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5-06-30 14:2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5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25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25年5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氯氰菊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存在倾销,国内氯氰菊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5月7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氯氰菊酯
英文名称:Cypermethrin,也称Cypermethrin technical,Cipermethrin
分子式:C22H19CL2NO3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氯氰菊酯是重要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外观通常呈黄色至棕色粘稠液体或有结晶的半固体,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谱广,有效成分CAS号为52315—07—8、67375—30—8和1315501—18—8。
主要用途:氯氰菊酯主要用于生产高效氯氰菊酯、杀虫剂制剂等,广泛应用在农业、卫生等领域,用于棉花、果树、蔬菜、烟草、玉米、花卉等害虫防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6909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印度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75.7%
(Gharda Chemicals Limited)
2.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166.2%
(UPL Limited)
3.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48.4%
(Tagros Chemicals India Pvt. Ltd)
4.印度万民利有机化学有限公司62.0%
(MEGHMANI ORGANICS LIMITED)
5.布拉特树农(印度)有限公司62.0%
(BHARAT RASAYAN LIMITED)
6.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62.0%
(HERANBA INDUSTRIES LIMITED)
7.其他印度公司166.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5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氯氰菊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5年1月8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的氯氰菊酯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印度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5年5月7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5月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
的进口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4年4月2日,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氯氰菊酯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24年5月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
2024年5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印度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印度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文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印度生产商和出口商布拉特树农(印度)有限公司、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印度万民利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印度贸易商毛里求斯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毛里求斯联合磷化物企业有限公司,中国进口商联磷磷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仙鸿化工有限公司,以及本案申请人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抽样调查。
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涉案企业较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反倾销调查。
2024年5月30日,调查机关发放了《关于氯氰菊酯反倾销案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的通知》,将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并征求评论意见。2024年6月5日,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氯氰菊酯反倾销抽样调查结果的评论意见》,主张调查机关应至少抽选四家印度生产商或考虑该公司的整体特点、全面情况及在损害调查期的出口表现选择该公司作为被抽样公司。经审查,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信息未能证明初步抽样结果不具有代表性。调查机关认为,本次调查中根据出口数量大小选取的抽样企业具有代表性,在不影响调查及时完成的情况下,选取三家被抽样公司是实际可行的最大数量。
2024年6月11日,调查机关发放了《关于发放氯氰菊酯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的通知》,决定根据《关于氯氰菊酯反倾销案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的通知》中采用的抽样方案抽样,即以收到的登记参加调查表中的数据为基础,按照各公司报告的出口数量大小进行排序,选取出口量前三位的公司作为被抽样公司。最终选取的公司分别为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Gharda Chemicals Limited)、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UPL Limited)和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Tagros Chemicals India Pvt. Ltd)。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24年6月11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答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其中,被抽样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完整填写《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其他未被抽样公司可以自愿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问卷。此外,出于损害调查目的,请三家被抽样公司以外的印度生产商按照要求回答《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五部分以及第六部分“一、会计制度”中的问题。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向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和相关通知。
在规定时限内,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和印度万民利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上述公司延期十天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限内,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和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再次延期提交答卷并说明了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上述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提交截止日,布拉特树农(印度)有限公司、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印度万民利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2024年8月26日,调查机关向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2024年8月30日,该公司提交申请,请求延期提交补充问卷的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延期提交补充答卷的申请缺乏合理理由,决定不同意该公司的延期申请。此后,该公司未提交补充问卷的答卷。
2024年9月6日,调查机关向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和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在规定期限内,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和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补充问卷答卷递交截止日,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和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
2024年11月26日,调查机关向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发放了第二次补充问卷。至补充问卷答卷递交截止日,该公司提交了第二次补充问卷的答卷。
4.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4年6月4日,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氯氰菊酯反倾销抽样调查结果的评论意见》。
2024年7月1日,申请人提交了《氯氰菊酯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被调查产品对应CAS号的说明》。
2024年7月30日,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在答卷中附《关于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范围的评论意见》。
2024年11月14日,申请人提交了《氯氰菊酯案申请人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的进一步评论意见》。
2024年11月15日,申请人提交了《氯氰菊酯案申请人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更新稿)》。
2024年11月29日,中国进口商北京瑞泽星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等产品的情况说明》。
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提交了《氯氰菊酯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产品范围的进一步评论意见》。
