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发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5-03-31 1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5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25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25年2月6日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公告,决定将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2.6%—56.7%。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决定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荷兰艾维贝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2019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2月6日起5年。2021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号公告,决定由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4年2月5日,应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4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8号、2011年第16号、2013年第4号、2016年第72号、2019年第4号和2021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8号、2011年第16号、2013年第4号、2016年第72号、2019年第4号和2021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           12.6%               

(Coö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

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2.6%

(Avebe Kartoffelst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3.法国罗盖特公司                 56.7%

(ROQUETTE FRERES)

4.其他欧盟公司                   56.7%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5年2月6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2月5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

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

2024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4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公告,决定将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2.6%—56.7%。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决定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荷兰艾维贝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2019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2月6日起5年。2021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号公告,决定由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二、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3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分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该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4年2月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24年1月25日,调查机关通知欧盟驻华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4年2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欧盟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分会及28家国内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28家国内生产企业包括内蒙古华欧淀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森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科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力仁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固原利华淀粉有限公司、庄浪县宏达淀粉加工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斌发马铃薯淀粉有限公司、张家口富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固原长城淀粉有限公司、定边县源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淀粉厂、固原市亚雪淀粉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万农合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薯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原玉明淀粉有限公司、青海江河淀粉有限公司、民乐县丰源薯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宁夏福农薯业有限公司、甘肃蓝天马铃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云淀淀粉有限公司、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祁连雪淀粉有限公司、黑龙江碧雪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三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天山雪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4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向欧盟企业发放了《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内生产企业发放了《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向申请人和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问卷通知和问卷。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提交截止日,内蒙古华欧淀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森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科银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力仁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固原利华淀粉有限公司、庄浪县宏达淀粉加工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斌发马铃薯淀粉有限公司、张家口富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固原长城淀粉有限公司、定边县源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华晟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淀粉厂、固原市亚雪淀粉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万农合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薯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原玉明淀粉有限公司、青海江河淀粉有限公司、民乐县丰源薯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宁夏福农薯业有限公司、甘肃蓝天马铃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云淀淀粉有限公司、内蒙古薯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祁连雪淀粉有限公司、新疆天山雪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和讷河市家良淀粉食品有限公司等27家国内生产企业提交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四)书面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通知,要求2022年产量最大的两家答卷企业——甘肃蓝天马铃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北大荒薯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核查材料。7月12日,两家公司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了核查材料。8月15日,两家公司提交了核查材料的补充说明。调查机关据此对两家公司提交的答卷数据进行了书面核实。相关核查材料公开版本已送至公开信息查阅室。

(五)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未收到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2024年12月2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号、2011年第16号、2013年第4号、2016年第72号、2019年第4号和2021年第4号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在规定时间内,欧盟生产商和出口商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或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认为,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也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欧盟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申请人提交了欧盟马铃薯淀粉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比对海关统计数据的方式进行了分析核实。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信息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一)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07年第8号、2013年第4号和2019年第4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复审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幅度为12.6%—56.7%。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中,申请人主张,以中国海关统计的欧盟马铃薯淀粉进口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以公开渠道获得的欧盟马铃薯淀粉在德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在调整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向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二)欧盟马铃薯淀粉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马铃薯淀粉生产地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马铃薯淀粉产能保持稳定。2019年至2022年,欧盟马铃薯淀粉的产能均为194.88万吨,产量分别为128.89万吨、151.24万吨、163.50万吨和157.50万吨,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在此期间,欧盟马铃薯淀粉始终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2019年至2022年分别为65.99万吨、43.64万吨、31.38万吨和37.38万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4%、22%、16%和19%。

2.欧盟地区市场需求情况。

2019年至2022年,欧盟市场马铃薯淀粉需求量分别为100.51万吨、118.73万吨、117.16万吨和121.82万吨,总体呈增长趋势。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欧盟市场需求量)分别为94.37万吨、76.15万吨、77.72万吨和73.06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8%、39%、40%和37%。尽管欧盟市场对马铃薯淀粉的需求出现回升,但仍有40%左右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欧盟市场进行消化,需依赖欧盟以外的国际市场。

