,但尚不能完全消化产能,国际市场对美国光纤预制棒依然具有较强吸引力。

3.美国光纤预制棒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年,美国对中国出口光纤预制棒的数量为63.7吨,占当年中国进口光纤预制棒总数量的比例为4.43%,占当年美国光纤预制棒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为7.7%。2019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光纤预制棒的数量大幅下降,其中2021年至2022年,美国未对中国出口光纤预制棒。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2018-2022年,中国光纤预制棒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9688吨、9164吨、8848吨、10112吨和10524吨,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年均比例约为59%。对美国光纤预制棒出口商和生产商而言,尽管国内需求连年增加,但需依赖出口的产能依然较大,因此中国市场始终具有较强吸引力。在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技术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光纤预制棒国内产能及闲置产能较大且调查期内均呈总体上升趋势,其国内市场需求的增加无法充分消化现有产能,国际市场对美国光纤预制棒始终具有较强吸引力,大量产能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中国是全球光纤预制棒第一大消费市场,损害调查期内,美国光纤预制棒年均闲置产能占中国光纤预制棒年均需求量的15.4%,中国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对美国光纤预制棒具有较强吸引力。在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美国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出口数量总体大幅减少,自2021年起,美国未对中国出口光纤预制棒,但美国出口商和生产商历史上曾长期对中国倾销光纤预制棒,熟悉中国市场,在中国光纤预制棒市场上,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客户考虑的主要决定因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和生产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再度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以重新获得和扩大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23年第24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光纤预制棒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与国内企业生产的光纤预制棒在物理和技术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且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属于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光纤预制棒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调查问卷答卷显示,2018-2022年,上述五家答卷企业的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在65%-72%之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合计产量已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国内产业状况。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需求量。

2018-2022年,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分别为9688吨、9164吨、8848吨、10112吨和10524吨,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5.41%,2020年比2019年下降3.45%,2021年比2020年上升14.29%,2022年比2021年上升4.07%。

2.产能。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7000吨、7600吨、8100吨、9200吨和10100吨,呈持续上升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上升8.57%,2020年比2019年上升6.58%,2021年比2020年上升13.58%,2022年比2021年上升9.78%。

3.产量。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6601吨、6138吨、6786吨、7659吨和8666吨,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7.01%,2020年比2019年上升10.55%,2021年比2020年上升12.88%,2022年比2021年上升13.15%。

4.销售量。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4885吨、4167吨、4728吨、6153吨和7013吨,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14.70%,2020年比2019年上升13.46%,2021年比2020年上升30.15%,2022年比2021年上升13.97%。

5.市场份额。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64.86%、61.71%、72.83%、78.50%和81.49%,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3.15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上升11.12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上升5.67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上升2.99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121215元/吨、773311元/吨、583005元/吨、512415元/吨和561487元/吨,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31.03%,2020年比2019年下降24.61%,2021年比2020年下降12.11%,2022年比2021年上升9.58%。

7.销售收入。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分别为54.77亿元、32.22亿元、27.56亿元、31.53亿元和39.38亿元,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41.17%,2020年比2019年下降14.46%,2021年比2020年上升14.40%,2022年比2021年上升24.89%。

8.税前利润。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27.72亿元、7.95亿元、2.35亿元、4.39亿元和6.99亿元,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71.30%,2020年比2019年下降70.46%,2021年比2020年上升86.84%,2022年比2021年上升59.24%。

9.投资收益率。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32.69%、7.27%、1.88%、3.54%和5.33%,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25.42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下降5.39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上升1.66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上升1.79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94.30%、80.77%、83.77%、83.25%和85.80%,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13.54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上升3.01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下降0.52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上升2.55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1842人、1879人、1645人、1524人和1618人,呈先升后降,总体下降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上升2.02%,2020年比2019年下降12.45%,2021年比2020年下降7.39%,2022年比2021年上升6.16%。

12.劳动生产率。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58吨/年/人、3.27吨/年/人、4.12吨/年/人、5.03吨/年/人和5.36吨/年/人,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8.86%,2020年比2019年上升26.26%,2021年比2020年上升21.88%,2022年比2021年上升6.58%。

13.人均工资。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110266元/人、116519元/人、119201元/人、129643元/人和139736元/人,呈持续上升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上升5.67%,2020年比2019年上升2.30%,2021年比2020年上升8.76%,2022年比2021年上升7.79%。   

