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5-01-21 14: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196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