2024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北京瑞泽星科技有限公司,听取了其关于普通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等产品的情况说明。
5.初裁前实地核查。
为调查国内氯氰菊酯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24年10月29日至10月31日,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考察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核对了企业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25年1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2025年第2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存在倾销,国内氯氰菊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25年1月8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四)初裁后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
2025年1月10日,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向印度政府、3家被抽样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初裁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了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5年1月10日,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联磷磷品(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印度进口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2025年1月14日,申请人提交了《氯氰菊酯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25年1月15日,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原产于印度的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初裁裁定的评论意见》。
2025年1月17日,北京瑞泽星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25年1月20日,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氯氰菊酯反倾销案初步裁定和初裁披露之评论意见》。同日,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提交了《对关于披露氯氰菊酯反倾销案初裁认定基本事实的函的评论意见》。
2025年3月11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相关利害关系方初裁后提交材料的评论意见》。
2025年3月26日,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实施氯氰菊酯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评论意见》。
2025年4月28日,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氯氰菊酯反倾销案终裁披露之评论意见》。同日,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提交了《对关于披露氯氰菊酯反倾销案终裁认定所依据基本事实的函之评论意见》。
3.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配合调查的抽样企业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25年2月18日至19日对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2月20日至21日对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核查小组询问了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上述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印度的销售情况以及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对上述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调查。
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于核查后向被核查公司披露了实地核查的基本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各被核查公司提交了对核查基本事实披露的书面评论意见。
对上述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以及有关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4.价格承诺。
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在其《对关于披露氯氰菊酯反倾销案初裁认定基本事实的函的评论意见》中提出协商价格承诺的意向,但并未提交包含产品范围、参考价格、报告义务等内容的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决定不予考虑。
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提交了《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原产于印度的氯氰菊酯的价格承诺》。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认为本案中实施价格承诺不可行。申请人主张,首先,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对中国的出口存在明显倾销,只能通过实施反倾销税的方式予以制约,最低限价无法起到保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其次,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的价格变化频繁,波动幅度大,会导致价格承诺的基准价格无法合理和及时调整,给国内产业、国内市场造成冲击和不利影响;第三,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不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也出口很多其他农药产品或中间体,价格承诺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导致规避行为,不利于有效监控。调查机关审查了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提交的价格承诺,并考虑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认为,本案实施价格承诺无法保证措施效果,决定不接受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提交的价格承诺。
5.终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印度政府、3家被抽样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上述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了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决定中予以了考虑。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初裁后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氯氰菊酯。
英文名称:Cypermethrin,也称Cypermethrin technical,Cipermethrin
分子式:C22H19CL2NO3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氯氰菊酯是重要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外观通常呈黄色至棕色粘稠液体或有结晶的半固体,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谱广,有效成分CAS号为52315—07—8、67375—30—8和1315501—18—8。
主要用途:氯氰菊酯主要用于生产高效氯氰菊酯、杀虫剂制剂等,广泛应用在农业、卫生等领域,用于棉花、果树、蔬菜、烟草、玉米、花卉等害虫防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6909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2024年7月1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被调查产品涉及CAS号的说明,主张根据立案公告中的产品范围描述,普通氯氰菊酯(CAS号52315—07—8)、顺式氯氰菊酯(CAS号67375—30—8,又称α—氯氰菊酯)和反式氯氰菊酯(CAS号1315501—18—8,又称Zeta氯氰菊酯)均为被调查产品。
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主张,顺式氯氰菊酯和反式氯氰菊酯不属于被调查产品。该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称,顺式氯氰菊酯的化学结构式及物理化学特征不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申请人要求明确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主张超过法定时限;申请人本意申请调查的产品不包括顺式氯氰菊酯和反式氯氰菊酯。
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主张,顺式氯氰菊酯与普通氯氰菊酯不是同类产品,不应被视为被调查产品的一部分。
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认为,被调查产品范围应以立案公告产品具体描述为准,顺式氯氰菊酯和反式氯氰菊酯在化学结构式、物化特性等方面符合立案公告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因此属于被调查产品;申请人不存在申请调查的产品不包括顺式氯氰菊酯和反式氯氰菊酯的本意。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上述评论意见及所附证据材料。现有证据材料显示,首先,CAS号为52315—07—8、67375—30—8和1315501—18—8的产品分子式完全相同,与立案公告中列明的被调查产品分子式一致;其次,立案公告中所列明的被调查产品化学结构式为以上三个CAS号所涉产品的通用化学结构式。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和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顺式氯氰菊酯、反式氯氰菊酯不符合被调查产品描述;其次,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CAS号的说明未调整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的要求超过法定时限的主张缺乏依据;第三,普通氯氰菊酯、顺式氯氰菊酯和反式氯氰菊酯均符合被调查产品产品描述。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步裁定中不接受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和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关于顺式氯氰菊酯和反式氯氰菊酯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主张。
