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5-04-25 16: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5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25年3月3日
【实施日期】2025年3月3日
世界卫生组织2025年2月27日宣布,猴痘疫情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截至2025年2月23日,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了127905例确诊病例,死亡病例为283例。
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头痛、背痛、肌痛、淋巴结肿大、皮疹和黏膜疹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开展采样检测并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猴痘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5年3月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