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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5-01-21 14: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196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