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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4-10-16 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24年10月16日

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123.4%,日本公司税率为41.1%。

2023年10月15日,应中国氢碘酸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氢碘酸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氢碘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氢碘酸,又称碘化氢。

英文名称:Hydriodic Acid,Hydroiodic Acid或Hydrogen Iodide,简称HI。

化学分子式:HI。

化学结构式:H——I

产品描述:氢碘酸是碘化氢的水溶液,新鲜时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在空气和日光下很快析出碘而变为棕褐色。分子量为127.91,常压下沸点在100℃—130℃之间,熔点范围在-50.8℃—0℃之间。具有强腐蚀性和强还原性,稀释的氢碘酸与许多金属(包括铝、锌、钙、镁、铁、锡和所有碱金属)反应产生易燃氢气,并与这些金属的氢氧化物、碳酸盐和盐反应产生金属碘化物。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合成醋酸的催化剂、制备碘化物、还原氧化石墨烯、集成电路蚀刻剂、化学和医药中间体、消毒剂、染料及香料的原料、分析试剂等,是有机化学中重要的还原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111990。该税则号下除氢碘酸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艾菲纳化工有限公司123.4%

(Iofina Chemical,Inc.)

2.其他美国公司123.4%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41.1%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10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6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

氢碘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3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氢碘酸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123.4%,日本公司税率为41.1%。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3年8月11日,商务部收到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氢碘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3年10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23年10月8日,调查机关通知美国驻华使馆及日本驻华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氢碘酸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3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美国驻华使馆及日本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国内生产者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3年11月8日,调查机关向国外企业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内生产者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问卷;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国内生产者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四)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24年7月16日,调查机关对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24年9月9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美国。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美国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美国出口商和生产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美国的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对比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分析核实。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8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23.4%。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氢碘酸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申请人主张,由于本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美国氢碘酸对中国出口数量很少,难以反映其对华出口的正常情况,故申请人无法测算其倾销幅度。经审查并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机关认定,考虑到本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美国氢碘酸对华出口数量很少,不足以认定倾销情况,因此不对本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作出认定。

2.美国氢碘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9—2022年美国氢碘酸产能保持稳定,均为2000吨。2023年1—6月产能为1000吨,与上年同期持平。2019—2022年美国氢碘酸产量分别为210吨、202吨、225吨和230吨,2023年1—6月产量为125吨,比上年同期增长8.70%。2019—2022年美国氢碘酸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分别为1790吨、1798吨、1775吨和1770吨。2023年1—6月为875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13%。2019—2022年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89.5%、89.9%、88.75%和88.5%,2023年1—6月为87.5%。数据表明,美国拥有大量氢碘酸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

(2)美国市场需求情况。

2019—2022年,美国氢碘酸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70吨、166吨、160吨和169吨,2023年1—6月为75吨,总体保持稳定。2019—2022年,美国氢碘酸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830吨、1834吨、1840吨和1831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91.50%、91.70%、92.00%和91.55%。2023年1—6月可供出口的能力为925吨,占总产能的比例为92.5%。数据表明,美国市场对氢碘酸的需求有限,对美国氢碘酸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超过90%的产能需依赖国际市场消化。

(3)美国氢碘酸出口情况。

2019—2022年,美国氢碘酸的年出口量分别为40吨、35吨、65吨和60吨,占年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9.05%、17.33%、28.89%和26.09%。2023年1—6月出口量为50吨,占产量的比例为40%。数据表明,美国每年有超过17%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渠道。

上述产能、产量、市场需求及出口情况的相关数据表明,调查期内,美国存在大量的氢碘酸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自身需求量总体保持稳定,对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国际市场的依赖性较强,对外出口是重要的销售渠道。