综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顺式氯氰菊酯和反式氯氰菊酯均符合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描述。考虑到该因素,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初步决定,明确有效成分CAS号为52315—07—8、67375—30—8和1315501—18—8的产品符合被调查产品描述,属于被调查产品。
初裁后,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北京瑞泽星科技有限公司均提交了评论意见,主张不同CAS号代表的是不同的产品,顺式氯氰菊酯与普通氯氰菊酯的外观、理化特性、用途等不同,不是相同的产品。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主张,立案公告中列明的仅是普通氯氰菊酯的化学结构式,不应将其他两种化合物纳入被调查产品范围。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主张,顺式氯氰菊酯产品外观为白色粉末,并非“黄色至棕色粘稠液体或有结晶的半固体”,不符合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描述。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重申了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相关主张,即被调查产品应以立案公告具体描述为准,顺式氯氰菊酯和反式氯氰菊酯符合立案公告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属于被调查产品。
终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评论意见及所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化工行业标准等证据材料显示,立案公告中所列化学结构式是通用化学结构式。同时,立案公告对被调查产品外观的描述并未排除“黄色至棕色粘稠液体或有结晶的半固体”以外的形态。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顺式氯氰菊酯和反式氯氰菊酯的外观、理化特性、用途等均符合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描述,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明确有效成分CAS号为52315—07—8、67375—30—8和1315501—18—8的产品符合被调查产品描述,属于被调查产品。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最终认定。
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
(Gharda Chemicals Limited)
1. 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在答卷中,公司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系单一型号产品。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发现,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既有普通氯氰菊酯型号产品,也有顺式氯氰菊酯型号产品,决定暂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划分为普通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两个型号。
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中主张,公司至少有两种型号的普通氯氰菊酯供市场销售,即兽医级氯氰菊酯和农业级氯氰菊酯。兽医级氯氰菊酯的质量、标准和成本高于农业级产品,下游用户为制药行业,该类产品仅在印度国内销售,无法与对中国出口的农业级产品进行直接比较。经审查,该公司答卷中提交的产品手册并未将普通氯氰菊酯划分为兽医级和农业级,成本数据也未按不同型号填报。该公司答卷明确其对中国出口的普通氯氰菊酯与在国内市场和其他国家(地区)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使用相同的原料、生产设备及生产工序,不存在产品差异,在生产和销售成本方面没有区别。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也显示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并未按兽医级和农业级产品核算普通氯氰菊酯成本。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初裁后提出的型号划分主张既非其日常经营中的型号划分方法,也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该划分方法的合理性。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印度国内销售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印度国内销售全部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全部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公司各型号同类产品在印度国内销售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应数量的比例均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各型号国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调查机关以公司各型号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给印度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关于普通氯氰菊酯型号产品的生产成本,公司主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印度国内原材料供应和普通氯氰菊酯产品生产不稳定,成本和费用数据无法正常和合理反映正常情况下生产和销售普通氯氰菊酯产品的情况,并主张用2023年12月的成本费用数据作为基础确定调查期内普通氯氰菊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公司未证明原材料供应不稳定,未证明其他因素导致了公司的成本记录不能合理反映普通氯氰菊酯产品生产和销售成本,也未证明2023年12月的成本费用数据更具合理性。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调查期公司的成本记录为基础进行认定。
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应适当考虑公司停产和设施利用率低等原因,2023年12月的成本费用数据才能合理客观地反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期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均为市场价格,在各月间有较大波动。调查机关认为,在原材料价格存在较大波动的情况下,以2023年12月的成本费用数据作为整个调查期普通氯氰菊酯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具合理性,无法合理反映公司与生产销售该型号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有关的成本。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以调查期公司记录的普通氯氰菊酯生产成本数据来确定该型号产品的生产成本。
关于顺式氯氰菊酯型号产品生产成本,公司答卷称其未在倾销调查期内生产顺式氯氰菊酯,未填报该型号产品生产成本。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该公司填报的销货成本确定该型号产品的生产成本。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接受了公司填报的普通氯氰菊酯型号产品和顺式氯氰菊酯型号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数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并根据核查情况对存在微小错误的数据进行了更正。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费用数据对公司同类产品在印度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各型号产品在印度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均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对两型号产品,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的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初裁时调查机关暂决定,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3. 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 正常价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审查暂接受了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出厂装卸费、提前付款折扣、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接受公司上述项目的调整主张,并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对存在微小错误的数据进行了更正。
关于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公司答卷填报了其为客户代付的内陆运费。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司答卷中已明确该项费用为代付费用,在货物交付后公司即向客户进行请款,公司并不是该项费用的实际支出者。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不接受该调整主张。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2) 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审查决定暂接受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佣金、报关代理费、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接受公司上述项目的调整主张,并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对存在微小错误的数据进行了更正。
对于出口退税调整项目,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未按答卷要求提供获得出口退税所依据的国内法及中文译本、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获得了退税的证明文件、将相应退税额具体分摊到每一笔交易的计算单等支持证据,也未就相关调整项目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提供证据支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该调整项目主张。
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意见称,公司将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和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希调查机关予以考虑。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相关退税记录。经审查,该公司未提供获得出口退税所依据的完整国内法文本及中文译本,也未对出口退税税率的确定方式等作出说明。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上述出口退税如何影响定价进而影响了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据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不接受该项目调整主张。
4. 到岸价格(CIF价格)。
初裁时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公司到岸价格数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
