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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5-06-20 1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5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25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25年4月18日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日本各公司税率为15%-40.83%。

2013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9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4年4月17日,应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14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

英文名称: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

物理特性: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2013年第19号公告和2019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对日本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22%

(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15%

(Daifuku Seishi Co.,Ltd.)

3.其他日本公司40.8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5年4月18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4月17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

电容器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4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4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日本各公司税率为15%-40.83%。

2013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9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4年1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24年4月10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驻华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4年4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日本驻华使馆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本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国内生产者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登记参加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4年5月8日,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调查机关就此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

在规定时间内,国内生产者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四)核查。

为了解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4年11月14日,调查机关向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发放了书面核查问题单。2024年11月29日,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核查材料,并对公司答卷进行了微小更正。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25年3月12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比对海关统计数据、书面核查等方式进行了分析核实。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5%-40.83%。调查机关在2013年第19号公告、2019年第17号公告中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发起期间复审调查或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中,申请人主张,以中国海关统计的自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以日本进口马尼拉麻浆的价格为基础结构正常价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本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向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二)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9年至2023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产能稳定在15100吨,是全球第二大电解电容器纸生产国;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分别为9000吨、8800吨、9000吨、9700吨、9500吨,累计增长5.56%;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6100吨、6300吨、6100吨、5400吨、5600吨,累计下降8.20%;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40.40%、41.72%、40.40%、35.76%、37.09%,累计下降3.31个百分点,但始终处于35%以上的较高水平。这表明,日本拥有强大的电解电容器纸生产能力,闲置产能规模较大。

2.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9年至2023年,日本国内对电解电容器纸的需求量总体稳定,分别为5000吨、4700吨、4700吨、5000吨、5000吨;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总体稳定,分别为10100吨、10400吨、10400吨、10100吨、10100吨,占总产能的比例总体稳定,分别为66.89%、68.87%、68.87%、66.89%、66.89%,始终处于66%以上的较高水平。这表明,日本国内电解电容器纸需求有限,超过三分之二的产能长期无法通过国内需求进行消化。

3.日本出口情况。

2019年至2023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的总出口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分别为4000吨、4100吨、4300吨、4700吨、4500吨,累计增长12.50%,占其产量的比例总体呈增长趋势,分别为44.44%、46.59%、47.78%、48.45%、47.37%,累计增长2.93个百分点,始终维持在44%以上。这表明,日本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将近一半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日本电解电容器纸重要的销售渠道。

上述证据表明,2019年至2023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存在较大产能,产能闲置较为严重,国内市场消化产能的能力明显不足,产品大量出口,对国际市场依赖性强。

(三)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年至2023年,中国自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分别为1398吨、1645吨、2254吨、1999吨、1473吨,累计增长5.41%,占当年中国电解电容器纸总进口数量的比例总体呈增长趋势,分别为37.90%、36.40%、43.23%、43.10%、48.89%,累计增长10.99个百分点。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2019年至2023年日本始终是中国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最大来源国,中国自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解电容器纸消费市场。2019年至2023年,中国电解电容器纸市场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分别为19300吨、20800吨、26200吨、21000吨、21400吨,累计增长10.88%,占全球需求量的比例总体也呈增长趋势,分别为68.68%、71.48%、78.21%、71.92%、72.79%,累计增加4.11个百分点。对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吸引力。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2019年至2023年日本对中国出口电解电容器纸占其总出口的比例分别为34.95%、40.12%、52.42%、42.53%、32.73%,始终处于32%以上的较高水平,中国仍是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的重要目标市场,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在中国仍保留较为健全的销售渠道。在中国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在竞争中具有重要影响。

上述证据表明,日本电解电容器纸产能较大,需求不足,大量产能无法通过国内市场消化,对外出口是重要的销售方式。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解电容器纸消费市场,且需求量呈增长趋势,具有很强吸引力。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中国仍是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的重要目标市场,日本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在中国电解电容器纸市场上,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价格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凭借其较大规模的闲置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向中国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24年第14号公告中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是同类产品。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两者在理化特性、外观、包装、生产工艺、原材料、下游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地域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仍是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调查,该公司2019年至2023年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由于相关数据来源于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一家公司答卷,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依该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采用区间的方式进行披露,实际值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中的任一水平。

