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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4-11-07 1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149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24年10月18日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

2.供港澳活羊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 

3.供港澳活牛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

4.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

5.注册登记饲养场日常管理要求

6.活畜接驳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7.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标志要求

8.《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

9.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1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