3.美国氢碘酸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2022年,受反倾销措施制约,中国自美国进口氢碘酸的数量分别为0.15吨、0.25吨、0.23吨和0.06吨,占当年中国进口氢碘酸总数量的比例均不到0.2%。2023年1—6月中国自美国进口氢碘酸的数量不足0.01吨。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氢碘酸消费市场。2019—2022年,中国氢碘酸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317.08吨、399.01吨、657.98吨和533.30吨,占全球需求总量的45.48%、49.94%、60.76%和53.95%。2023年1—6月,中国氢碘酸的市场需求量为168.13吨,占全球需求总量的43.98%。对美国氢碘酸出口商和生产商而言,因本国需求有限,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氢碘酸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技术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以上证据表明,美国氢碘酸闲置产能巨大,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存在大量可供出口的能力,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较强。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是美国氢碘酸最重要的出口市场。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美国氢碘酸对中国出口大幅减少,但中国是全球氢碘酸第一大消费市场,需求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中国氢碘酸消费市场对美国氢碘酸具有较强吸引力,在中国氢碘酸市场上,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客户考虑的主要决定因素。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美国氢碘酸一直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和生产商可能为消化其依赖出口的大量产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日本。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日本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日本出口商和生产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对比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分析核实。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8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1.1%。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日本氢碘酸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申请人主张,由于本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日本氢碘酸对中国出口数量很少,该数量难以反映日本氢碘酸的正常贸易情况,故申请人无法测算其倾销幅度。经审查并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调查机关认定,考虑到本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日本氢碘酸对华出口数量很少,不足以认定倾销情况,因此不对本次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作出认定。   

2.日本氢碘酸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9—2022年,日本氢碘酸的产能保持稳定,均为1150吨;2023年1—6月产能为575吨,与上年同期持平。2019—2022年日本氢碘酸的产量分别为255吨、270吨、330吨和268吨;2023年1—6月产量为135吨,比上年同期增长0.75%。2019—2022年日本氢碘酸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分别为895吨、880吨、820吨和882吨;2023年1—6月为440吨,比上年同期下降0.23%。2019—2022年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77.83%、76.52%、71.30%和76.70%;2023年1—6月为76.52%。数据表明,日本拥有大量氢碘酸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

(2)日本市场需求情况。

2019—2022年,日本氢碘酸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20吨、125吨、118吨和131吨,2023年1—6月为62吨,总体保持稳定。2019—2022年,日本氢碘酸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030吨、1025吨、1032吨和1019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89.57%、89.13%、89.74%和88.61%。2023年1—6月可供出口的能力为513吨,占总产能的比例为89.22%。数据表明,日本市场对氢碘酸的需求有限,对日本氢碘酸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约有89%的产能需依赖国际市场消化。

(3)日本出口情况。

2019—2022年,日本氢碘酸的年出口量分别为135吨、140吨、210吨和130吨,占年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2.94%、51.85%、63.64%和48.51%。2023年1—6月出口量为70吨,占产量的比例为51.85%。数据表明,日本每年有超过48%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渠道。

上述产能、产量、市场需求及出口情况的相关数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存在大量的氢碘酸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其自身需求量总体保持稳定,对其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国际市场是其主要的销售市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渠道。

3.日本氢碘酸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2022年,中国自日本进口氢碘酸的数量分别为111.90吨、116.00吨、170.50吨和25.03吨,占当年中国进口氢碘酸总数量的比例分别为93.19%、85.32%、89.38%和26.88%。2023年1—6月中国自日本进口氢碘酸的数量大幅下降,仅有0.04吨,占中国总进口比例为0.07%。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氢碘酸消费市场。2019—2022年,中国氢碘酸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317.08吨、399.01吨、657.98吨和533.30吨,分别占全球需求总量的45.48%、49.94%、60.76%和53.95%。2023年1—6月,中国需求量为168.13吨,占全球需求总量的43.98%。对日本氢碘酸出口商和生产商而言,因本国需求有限,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氢碘酸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技术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以上证据表明,日本氢碘酸闲置产能巨大,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存在大量可供出口的能力,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较强。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中国是日本氢碘酸最重要的出口市场。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日本氢碘酸对中国出口整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23年1—6月降为可忽略不计水平,但中国是全球氢碘酸第一大消费市场,需求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中国氢碘酸消费市场对日本氢碘酸具有较强吸引力,在中国氢碘酸市场上,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客户考虑的主要决定因素。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日本氢碘酸一直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出口商和生产商可能为消化其依赖出口的大量产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出口。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23年第36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8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氢碘酸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与国内企业生产的氢碘酸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且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属于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氢碘酸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氢碘酸产业。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产量进行了审查与核实,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氢碘酸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氢碘酸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数据来源于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公司答卷,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依该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采用区间的方式披露中国国内产业部分经济因素和指标,实际值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氢碘酸的需求量呈先升后降趋势。2019—2022年,需求量分别为317.08吨、399.01吨、657.98吨和533.30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25.84%,2021年比2000年增长64.91%,2022年比2021年下降18.95%。2023年1—6月需求量为168.13吨,比上年同期下降31.50%。

2.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维持不变,2019—2022年均为300-500吨。2023年1—6月,国内产业产能为100—300吨,与上年同期持平。