(UPL Limited)
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毛里求斯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联磷磷品(上海)有限公司联合提交了答卷。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该公司答卷未按问卷要求装订成册,未按顺序标上页码,也未保持电子版和纸质版答卷的内容相同、格式一致。该公司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的答卷与其提交的纸质答卷和通过电子载体提交的答卷无法相互对应。其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的答卷存在大量重复提交相同文件且未说明理由、文件名与文件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尽管该公司答卷的上述瑕疵给调查造成了困难,调查机关仍尽可能对其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进一步发现以下问题:该公司答卷申请保密的信息未按问卷要求陈述需要保密的理由并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答卷未提供部分外文文件的中文翻译件,提供中文翻译件的部分文件未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未指明答卷中所提供出口退税等信息和证明材料的来源及具体出处并附该来源及出处的复印件或网站的截屏;未全部保留涉及计算的表格的计算公式;未按问卷指定的交易提供相关交易证据材料,未提供交易证明文件清单;毛里求斯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联磷磷品(上海)有限公司的答卷不完整,未回答问卷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第五部分以及第六部分中的部分问题。该公司答卷存在的上述问题,使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确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所需的必要信息,也无法核实其已经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针对前述问题,调查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向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给予其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机会,告知其需按照调查问卷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并于2024年8月30日前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如出现《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2024年8月30日,该公司提交申请,请求延期提交补充问卷的答卷。经审查,该公司申请延期提交补充答卷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调查机关认为,其申请缺乏合理理由,决定不同意该公司的延期申请。此后,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均未提交补充问卷的答卷。
调查机关在本案反倾销国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明确要求答卷公司应提供问卷要求的全部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同时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照问卷要求提供答卷,或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则调查机关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考虑到该公司延期提交原始答卷的申请中说明的理由,调查机关已两次同意其延期提交原始答卷,答卷截止日期总计延长了12天。经初步审查发现该公司答卷存在瑕疵后,调查机关通过发放补充问卷给予了该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机会,并再次告知其需按照调查问卷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该公司既未完整、准确填答原始问卷,也未填答补充问卷。初裁中,鉴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其倾销幅度作出裁定。
初裁后,该公司提交评论意见,请求调查机关允许其重新提交资料。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由于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存在严重不配合调查的事实,如果给予其重新补充资料的机会,将会干扰案件调查程序公平、有序开展,难以保障或重大减损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调查机关认为,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实际上阻碍了调查。初裁后,考虑到调查时限,调查机关已难以对其申请重新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倾销幅度作出裁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比较分析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暂决定根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的数据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根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的生产成本数据及其他印度公司提交的费用和利润数据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并据此计算该公司的倾销幅度。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
(Tagros Chemicals India Pvt. Ltd)
1. 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公司在答卷中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分为普通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两个型号进行价格比较。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划分为普通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两个型号。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印度国内销售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司在印度国内销售全部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全部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公司各型号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应数量的比例均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各型号国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调查机关暂以公司各型号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给印度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审查决定暂接受公司答卷填报的生产成本。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表“6-4”填报的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生产成本没有填报中间产品在不同工厂之间的运输费用,也没有填报生产被调查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工厂停工和检修期间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以及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包装费用。公司在其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出,包装、运费和停机检修等费用已包含在所填报的表6-3“其他”项下。经进一步核实,公司答卷表6-3的“其他”项下并未填报生产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所发生的上述费用。
公司未按问卷要求完整填报调查期内生产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实地核查中核实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公司表“6-4”未填报的相关成本和费用数据进行调整。
关于销售费用,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报告的表6-7“销售费用分配明细表”数据。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
关于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公司答卷主张表6-6“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和表6-8“财务及其他费用分配明细表”,是按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在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发现,这两表格中的部分费用并非是按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调查机关向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公司详细解释说明数据来源和分摊方法,但公司未做出合理解释。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按销售收入比例对相关管理和财务费用进行重新分摊。
初裁后,公司主张,公司答卷填报的表6-5“盈利状况”中的行政人员工资为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费用,包括表6-4填报的直接人工成本;管理费用项下的其他费用包括了公司所有燃料和电力等其他制造费用,包括表6-4填报的燃料和动力成本。如按销售收入比例重新分摊表6-5中的管理费用,将会导致重复计算。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是按财报的损益表数据填报表6-5,管理费用中的相关项目包括了部分制造费用。为避免重复计算,出于审慎原则,调查机关对公司答卷填报的管理费用进行了调整,扣除了经核实的存在重复计算的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等成本,并按销售收入比例对公司答卷填报的其他管理和财务费用进行重新分摊。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调整后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公司同类产品在印度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普通氯氰菊酯型号产品在印度国内全部是低于成本销售,顺式氯氰菊酯型号产品在印度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对全部低于成本销售型号的产品,以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率确定其正常价值;对低于成本销售比例超20%型号的产品,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的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初裁时调查机关暂决定,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3. 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出厂装卸费、提前付款折扣等调整项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接受公司上述项目的调整主张,并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对存在微小错误的数据进行了更正。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公司主张,其国内销售是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而出口销售是通过非关联的贸易商进行销售,因此应进行贸易环节调整。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国内销售的客户并非都是最终用户,还包括转售其产品的其他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同时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在贸易环节上存在差别并因此对销售价格产生影响。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公司关于贸易环节调整的主张。