3.欧盟出口情况。

2019年至2022年,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出口量分别为29.28万吨、33.36万吨、47.15万吨和36.73万吨,占其当年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3%、22%、29%、23%。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出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调查期内出口比例始终占其当年总产量的20%以上,这表明对外出口是欧盟马铃薯淀粉的重要销售渠道,欧盟马铃薯淀粉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三)欧盟马铃薯淀粉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年至2022年,中国自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的数量分别为2.72万吨、3.75万吨、7.83万吨和3.08万吨,占当年欧盟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9%、11%、17%和8%。在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欧盟向中国出口马铃薯淀粉的数量仍总体呈增加的趋势,这表明中国仍是欧盟马铃薯淀粉出口的重要市场。

近年来,中国是全球第二大马铃薯淀粉消费市场,需求量总体保持增长趋势。2019年至2022年,中国马铃薯淀粉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54.50万吨、61.93万吨、66.09万吨和57.33万吨。2023年上半年,中国马铃薯淀粉的市场需求量为27.13万吨,较上年同期增长17.50%。

以上证据表明,欧盟马铃薯淀粉产能及闲置产能较大,欧盟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总体维持在20%以上,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是全球马铃薯淀粉第二大消费市场,对欧盟生产商、出口商而言有很强的吸引力。在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欧盟向中国出口马铃薯淀粉的数量仍总体呈增长趋势,表明中国是欧盟马铃薯淀粉出口的重要市场。倾销调查期内,欧盟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市场竞争者较多,欧盟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因素是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对中国出口。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 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24年第4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号、2011年第16号、2013年第4号、2016年第72号、2019年第4号和2021年第4号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调查机关在上述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与国内企业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属于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与国内企业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在物理和化学特性、产品外观和包装、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国内企业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完全可以相互替代,二者属于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属于同类产品。

(二) 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分会为本次期终复审的申请人,27家会员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了由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中国和欧盟马铃薯淀粉供需状况的说明》,其中统计了2019年至2023年上半年的中国马铃薯淀粉总产量、需求量。经审查,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27家答卷企业的合计产量占同期中国马铃薯淀粉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5.39%、44.92%、55.44%、56.78%和66.86%。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提交答卷的27家中国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的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的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 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 需求量。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中国马铃薯淀粉的需求量分别为54.50万吨、61.93万吨、66.09万吨、57.33万吨和27.13万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13.63%,2021年比2020年增长6.72%,2022年比2021年下降13.25%,2023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7.50%。2019年至2022年中国马铃薯淀粉需求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2023年上半年继续上涨。

2. 产能。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77.67万吨、78.06万吨、80.20万吨、81.10万吨和23.48万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0.51%,2021年比2020年增长2.74%,2022年比2021年增长1.13%。2019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持续增长趋势,2023年上半年较2022年同期持平。

3. 产量。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24.35万吨、28.60万吨、36.22万吨、27.72万吨和6.16万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17.43%,2021年比2020年增长26.65%,2022年比2021年下降23.47%,2023年上半年同比下降23.4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先升后降的趋势,2019年至2021年产量持续增长,此后持续下降。

4. 销售量。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量分别为28.20万吨、26.68万吨、30.23万吨、29.34万吨和15.58万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5.38%,2021年比2020年增长13.28%,2022年比2021年下降2.92%,2023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2.34%。2019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量呈波动增长趋势,2023年上半年同比继续增长。

5. 市场份额。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52.04%、43.46%、46.17%、51.82%和59.70%。其中2020年比2019年减少8.59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增加2.72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增加5.65%,2023年上半年同比增加7.57个百分点。2019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先降后升趋势,2023年上半年同比继续上涨。