14.期末库存。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200吨、960吨、961吨、599吨和413吨,呈先升后降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上升380.77%,2020年比2019年上升0.09%,2021年比2020年下降37.69%,2022年比2021年下降30.94%,但比2018年上升106.5%。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3.86亿元、-4.95亿元、11.91亿元、-4.97亿元和13.17亿元。其中2019年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2020年由净流出变为净流入,2021年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2022年又由净流出变为净流入,呈大幅波动趋势。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需求量呈总体上升趋势,2022年比2018年上升8.63%。受此带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销售量均呈上升趋势。2022年相较2018年,产能上升44.29%;产量和销售量分别上升31.28%和43.56%;开工率则呈总体下降趋势,2022年比2018年下降8.50个百分点,说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在产能、产量与销售量均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呈总体上升趋势,2022年比2018年上升16.63个百分点;劳动生产率和人均工资也呈总体上升趋势。产业损害调查期末比期初分别上升49.72%和26.73%,以上情况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但与此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用于衡量国内产业发展状况的多项指标出现下滑,一些指标下滑严重。2022年相较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49.92%,尽管销售量上升,但销售收入下降28.10%;税前利润更大幅下降74.78%;投资收益率下降27.36个百分点,导致国内产业投入的大量资金无法有效收回。同时,就业人数下降12.16%;调查期末库存较期初大幅上升106.5%。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大幅波动趋势,2018年、2020年和2022年为净流入,而2019年和2021年则为净流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在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康宁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近年来康宁公司对华已无光纤预制棒出口,也没有迹象表明这种出口会恢复,因此美国光纤预制棒对中国国内产业几乎没有不利影响。此前美国对华出口光纤预制棒主要用于其在华关联光纤生产企业使用,目前康宁公司已在华投资设立光纤预制棒生产企业,且产品主要供给其在华光纤企业,很少在商业市场上销售,因此既无意再自美国对华出口光纤预制棒,其在华光纤预制棒生产企业本身亦构成中国国内产业的一部分,也无意压低价格给国内市场制造不稳定并损害自身利益;而日本产品仍然存在于中国市场上,且有时会大量出售,因此美日在华竞争条件不同,应分别评估。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调查机关在 2015 年第 25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其次,康宁公司关于没有迹象表明未来将恢复对华出口的观点、以及对华出口的光纤预制棒及在华投资设立的光纤预制棒生产企业的产品主要供给其在华关联光纤生产企业,很少在商业市场销售,而自日本进口的光纤预制棒经常出现在商业市场上,从而导致日本和美国产品的竞争条件不同的观点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第三,2018-2022年,自日本和美国进口的光纤预制棒数量均呈大幅下降趋势,其中自日本进口的光纤预制棒从2018年的944.74吨下降到2022年的3.79吨,自美国进口的光纤预制棒从2018年的63.7吨下降到2020年的0.2吨,2021年及2022年,美国未对华出口光纤预制棒。调查机关认为,在反倾销措施存在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是正常的,但不同国家对华出口量的差异并不构成竞争条件的变化。在本次复审调查中,调查机关认为,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技术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并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与原审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对康宁公司的观点不予接受。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在评估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时,将日本和美国进行合并考虑。

1.被调查产品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2022年,自日本和美国进口的光纤预制棒数量分别为1008.44吨、586.48吨、362.52吨、24.74吨和3.79吨,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0.41%、6.40%、4.10%、0.24%和0.04%,占当年中国进口光纤预制棒总数量的比例分别为70.08%、84.31%、83.55%、74.90%和16.12%。数据显示,2018-2022年,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及占当年中国市场份额均呈持续下降趋势,占当年中国进口光纤预制棒总数量的比例呈总体下降趋势,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下,日本和美国出口商和生产商向中国大量出口光纤预制棒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显示,2018-2022年,日本和美国光纤预制棒合计产能分别为7510吨、7690吨、7890吨、7890吨和7890吨,其中2018-2020年产能呈持续上升趋势,2021-2022年产能保持稳定,与2020年相同;产量分别为6122吨、4947吨、4748吨、4753吨和5347吨,呈总体下降趋势;由此导致闲置产能及占总产能的比例总体均呈上升趋势,其中闲置产能分别为1388吨、2743吨、3142吨、3137吨和2543吨,2022年比2018年上升83.21%;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8.48%、35.67%、39.82%、39.76%和32.23%,2022年比2018年上升13.75个百分点。同期,日本和美国光纤预制棒的合计需求量分别为3415吨、3291吨、3462吨、3533吨和4019吨,可供出口的产能分别为4095吨、4399吨、4428吨、4357吨和3871吨,可供出口的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4.53%、57.20%、56.12%、55.22%和49.06%,即约50%以上产能需依赖出口市场。上述数据显示,尽管损害调查期内,日本和美国光纤预制棒合计需求量呈总体上升趋势,但由于产能亦呈总体上升趋势,因此闲置产能始终较大,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2018-2022年,中国国内市场光纤预制棒年均需求量占全球比例约为59%且呈总体上升趋势,2022年比2018年上升8.63%。前述调查结果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下,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呈持续下降趋势,大量出口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其中美国自2021年以来已停止对中国出口,而日本则仍在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在日本和美国存在大量闲置产能且对出口市场有较大依赖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对日本和美国光纤预制棒出口商和生产商具有较强吸引力。可以合理预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来自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的进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构成了价格削减。

在本次复审中,国内产业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和技术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差别,产品的可替代性很高,价格因素是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调查机关认为,未有证据显示上述情况将会发生变化。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8-2022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49713美元/吨、125199美元/吨、103742美元/吨、92038美元/吨和82094美元/吨,按当年汇率、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为1049246元/吨、915264元/吨、758726元/吨、629382元/吨和582084元/吨,呈持续下降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16.37%,2020年比2019年下降17.14%,2021年比2020年下降11.28%,2022年比2021年下降10.80%。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45.17%。