初裁后,该公司评论意见提出调查机关应接受其贸易环节调整的主张,称其所有被调查产品的印度客户都是供其内部使用的终端用户,并提供了一家印度客户的说明函作为证明材料。实地核查中,该公司解释称该项调整计算方法为将全部销售费用除以销售额,计算出单位销售额的销售费用并据此计算每笔交易的贸易环节调整金额。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印度国内销售客户并非全部是供内部使用的终端用户,其主张调整的费用无法与国内销售的具体交易相关联,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该公司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之间存在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贸易环节差异。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认定,不接受该公司关于贸易环节调整的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佣金、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对于出口退税调整项目,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未按要求提供获得出口退税所依据的国内法及中文译本、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获得了退税的证明文件、将相应退税额具体分摊到每一笔交易的计算单等支持证据,也未就相关调整项目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提供证据支持,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相关调整主张。初裁后,该公司评论意见提出调查机关应接受其出口退税的主张。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有关退税记录。经审查,该公司未提供获得出口退税所依据的完整国内法文本及中文译本,也未对出口退税税率的确定方式等作出说明。该公司在其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其已在原始答卷中提交了摘要翻译成中文的印度相关法规以及印度海关报关文件,调查机关应给予公司提供修正和补充材料的机会。调查机关在初裁披露中,已明确告知该公司其未按要求提供获得出口退税所依据的国内法及中文译本,但该公司并未在初裁后提供任何相关补充材料。尽管调查机关在核查中核实了该公司填报的出口退税数据,但现有证据材料未能证明上述出口退税如何影响定价进而影响了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综上,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不接受该项目的调整主张。
4. 到岸价格(CIF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到岸价格数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其他配合调查的公司
初裁中,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被抽样的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和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的平均倾销幅度,确定在倾销调查期内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且在截止期限内登记参加调查,但未被抽样的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其他印度公司
2024年5月7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调查机关还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经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中的信息以及配合调查的印度公司提交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其他印度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且已经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以申请书中的信息以及配合调查的印度公司提交的信息确定其他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最终裁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为:
1.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75.7%
(Gharda Chemicals Limited)
2.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166.2%
(UPL Limited)
3.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48.4%
(Tagros Chemicals India Pvt. Ltd)
4.印度万民利有机化学有限公司62.0%
(MEGHMANI ORGANICS LIMITED)
5.布拉特树农(印度)有限公司62.0%
(BHARAT RASAYAN LIMITED)
6.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62.0%
(HERANBA INDUSTRIES LIMITED)
7.其他印度公司166.2%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初裁中,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氯氰菊酯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 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
国内生产的氯氰菊酯与倾销进口产品具有相同的化学分子式和结构式,通常外观呈黄色至棕色粘稠液体或有结晶的半固体,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谱广。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氯氰菊酯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基本相同。
2. 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国内生产的氯氰菊酯与倾销进口产品均以二氯菊酰氯、醚醛以及氰化钠等为原材料,在溶解液中进行化学反应,最后经过水洗、脱溶制得成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氯氰菊酯与倾销进口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基本相同。
3. 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氯氰菊酯与倾销进口产品均是重要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广泛应用在农业、卫生等领域,用于棉花、果树、蔬菜、烟草、玉米、花卉等害虫防治。二者在质量方面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产品之间可以相互替代使用。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氯氰菊酯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
4. 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倾销进口产品主要采用直销和代理的方式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国内生产的氯氰菊酯主要以直销方式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二者的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而且存在下游客户交叉和重叠的情形。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氯氰菊酯与倾销进口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
综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认定,国内生产的氯氰菊酯与倾销进口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二者属于同类产品。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本案中,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3年的产量占同期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为60%—90%,均在50%以上,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三)有关评论意见。
1. 关于普通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是否是同类产品。
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主张,普通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用途不同,价格也不同,技术上和商业上不可替代,不是同类产品。北京瑞泽星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普通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不是同一种产品,两者由不同种类的同分异构体组成,化学结构不同,外观及物化性质不同,运输要求和包装也不相同,属于不同的农药。目前,国内没有生产顺式氯氰菊酯,国内市场使用该产品完全依赖进口。
申请人主张普通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属于同一类产品。二者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下游用途、客户群体方面均具有相同和相似性,价格高低不能作为独立判定产品之间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标准。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评论意见及所附证据材料。现有证据材料显示,第一,顺式氯氰菊酯和普通氯氰菊酯都是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且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方面基本相同;第二,顺式氯氰菊酯和普通氯氰菊酯的主要原材料都是二氯菊酰氯、醚醛以及氰化钠等,二者的原材料基本相同,生产工艺具有相似性;第三,顺式氯氰菊酯和普通氯氰菊酯在防治对象和适用领域、剂型和施用方法方面存在大量交叉,在中国市场上具有相同和相似的客户群体。综上,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和北京瑞泽星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主张,认定顺式氯氰菊酯和普通氯氰菊酯是同类产品。