6. 销售价格。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6432.67元/吨、6815.02元/吨、6459.27元/吨、6428.89元/吨和7033.43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5.94%,2021年比2020年下降5.22%,2022年比2021年下降0.47%,2023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2.74%。2019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2023年上半年较2022年同期上涨,高于期初价格。

7. 销售收入。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分别为18.14亿元、18.18亿元、19.52亿元、18.86亿元和10.96亿元。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0.24%,2021年比2020年增长7.36%,2022年比2021年下降3.38%,2023年上半年同比增长49.20%。2019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2023年上半年同比继续增长。

8. 税前利润。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1.09亿元、0.23亿元、(-0.03)亿元、(-0.73)亿元和0.26亿元。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79.34%,2021年税前利润由正转负,2022年亏损继续扩大。2019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持续下降,尽管2023年上半年由亏转盈,但总体呈下降趋势。

9. 投资收益率。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3.64%、0.69%、(-0.09)% 、(-1.81)%和0.66%。其中2020年比2019年减少2.95个百分点,2021年由正转负,2022年比2021年减少1.73个百分点,2023年上半年由负转正。2019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尽管2023年上半年由负转正,但总体呈下降趋势。

10.开工率。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31.36%、36.64%、45.16%、34.18%和26.23%。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加5.28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增加8.53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10.99个百分点,2023年上半年同比下降8.05个百分点。2019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持续上涨,此后开工率持续下降,2023年上半年开工率低于调查期初。

11.就业人数。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1827人、1928人、2245人、2197人和 1489人。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5.53%,2021年比2020年增长16.42%,2022年比2021年减少2.13%,2023年上半年同比减少14.69%。2019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持续增加,此后持续下降。

12.劳动生产率。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133.29吨/人、148.33吨/人、161.36吨/人、126.17吨/人和85.17吨/人。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11.28%,2021年比2020年增长8.79%,2022年比2021年下降21.80%,2023年上半年同比下降1.06%。2019年至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持续增长,2022年大幅下降,低于调查期初水平,2023年上半年继续下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先升后降、总体下降趋势。

13.人均工资。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3.37万元、3.54万元、3.86万元、4.07万元和1.92万元。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5.20%,2021年比2020年增长9.03%,2022年比2021年增长5.38%,2023年上半年同比增长2.33%。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持续增长趋势。

14.期末库存。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15.31万吨、17.57万吨、25.26万吨、23.56万吨和13.03万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14.71%,2021年比2020年增长43.81%,2022年比2021年下降6.75%,2023年上半年同比下降36.35%。2018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2023年上半年继续下降。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73亿元、0.96亿元、(-0.24)亿元、1.18亿元和4.60亿元。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44.53%,202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大幅下降转为净流出,2022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增加转为净流入,但低于调查期初水平,2023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32倍。2019年至202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先降后升、总体下降趋势,2023年上半年有所回升。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国内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2019—2021年中国马铃薯淀粉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带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持续增长。调查机关注意到,在此期间,尽管国内需求增长21.27%,受倾销进口产品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仅增长7.18%,市场份额下降5.87%,销售价格几乎持平,略增长0.41%,期末库存持续增加。尽管2019—2021年销售收入增长6.59%,但销售成本、费用同时增长了13.52%,导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2021年由正转负,国内产业由盈转亏。

2022年中国市场需求下降,叠加倾销进口产品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均出现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亏损继续扩大。尽管市场份额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有所增长,但仍低于调查期初水平。

