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5-02-24 08:4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67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5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6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说明:
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管制或管理的物项和技术。
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2024年第51号公告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