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5-06-03 10:58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4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25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5年4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4日
(稿件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