2023年上半年中国市场需求恢复增长,带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人均工资增长,期末库存出现下降。但调查机关同时注意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持续下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虽然有所好转,但仍处于盈利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脆弱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二) 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中国自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数量分别为2.72万吨、3.75万吨、7.83万吨、3.08万吨和1.02万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37.72%,2021年比2020年增长109.02%,2022年比2021年下降60.71%,2023年上半年同比下降12.31%。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同期马铃薯淀粉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87.93%、83.98%、83.37%、88.95%和98.64%,始终保持在80%以上较高水平。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4.99%、6.05%、11.85%、5.36%和3.77%,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加1.06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增加5.80个百分点,2022年比2021年下降6.48个百分点,2023年上半年同比下降1.28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2019—2021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大幅增加,2021年进口数量比2019年增长1.88倍,市场份额增加6.86个百分点。2022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下降,但仍比调查期初高13.09%,市场份额高0.37个百分点。2023年上半年进口数量出现下降。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马铃薯淀粉生产地区,具有大量的闲置产能。2019年至2022年,欧盟马铃薯淀粉产量呈总体增长趋势,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4%、22%、16%和19%,可供出口的能力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8%、39%、40%和37%。欧盟40%左右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欧盟市场进行消化,需依赖欧盟以外的国际市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9年至2022年,中国马铃薯淀粉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54.50万吨、61.93万吨、66.09万吨和57.33万吨。2013年上半年,中国马铃薯淀粉的市场需求量为27.13万吨,较上年同期增长17.50%。中国是全球第二大马铃薯淀粉消费市场,需求量总体保持增长趋势,对欧盟生产商、出口商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仍然对中国大量出口,并呈大幅增长趋势。前述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市场的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07年第8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未能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国内产业亏损状况呈恶化趋势,受到了实质损害。

在本次调查中,国内产业主张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产品外观和包装方式、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市场区域、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马铃薯淀粉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未有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上述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损害调查期内,即使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欧盟生产商、出口商仍在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马铃薯淀粉,并呈大幅增长趋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为1012美元/吨、835美元/吨、737美元/吨、904美元/吨和1082美元/吨,按当年汇率、进口关税(15%)和反补贴税调整后(注: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和其他欧盟公司的反补贴税税率均为12.4%,自德国和荷兰进口的马铃薯淀粉数量占欧盟总进口量的87%—91%,因此反补贴税税率按12.4%进行计算),倾销进口产品的人民币价格分别为8891.83元/吨、 7339.73元/吨、6057.28元/吨、7740.32 元/吨和9546.17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下降17.46%,2021年比2020年下降17.47%,2022年比2021年增长27.79%,2023年上半年同比增长32.89%。调查期末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期初增长7.36%。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6432.67元/吨、6815.02元/吨、6459.27元/吨、6428.89元/吨和7033.43元/吨。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5.94%,2021年比2020年下降5.22%,2022年比2021年下降0.47%,2023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2.74%,比调查期初价格高9.34%。

调查机关比较了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含关税和反补贴税)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先降后升的趋势,波动较大,损害调查期内最高价与最低价的价差达3488.89元/吨,而且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进口数量密切相关,2019—2021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进口价格持续下降;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下降,进口价格又回升至调查期初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20年比上年同期增长,2021年和2022年持续下降,2023年上半年回升至高于期初价格。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最高价与最低价的价差为604.54元/吨,价格波动远小于倾销进口产品。

2019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两者价差为2459.16元/吨。2020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较上年下降17.4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增长5.94%,两者价差缩小至524.70元/吨。2021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含反补贴税的进口价格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低402元/吨。2022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回升至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水平,两者价差为1311.43元/吨。2023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继续增长,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高2512.74元/吨。

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在中国市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互相替代,价格因素将继续成为倾销进口产品同国内产业争夺市场的重要手段。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随进口数量变化,波动较大,2019—2021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增长1.88倍,市场份额增加6.86个百分点,同时价格下降31.88%,即使受到反补贴措施的制约,2021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都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低402元/吨。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价格出现大幅反弹。2019—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持续增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下降,2021年转为净流出。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2019—2022年持续下降,2021年以后国内产业由盈转亏,2022年亏损继续扩大。

如前所述,中国马铃薯淀粉市场需求量和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均呈总体增长趋势,中国仍然是欧盟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波动幅度相对较大,甚至出现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情况。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并将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虽然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