2018-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1121215元/吨、773311元/吨、583005元/吨、512415元/吨和561487元/吨,呈总体下降趋势。其中2019年比2018年下降31.03%,2020年比2019年下降24.61%,2021年比2020年下降12.11%,2022年比2021年上升9.58%。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49.92%。

调查机关认为,前述调查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虽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目前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在损害调查期内的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在损害调查期内绝大多数年份,日本和美国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超过70%,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充分竞争,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自2021年以来已停止对中国出口,而日本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由于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光纤预制棒消费市场,对存在大量闲置产能且对出口市场有较大依赖的日本和美国光纤预制棒出口商和生产商具有较强吸引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出口商和生产商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获得或扩大中国市场份额,并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关于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现状及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问题。

康宁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发

展状况良好,国内产业产量从2018年的6601吨上升至2022年的8666吨,市场份额从2018年的64.86%上升到2022年的81.49%,销售收入从2019年的32.22亿元上升至2022年的39.38亿元,库存在2022年降至413吨,投资收益率则从2020年的1.88%上升至2022年的5.32%。在此过程中,自美国进口的光纤预制棒大幅减少,因此未对中国市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申请书提到的国内产业产能利用率不足、期末库存增加、销售价格、销售收入、投资收益率下降且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原因是国内产业产能过剩导致竞争加剧,与自美国的进口无关。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任何可能再次发生损害的调查结果都必须反映是进口造成的损害。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生产商既没有能力也没有经济动力增加对中国的出口,即使存在将美国产量转向中国市场的经济动力,但美国产量远小于中国产量,且美国国内需求旺盛,康宁美国光纤预制棒主要用于美国国内,其余出口至其在其他国家投资设立的光纤工厂,因此不会对中国大量出口,不会对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产生影响。

调查机关注意到,首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取得一定恢复发展,国内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和人均工资均呈上升趋势,说明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下,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受到抑制。其次,康宁公司在评论意见中提出的关于国内产业销售收入2022年比2019年增长、库存2022年下降、投资收益率2022年比2020年提高的观点仅就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的部分区间进行了分析,从本次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完整区间看,与调查期初的2018年相比,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49.92%,销售收入下降28.10%,税前利润更大幅下降74.78%,投资收益率下降27.36个百分点,就业人数下降12.16%,开工率下降8.50个百分点,期末库存则大幅上升106.5%,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大幅波动趋势,以上数据表明国内产业目前依然处于脆弱而不稳定的状况,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第三,康宁公司关于中国国内产业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等多项指标普遍呈下降趋势的原因是产能过剩导致竞争加剧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期终复审的调查内容是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第四,尽管本次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自美国进口的光纤预制棒数量有限,且2021年以后美国停止对华出口光纤预制棒,但前述调查表明,美国光纤预制棒国内产能及闲置产能较大且调查期内均呈总体上升趋势,其国内市场需求的增加无法充分消化现有产能,国际市场对美国光纤预制棒始终具有较强吸引力,其大量产能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中国是全球光纤预制棒第一大消费市场,对美国光纤预制棒具有较强吸引力,康宁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也不否认存在将美国产量转向中国市场的经济动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光纤预制棒出口商和生产商很可能再度采用倾销手段获得中国市场份额,并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综上,调查机关决定对康宁公司的观点不予接受。

2.关于光纤预制棒商业市场有限问题。

康宁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光纤预制棒商业市场极其有限,几乎中国所有光纤生产商都有自己的预制棒生产商或正在增加新的光纤预制棒产能,从而避免关键原材料的供应依赖竞争对手,自营消费为中国的综合生产商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内部市场,在价格、产量或市场份额方面不受正常竞争的影响,因此不存在对进口光纤预制棒的需求。同样,自原审以来,康宁公司在中国投资生产光纤预制棒,为康宁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光纤生产商供货,也不需要从美国进口光纤预制棒。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国内存在一定规模光纤预制棒商业市场,被调查产品及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并非仅自用于生产下游产品或仅销售给关联光纤制造企业,也同样在商业市场上销售给其他光纤制造企业。调查机关决定对康宁公司的观点不予接受。

3.关于继续对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影响问题。

康宁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继续对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会导致下游光纤行业产能过剩及国内市场饱和,从而给中国更广泛的贸易和出口利益带来长期风险。调查机关认为康宁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材料支持,决定不予接受。

4.关于康宁公司是否对中国倾销光纤预制棒问题。

康宁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康宁公司过去从未对中国倾销光纤预制棒,原审及第一次期终复审裁定对于康宁公司倾销幅度计算存在缺陷,且康宁公司近几年已停止对中国出口光纤预制棒,未来也不会对中国倾销光纤预制棒。调查机关认为,康宁公司对原审及第一次期终复审的主张已由调查机关在原审及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中作出认定,关于该公司未来是否对中国倾销光纤预制棒,调查机关在本次复审裁决中已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调查机关决定对康宁公司的观点不予接受。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