3.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先升后降趋势。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130—160吨、140—170吨、350—380吨和310—340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10.66%,2021年比2020年增长127.99%,2022年比2021年下降5.34%。2023年1—6月产量为90—120吨,比上年同期下降74.27%。

4.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呈先升后降趋势。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150—180吨、170—200吨、310—340吨和300—330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12.89%,2021年比2020年增长71.69%,2022年比2021年下降2.73%。2023年1—6月的销售量为40—70吨,比上年同期下降61.70%。

5.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先降后升,调查期后期大幅下降。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50%—60%、40%—50%、45%—55%和55%—65%。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5.40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上升1.94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上升9.80个百分点。2023年1—6月市场份额为30%—40%,比上年同期下降28.04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持续增长趋势。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4.5—16.5万元/吨、15.5—17.5万元/吨、16.5—18.5万元/吨和26.5—28.5万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上升4.18%,2021年比2020年上升6.76%,2022年比2021年上升55.90%。2023年1—6月销售价格为30.5—32.5万元/吨,比上年同期增长30.45%。

7.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呈先升后降趋势。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分别为2500—2800万元、3000—3300万元、5500—5800万元和8500—8800万元。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上升17.61%,2021年比2020年上升83.29%,2022年比2021年上升51.64%。2023年1—6月销售收入为1700—200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0.03%。

8.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波动状态,调查期后期由盈利转为亏损。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200—300万元、亏损150—250万元、500—600万元和1700—1800万元。其中2020年出现亏损,2021年扭亏为盈,2022年税前利润同比增长228.60%。2023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再次出现亏损,亏损额为190—200万元。

9.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波动状态,调查期后期投资收益率转为负值。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0%—30%、亏损10%—20%、25%—35%、55%—65%。其中2020年转为负值,2021年由负值转为正值,2022年同比增长31.26个百分点。2023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再次转为负值,亏损3%—13%。

10.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先升后降趋势。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35%—45%、40%—50%、85%—95%和80%—90%。其中2020年上升3.95个百分点,2021年上升52.44个百分点,2022年下降4.99个百分点。2023年1—6月,开工率为45%—55%,比上年同期下降37.54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波动状态。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14—18人、12—16人、12—16人和16—20人。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6.25%,2021年就业人数维持不变,2022年上升13.33%。2023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为14—18人,比上年同期减少5.88%。

12.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先升后降,总体上升趋势。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8—10吨/年/人、10—12吨/年/人、24—26吨/年/人和20—22吨/年/人。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上升18.04%,2021年比2020年上升127.99%,2022年比2021年下降16.47%。2023年1—6月,劳动生产率为5—7吨/半年/人,比上年同期下降39.03%。

13.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人均工资总体呈上升趋势。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6.5—7.5万元/年/人、5.5—6.5万元/年/人、8.5—9.5万元/年/人和9—10万元/年/人。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12.17%,2021年比2020年上升45.38%,2022年比2021年上升6.09%。2023年1—6月,人均工资为5—5.5万元/半年/人,比上年同期上升8.52%。

14.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30—40吨、5—15吨、45—55吨和40—50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79.87%,2021年比2020年上升561.29%,2022年比2021年下降8.23%。2023年1—6月,期末库存为35—45吨,比上年同期下降34.83%。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先为净流入,在调查期末转为净流出。2019—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量分别为1300—1400万元、1350—1450万元、900—1000万元和1700—1800万元。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上升2.52%,2021年比2020年下降31.28%,2022年比2021年上升86.15%。2023年1—6月,国内产业现金流从净流入转为净流出,为(-950)—(-1050)万元。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并不稳定,而且在调查期后期呈现恶化趋势。

2019—2022年,中国氢碘酸市场需求总体保持增长,国内产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呈现总体向好趋势。相比2019年,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和销售量均大幅增长,在销售价格总体上升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增长了226.88%;同期,就业人数基本稳定,人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增长明显。2020年,因国内销售价格涨幅低于主要原材料碘的价格上涨,税前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投资收益率由正值转为负值;2021—2022年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由于销售量增长幅度小于产量和国内需求量增幅,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较2019年出现增长;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先降后升趋势,2022年相比2019年仅增长约6个百分点。