调查机关对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书面核查,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核实。对公司提出的答卷微小更正,调查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接受。在审查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经核查和更正后的答卷相关数据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分析。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需求量。

2019年至2023年,中国国内电解电容器纸需求量分别为19300吨、20800吨、26200吨、21000吨和21400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7.77%;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25.96%;2022年比2021年下降了19.85%;2023年比2022年增长了1.9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电解电容器纸需求量2019年至2021年持续增长,2022年大幅回落,2023年小幅上升,总体呈增长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10.88%。

2.产能。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10000-18000吨、10000-18000吨、10000-18000吨、12000-20000吨和13000-21000吨。其中2019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稳定;2022年比2021年增长了10.00%;2023年比2022年增长了9.0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2019年至2021年维持稳定,2022年至2023年持续增长,总体呈增长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20.00%。

3.产量。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8000-16000吨、9000-17000吨、10000-18000吨、9000-17000吨和8000-16000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7.99%;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7.77%;2022年比2021年下降了1.70%;2023年比2022年下降了7.3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19年至2021年持续增长,2022年至2023年持续下降,总体呈增长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6.04%。

4.销售量。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为8000-16000吨、9000-17000吨、11000-19000吨、8000-16000吨和10000-18000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6.58%;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20.06%;2022年比2021年下降了22.34%;2023年比2022年增长了15.8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2019年至2021年持续增长,2022年大幅回落,2023年再次上升,总体呈增长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15.15%。

5.市场份额。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55%-65%、55%-65%、50%-60%、50%-60%和55%-65%。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下降了2-6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2023年比2022年增长了4-8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2019年至2022年持续下降,2023年出现增长,总体呈增长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0-4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27000-33000元/吨、28000-34000元/吨、30000-36000元/吨、32000-38000元/吨和29000-35000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2.35%;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5.90%;2022年比2021年增长了5.54%;2023年比2022年下降了7.54%。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9年至2022年持续增长,2023年出现下降,总体呈增长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5.76%。

7.销售收入。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1000-37000万元、34000-40000万元、44000-50000万元、35000-41000万元和39000-45000万元。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9.09%;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27.15%;2022年比2021年下降了18.04%;2023年比2022年增长了7.14%。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19年至2021年持续增长,2022年大幅回落,2023年再次上升,总体呈增长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21.79%。

8.税前利润。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3500-5000万元、5500-7000万元、9000-10500万元、7000-8500万元和4000-5500万元。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48.15%;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62.83%;2022年比2021年下降了24.19%;2023年比2022年下降了40.4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19年至2021年连续大幅增长,2022年至2023年连续大幅下降,总体呈增长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8.99%。

9.投资收益率。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7%、4%-9%、8%-13%、5%-10%和2%-7%。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0-4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2-6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了2-6个百分点,2023年比2022年下降了2-6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19年至2021年持续增长,2022年至2023年持续下降,总体呈下降趋势,2023年比2019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70%-85%、75%-90%、80%-95%、75%-90%和65%-80%。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4-8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4-8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了8-12个百分点,2023年比2022年下降了10-14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19年至2021年持续增长,2022年至2023年持续下降,总体呈下降趋势,2023年比2019年下降了8-12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2019年至2023年,国内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145-160人、160-175人、160-175人、160-175人和150-165人。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7.14%,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0.61%,2022年比2021年增长了0.60%,2023年比2022年下降了2.9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19年至2022年持续增长,2023年出现下降,总体呈上升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5.19%。

12.劳动生产率。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70-85吨/年/人、70-85吨/年/人、75-90吨/年/人、75-90吨/年/人和70-85吨/年/人。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0.79%,2021年比2020年增长了7.12%,2022年比2021年下降了2.29%,2023年比2022年下降了4.4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19年至2021年持续增长,2022年至2023年持续下降,总体呈上升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0.80%。

13.人均工资。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9-11万元/年/人、11-13万元/年/人、11-13万元/年/人、12-14万元/年/人和10-12万元/年/人。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8.56%,2021年比2020年下降了3.07%,2022年比2021年增长了6.24%,2023年比2022年下降了10.9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波动状态,总体呈上升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8.72%。