初裁后,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再次主张顺式氯氰菊酯和普通氯氰菊酯用途不同,价格不同,用户无法在商业上交替使用这两种产品,因此二者不是同类产品。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顺式氯氰菊酯、反式氯氰菊酯和普通氯氰菊酯属于同类产品。申请人认为其在初裁前提交的证据显示,顺式氯氰菊酯和普通氯氰菊酯在生产工艺和原材料、下游用途、下游客户群体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性,价格差异主要是不同规格型号产品药效差异导致的合理价差。实地核查中收集的信息显示,顺式氯氰菊酯与普通氯氰菊酯虽然存在药效上的差异,但二者是使用相同的生产线生产且原材料基本相同。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仅凭价格差异无法证明顺式氯氰菊酯和普通氯氰菊酯不是同类产品。现有证据材料显示印度生产的顺式氯氰菊酯和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普通氯氰菊酯之间,以及印度生产的顺式氯氰菊酯和普通氯氰菊酯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认定上述产品是同类产品。
2. 关于申请人提起申请的主体资格。
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主张,申请人不生产销售顺式氯氰菊酯和反式氯氰菊酯,不具有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主张,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是生产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但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能够生产被调查产品范围内的所有型号或规格的产品。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认为,如前所述,国内产业生产的氯氰菊酯是倾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现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氯氰菊酯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已达到50%以上,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不具有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的主张缺乏依据。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予接受。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及所占市场份额。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行了调查。
1. 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倾销进口产品归在税则号29269090。在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该税则号还包含其他非被调查产品。申请人提出,被调查产品在印度海关税则中具有单独的税则号,并提供了印度海关的统计数据。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印度海关统计数据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提供的印度海关统计数据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依据该数据进行分析。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显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2049吨、3199吨、3003吨、2065吨和3602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56.12%,2021年比2020年下降6.13%,2022年比2021年下降31.24%,2023年比2022年增长74.43%,2019年至2023年累计增长75.79%。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大幅增长。
2. 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49.25%、64.23%、69.68%、67.48%和71.47%。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14.98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增长5.44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2.19个百分点,2023年比2022年增长3.98个百分点、比2019年增长22.22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市场份额增长显著。
综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大幅增长。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印度海关统计数据,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为89675元/吨、68455元/吨、68355元/吨、70019元/吨和51950元/吨。2020年比2019年下降23.66%,2021年比2020年下降0.15%,2022年比2021年同比上升2.43%,2023年比2022年下降25.81%、比2019年下降42.07%。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115000—117000元/吨、93000—95000元/吨、88000—90000元/吨、90000—92000元/吨和78000—80000元/吨。2020年比2019年下降19.13%,2021年比2020年下降3.53%,2022年比2021年上升1.33%,2023年比2022年下降12.48%、比2019年下降30.8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走势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相同,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
调查机关注意到,根据申请书及被抽样公司的答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倾销进口产品主要分为普通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两种型号,这两种型号产品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为确保价格可比性,调查机关决定分型号进行价格影响分析。由于印度海关数据没有区分型号,但调查显示,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和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分型号填报了对中国出口销售数据,损害调查期内两家公司出口数量约占印度总出口数量的60%以上。调查机关认为,这两家被抽样公司答卷报告的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价格可以作为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析的依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这两家被抽样公司的平均价格与中国产业同类产品平均价格进行比较。考虑到披露两家被抽样公司的合计数据会造成答卷企业相互知悉对方数据,可能对答卷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两家被抽样公司合计数据采用区间方式进行保密处理,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
调查机关在这两家被抽样公司报告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报关费,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年至2023年中国自印度进口氯氰菊酯的关税税率为6.5%。
(1) 普通氯氰菊酯型号产品。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该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为91000—93000元/吨、71000—73000元/吨、73000—75000元/吨、72000—74000元/吨和51000-53000元/吨。2020年比2019年下降20.94%,2021年比2020年上升2.38%,2022年比2021年下降1.04%,2023年比2022年下降28.33%、比2019年下降42.60%。损害调查期内,该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
调查机关以国内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不含增值税)作为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115000—117000元/吨、93000—95000元/吨、88000—90000元/吨、90000—92000元/吨和78000—80000元/吨。2020年比2019年下降19.13%,2021年比2020年下降3.53%,2022年比2021年上升1.33%,2023年比2022年下降12.48%、比2019年下降30.81%。损害调查期内,该型号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除2022年出现小幅增长外,其他期间均较上年同期出现下降,损害调查期内价格累计下跌了30.81%。
(2) 顺式氯氰菊酯型号产品。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该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为130000—132000元/吨、132000—134000元/吨、131000-133000元/吨、131500-133500元/吨和107000-109000元/吨。2020年比2019年上涨2.10%,2021年比2020年下跌1.58%,2022年比2021年上涨0.12%,2023年比2022年下跌17.62%、比2019年下跌17.12%。损害调查期内,该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
经审查,国内产业在损害调查期内未生产销售顺式氯氰菊酯型号产品。
2. 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情况、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考虑。
