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6-07-13 1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6年第89号
【发布日期】202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2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现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调整发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法律文书,新增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行政复议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自行纠正告知书
3.提级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6年6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