调查机关也注意到,2022年后,由于国内醋酸等下游行业需求出现萎缩,氢碘酸的国内市场需求随之大幅下降。与2021年相比,2022年国内市场需求下降18.95%,2023年1—6月比上年同期降幅高达31.50%,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状况出现明显恶化。2023年1—6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国内产业产量、开工率、销售量大幅下跌,市场份额大幅下降。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虽持续上涨,但涨幅未达到主要原材料碘的价格上涨程度,国内产业亏损严重,税前利润转为负值,投资收益率由正转负,现金流从净流入转为净流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在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评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将美国和日本合并进行考虑。

1.被调查产品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2022年,自美国和日本进口的氢碘酸数量分别为112.05吨、116.25吨、170.73吨和25.10吨。2020年比2019年上升3.75%,2021年比2020年上升46.86%,2022年比2021年下降85.30%。2023年1—6月进口数量为0.05吨,比上年同期下降99.80%。

2019—2022年,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35.34%、29.13%、25.95%和4.71%。2020年比2019年下降6.21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下降3.18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21.24个百分点。2023年1—6月市场份额降至可忽略不计水平。

2019—2022年,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93.31%、85.50%、89.50%和26.95%。2023年1—6月降至可忽略不计水平。

数据显示,在损害调查期间,2019—2021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仍在持续增长,但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的比例在逐年下降;2022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出现大幅下降,2023年1—6月的进口量降为0.05吨,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的比例也降至接近于零。以上情况表明,美国和日本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氢碘酸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019—2022年,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合计产能维持不变,均为3150吨;2023年1—6月的合计产能为1575吨,与上年同期持平。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合计产量分别为465吨、472吨、555吨、498吨和260吨;闲置产能分别为2685吨、2678吨、2595吨、2652吨和1315吨;需求量分别为290吨、291吨、278吨、300吨和137吨;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分别为2860吨、2859吨、2872吨、2850吨和1438吨。

数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美国和日本的产能巨大且保持稳定,调查期内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一直维持在82%以上;而美国和日本合计需求量不足,调查期内需依赖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一直在90%以上,并且从期初的90.79%上升至期末的91.30%,大量产能需依赖出口市场来消化。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氢碘酸消费市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氢碘酸的需求量呈持续增长趋势。在美国和日本存在大量闲置产能的情况下,需求日益增长的中国市场对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可以合理预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闲置产能,严重依赖出口市场的美国和日本氢碘酸可能继续以倾销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80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构成了价格压低。

在本次复审中,国内产业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差别,产品的可替代性很高,价格是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调查机关认为,未有证据显示上述情况将会发生变化。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2022年,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的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87万美元/吨、1.84万美元/吨、1.88万美元/吨和2.09万美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1.72%,2021年比2020年上升1.88%,2022年比2021年上升11.49%。2023年1—6月,因进口数量很少,进口价格上升为50.56万美元/吨,比上一年同期增长2358.24%。按当年汇率、进口关税和反倾销税调整后2019—2022年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为19.2万元/吨、18.9万元/吨、17.97万元/吨和21.08万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1.65%,2021年比2020年下降4.90%,2022年比2021年上升17.29%。2023年1—6月人民币进口价格为526.86万元/吨,比上年同期上升2553.99%。如前所述,因该时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很少,进口价格没有参考性。

2019—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14.5—16.5万元/吨、15.5—17.5万元/吨、16.5—18.5万元/吨和26.5—28.5万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上升4.18%,2021年比2020年上升6.76%,2022年比2021年上升55.90%。2023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30.5—32.5万元/吨,比上年同期上升30.45%。损害调查期内,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期末价格比期初价格上升了98.05%。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2019—2021年,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未随着全球碘价格上升而上涨,其价格走势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走势相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21年申请人采购碘的价格比2019年上涨了3.97%;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比2019年上涨了11.22%。然而,2021年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却比2019年下降了6.74%。2022年,申请人采购碘的价格同比增长69.45%,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增长了55.9%,然而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却仅增长17.29%,并且显著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售价。2023年1—6月,申请人采购碘的价格仍在大幅上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也在同步上涨;因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很少,进口价格不具有代表性,调查机关决定不对该时期进行价格比较。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未与碘的价格同步上涨,在绝大部分年份呈下跌之势,并且个别年份甚至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售价,给国内产业造成很大竞争压力。

中国氢碘酸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其在中国市场上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价格是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如前所述,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仍然继续向中国市场出口。由于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氢碘酸消费市场,对存在大量闲置产能且对出口市场有较大依赖的美国和日本氢碘酸出口商和生产商具有较强吸引力,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出口商和生产商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获得或扩大中国市场份额。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很可能仍将对中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很可能将大量增加,进口被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倾销,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氢碘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数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