调查显示,国内生产的氯氰菊酯与倾销进口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国内氯氰菊酯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直接竞争。在此情况下,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均出现大幅增加。2019年至2023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增加,2023年比2019年累计大幅增长了75.79%。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从2019年的49.25%增长至2023年的71.47%,而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持续下降,从2019年的3%—7%下降至2023年的1%—5%。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快速发展,已成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主导者,并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定价产生影响。根据以上情况,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存在影响。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1) 普通氯氰菊酯型号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019年至2023年,该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差分别为24028.83元/吨、21089.97元/吨、16082.34元/吨、18046.89元/吨和27375.11元/吨。该型号被调查产品出口数量约占两家被抽样公司出口量的90%左右。根据上述证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该型号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 顺式氯氰菊酯型号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初裁中,初步调查显示,损害调查期内,两家被抽样公司该型号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并且该型号被调查产品出口数量仅占两家抽样企业出口量的10%左右。由于国内产业在损害调查期内未生产销售顺式氯氰菊酯型号产品,调查机关决定不就进口顺式氯氰菊酯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进行分析。
调查机关注意到,顺式氯氰菊酯型号产品与普通氯氰菊酯型号产品均属于被调查产品,二者在市场上相互竞争,具有替代性。考虑到进口涉案产品主要为普通氯氰菊酯型号,而顺式氯氰菊酯型号产品进口数量小,占比较低,根据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氯氰菊酯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数据来源于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公司答卷,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依该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采用区间的方式披露中国国内产业部分经济因素和指标,实际值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 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氯氰菊酯的需求量呈波动上升趋势。2019年至2023年,需求量分别为4160吨、4980吨、4310吨、3060吨和5040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19.71%,2021年比2000年下降13.45%,2022年比2021年下降29%,2023年比2022年增长64.71%。2019年至2023年累计增长21.15%。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有所增长。2019年至2020年为1200—1700吨,2021年增长至1800—2300吨,2022年和2023年产能维持稳定。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先降后升,总体大幅下降趋势。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1300—1600吨、1100—1400吨、900—1200吨、600—900吨和900—1200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17.08%,2021年比2020年下降13.10%,2022年比2021年下降28.88%,2023年比2022年上升40.52%,但相较于2019年下降了27.98%。
4. 国内销售。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先增后降趋势。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100—200吨、150—250吨、120—220吨、80—180吨和90—190吨。其中,2020年比2019增长34.97%,2021年比2020年下降8.76%,2022年比2021年下降36.60%,2023年比2022年增长14.75%,但相较于2019年下降了10.42%。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氯氰菊酯的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趋势。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3%—7%、4%—8%、4%—8%、3%—7%和1%—5%。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上升0—4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上升0—4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0—4个百分点,2023年比2022年下降1—5个百分点,相较于2019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115000—117000元/吨、93000—95000元/吨、88000—90000元/吨、90000—92000元/吨和78000—80000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19.13%,2021年比2020年下降3.53%,2022年比2021年上升1.33%,2023年比2022年下降12.48%,相较于2019年下降了30.81%。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分别为1700—1900万元、1950—2150万元、1700—1900万元、1000—1200万元和1000—1200万元。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上升9.15%,2021年比2020年下降11.99%,2022年比2021年下降35.76%,2023年与2022年基本持平,相较于2019年大幅下降了38.02%。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由盈利转为持续亏损。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350—400万元、0—50万元、(-100)—(-50)万元、(-150)—(-100)万元和(-50)—0万元。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99.59%,2021年转为亏损,2022年比2021年亏损增长87.37%,2023年比2022年亏损下降98.73%。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由正转负,呈下降趋势。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6%、0—5%、(-5%)—0%、(-5.5%)—(-0.5%)和(-5%)—0%。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2021年投资收益率由正值转为负值,2022年比2021年亏损上升0—5个百分点,2023年比2022年亏损下降0—5个百分点。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先降后升,总体大幅下降趋势。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80%—100%、70%—90%、35%—55%、20%—40%和35%—55%。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10—20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下降20—30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10—20个百分点,2023年比2022年上升10—20个百分点,相较于2019年下降了40—50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30—40、20—30、25—35、10—20和15—25。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33.33%,2021年比2020年增长22.73%,2022年比2021年下降51.85%,2023年比2022年增长46.15%,但相较于2019年下降了42.42%。
12. 劳动生产率。
状态。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42—47吨/年/人、55—60吨/年/人、40—45吨/年/人、55—60吨/年/人和55—60吨/年/人。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25.95%,2021年比2020年下降28.29%,2022年比2021年增长41.34%,2023年比2022年下降0.47%,但相较于2019年增长了27.05%。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调查期末有所下降。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11—13万元/年、12—14万元/年、15—17万元/年、17—19万元/年和16—18万元/年。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6.7%,2021年比2020年增长19.74%,2022年比2021年增长14.97%,2023年比2022年下降7.91%,但相较于2019年增长了35.27%。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期末库呈先升后降趋势。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20—50吨、30—60吨、50—80吨、35—65吨和25—55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加21%,2021年比2020年增加43.74%,2022年比2021年下降18.57%,2023年比2022年下降20.54%,但相较于2019年增加了12.54%。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由净流入转为净流出,在调查期末转为净流入。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量分别为200—250万元、(-200)—(-150)万元、(-80)—(-30)万元、(-350)—(-300)万元和70—120万元。2020年由净流入转为净流出,2021年较2020年净流出下降77.77%,2022年较2021年净流出增加660.01%,2023年由净流出转为净流入,但相较于2019年的净流入量下降了56.54%。
16. 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证据显示,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氯氰菊酯的需求量呈先增后降,总体呈增长趋势,2023年比2019年累计增长21.1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除2021年同比增长33.33%以外,其他年份未随着需求量的增长而增长。2019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开工率呈持续下降之势,其中产量累计下降了48.75%,开工率累计下降了60—70个百分点。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开工率有所增长,但相比2019年分别下降了27.98%和40—50个百分点。自2021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约有一半左右的产能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先升后降,调查期末有所上升,但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累计下降了10.4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也呈先升后降,总体下降的趋势,2023年较2019年累计下降了0—4个百分点。2019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持续上升,累计增长了41.63%,2023年有所下降,但相比2019年增长了12.54%。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的比例出现大幅增长,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一直处于极低水平,总体呈下降趋势。
