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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4-11-05 10: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3号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143号

【发布日期】2024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24年10月1日

为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现将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公布如下:

1.食品、饮料;2.酒;3.纺织品及其制成品;4.皮革服装及配饰;5.箱包及鞋靴;6.表、钟及其配件、附件;7.眼镜(含太阳镜);8.首饰及珠宝玉石;9.化妆品、洗护用品;10.母婴用品;11.厨卫用具及小家电(不含手机);12.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美发器材;13.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14.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15.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无线耳机;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16.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17.工艺品;18.乐器;19.运动用品。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9月2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