14.期末库存。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2500-3500吨、3000-4000吨、2000-3000吨、3500-4500吨和3000-4000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4.47%;2021年比2020年下降了31.39%;2022年比2021年增长了81.86%;2023年比2022年下降了16.9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大幅波动,总体呈增长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18.68%。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6500-8000万元、400-600万元、14500-16000万元、7000-8500万元和11000-12500万元。其中2020年比2019年现金净流入减少了92.73%;2021年现金净流入是2020年的29倍;2022年比2021年现金净流入减少了47.85%;2023年比2022年现金净流入增加了46.8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总体呈现金净流入增长趋势,2023年比2019年增长了61.82%。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电解电容器纸市场需求总体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等经济指标呈总体增长趋势。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损害调查期内,部分前述指标呈现较大波动,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投资收益率总体下降,期末库存总体增加。2019年至2021年,中国国内电解电容器纸需求量持续增长,拉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开工率连年增长。销售量增幅始终低于需求量增幅,导致市场份额持续走低。2022年,中国国内电解电容器纸需求量回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开工率由升转降。销售量降幅大于需求量降幅和产量降幅,造成市场份额进一步下降、期末库存大量增加。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也开始下降。2023年,中国国内电解电容器纸需求量回升,带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增长、期末库存减少,市场份额上升,但产量、开工率继续下降,降幅均较上年进一步扩大。同期,销售价格开始下降,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继续下降,降幅均较上年进一步扩大。这些数据表明,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波动较大,并在2022年后呈现明显的下行趋势。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被调查产品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申请人提交数据,2019年至2023年,被调查产品数量分别为1398吨、1645吨、2254吨、1999吨和1473吨,占中国电解电容器纸市场份额分别为7.24%、7.91%、8.60%、9.52%和6.88%,占中国电解电容器纸进口总量比例分别为37.90%、36.40%、43.23%、43.10%、48.89%。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维持在相对较低水平,但被调查产品始终构成中国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主要来源,且数量总体有所增长。

倾销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至2023年,日本电解电容器纸产能稳定在15100吨的较大规模,每年均有66%以上的产能无法通过国内需求进行消化,35%以上的产能处于闲置状态。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电解电容器纸消费市场,需求量及其占全球需求总量的比例均呈上升趋势,对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吸引力。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中国仍是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的重要目标市场,日本电解电容器纸生产商和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可以合理预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凭借其较大规模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07年第30号公告中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及销售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采购选择有重要影响,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会进一步以低价、降价的方式重新抢占中国市场,并压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交评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年至2023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分别为12300美元/吨、13778美元/吨、13757美元/吨、13120美元/吨和12409美元/吨。按当年汇率、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为89916元/吨、100764元/吨、94076元/吨、93466元/吨、92633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上升了12.06%,2021年比2020年下降了6.64%,2022年比2021年下降了0.65%,2023年比2022年下降了0.89%。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价格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2023年比2019年上升了3.02%。

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27000-33000元/吨、28000-34000元/吨、30000-36000元/吨、32000-38000元/吨和29000-35000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上升了2.35%;2021年比2020年上升了5.90%;2022年比2021年上升了5.54%;2023年比2022年下降了7.54%。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先升后降,总体呈上升趋势,2023年比2019年上升了5.76%。

以上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均呈先升后降、总体上升趋势,具有联动性。2020年相比2019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上升,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增长,市场份额扩大,进口价格上升;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上升,但涨幅不及被调查产品。2020年至2022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先升后降、大幅波动,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先升后降,但价格持续下降,市场份额持续扩大;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增长,但受被调查产品价格持续下行、市场份额持续扩大等影响,2022年涨幅不及成本涨幅,税前利润开始下滑。2023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均有所下降,后者降幅超过前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进一步下滑。

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理化特性、生产工艺、用途、销售地域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存在替代性和竞争关系,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影响,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条件发生了变化或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发生变化,价格仍将是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争夺中国市场的重要手段。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可能继续采用倾销方式,凭借其较大规模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能力向中国市场进一步扩大出口,并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可能继续采用倾销方式,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 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数据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