调查机关注意到,国内产业存在自用同类产品情况。经审查,国内产业自用的氯氰菊酯与国内销售的氯氰菊酯不存在质量规格差异,使用用途相似。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自用量总体也呈下降趋势,2023年相较2019年累计下降了27.82%。如考虑自用量,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持续下降趋势,2023年相比2019年下降了14.06个百分点,而同期国内需求量上升了21.15%,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增长了22.22个百分点。数据显示,包含自用量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与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呈现明显此消彼长的关系。
损害调查期内,受倾销进口产品冲击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相比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了19.13%,在销售量增长拉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增长了9.15%,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利润下降了99.59%,投资收益率接近于0,现金流量转为净流出。2021年相比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了3.53%,在销售量下滑影响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下降了11.99%,税前利润转为亏损,投资收益率由正转负,现金净流出量下降77.77%。
2022年相比202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略有增长,但销量大幅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下降了35.76%,税前利润的亏损额增加了87.34%,投资收益率亏损增加了0—5个百分点,现金净流出量增加了660.01%。2023年相比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了12.48%,销售数量有所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略有增加,税前利润的亏损额下降了98.73%,投资收益率亏损下降了0—5个百分点,现金流量由净流出转为净流入,但净流入量相比2019年下降了56.54%。数据显示,自2021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23年相比2019年累计下降了42.42%。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长期亏损,产量和销售量显著下降,开工率严重不足,市场份额一直处于极低水平,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净流量持续恶化,生产经营面临很大压力。调查机在初裁中暂认定,调查期内国内氯氰菊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产品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损害调查期内,我国氯氰菊酯产品进口全部来自印度。根据印度海关统计数据,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先升后降,调查期末大幅上升趋势。2019年至2023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2049吨、3199吨、3003吨、2065吨和3602吨。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56.12%,2021年和2022年有所下降,但2023年比2022年大幅增长了74.43%,2019年至2023年累计增长了75.79%。同时,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2019年至2023年,市场份额分别为49.25%、64.24%、69.68%、67.48%和71.47%。2020年比2019年提高了14.98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提高了5.45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略微下降了2.2个百分点,2023年比2022年提高了3.99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累计上升了22.22个百分点。
2019年至202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总体下降趋势,分别为3%—7%、4%—8%、4%—8%、3%—7%和1%—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累计下降了0—4个百分点,而同期国内需求量增长了21.15%。在倾销进口产品挤压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不升反降,一直处于极低水平。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中国氯氰菊酯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产品价格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在损害调查期内一直大幅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的削减作用,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是其数量、市场份额和价格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受上述因素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总体上升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产能虽有所增长,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却呈大幅下降趋势,开工率大幅缩减,国内产业销售量和市场份额也呈下降之势,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流量等关键指标出现明显恶化。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急剧下降,投资收益率接近于0,现金流量由正转负。自2021年以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处于持续亏损状态,受到了实质损害。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二) 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申请人生产技术等因素,与国内氯氰菊酯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后,北京瑞泽星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损害调查期的大部分时间处于新冠疫情期间,国内生产受到了严重影响,以此时间段作为产业损害调查期,数据有失准确性。
申请人评论称:第一,新冠疫情可能会对国内市场、国内产业造成影响,但即便如此,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需求总体保持增长趋势,没有因疫情导致停产。第二,在需求总体保持增长情况下,国内产业经营状况出现恶化,特别是在新冠疫情已经结束的2023年。第三,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增长,通过低价、降价倾销手段抢占中国市场份额,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由此可现,新冠疫情的因素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新冠疫情等因素对国内需求,以及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会产生一定影响。2021年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国内需求量较上年下跌13.45%,2022年进一步同比下跌29%。疫情结束后,2023年需求量快速恢复,较上年增长64.17%,较2019年增长21.15%。但2021年至2023年,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呈增长趋势,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却呈持续下降趋势。特别是新冠疫情结束的2023年,在国内需求量大幅增长情况下,受倾销进口产品冲击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未同步大幅增长,销售价格持续下跌,国内产业仍处于亏损状态。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产业损害调查期内新冠疫情因素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一定影响,但相关数据和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新冠疫情因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有关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
初裁后,北京瑞泽星科技有限公司和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主张,国内无顺式氯氰菊酯生产厂家,对此产品进行反倾销,会增加下游农药制剂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我国农药制剂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会增加消费者负担和公共卫生领域氯氰菊酯采购成本。
申请人评论称:第一,顺式氯氰菊酯在国内市场消费量很小,同时顺式氯氰菊酯和普通氯氰菊酯的下游用途存在大量交叉、重叠的情形,国内产业普通氯氰菊酯产能完全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反倾销不会对市场供应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第二,在下游制剂产品中,顺式氯氰菊酯的成份含量一般比较低,占下游成本比例也不高,即使征收反倾销税,也不会实质性增加下游企业生产成本。第三,反倾销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内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一旦国内氯氰菊酯产业受到进口产品低价倾销的冲击而陷入困境,将给国内氯氰菊酯产业及其下游产业利益造成巨大威胁和压力,势必使上下游产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经审查,调查机关注意到,北京瑞泽星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对下游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普通氯氰菊酯和顺式氯氰菊酯占下游农药制剂企业生产成本的比例不大。对倾销进口的顺式氯氰菊酯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下游农药制剂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有限,不会削弱下游农药制剂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对消费者和公共卫生领域的影响也不大。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存在倾销,国内氯氰菊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