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5-10-31 08:15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5年第167号
【发布日期】202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25年8月1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以下称澳方)关于中国鲜枣出口澳大利亚的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中国鲜枣出口澳大利亚。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关于中国鲜枣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出口商品名称
鲜枣,学名Ziziphus jujuba Mill.,英文名Jujube。
三、企业注册
输澳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如适用)应在中方注册,中方应在出口季开始前向澳方提供注册名单。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
四、需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有害生物名单
(一)检疫性有害生物。
1.山楂叶螨Amphitetranychus viennensis
2.猖獗星粉蚧Heliococcus destructor
3.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4.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5.枣实蝇Carpomyia vesuviana
6.瓜实蝇Zeugodacus cucurbitae
7.桃蛀果蛾Carposina sasakii
(二)限制性有害生物。
茶黄蓟马Scirtothrips dorsalis
五、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出口果园须了解澳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制性有害生物,并须遵守田间卫生和控制措施。
2.出口果园须在中方的监督下对落果进行清理、在季末进行修剪及实施病虫害综合管理措施,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及农事操作等,保持果园良好卫生状态,以防控有害生物。
3.出口果园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记录,并应要求向澳方提供。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施用日期、浓度等详细信息。
(二)检疫性有害生物管理措施。
1.桔小实蝇、番石榴实蝇和瓜实蝇管理措施。
输澳鲜枣须来自澳方认可和批准的桔小实蝇、番石榴实蝇、瓜实蝇非疫区或实施冷处理。
(1)非疫区。
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和第26号(ISPM 26)的指导方针,澳方认可和批准中国北纬33度以北地区为桔小实蝇、番石榴实蝇和瓜实蝇的非疫区。
一旦监测到上述实蝇,中方须在48小时内通知澳方,并启动国家疫情应急处置计划,包括通过增设诱捕器进行划界调查。补设的诱捕器须确定疫情爆发的范围、爆发的地点、周边地区和缓冲区。同时须对疫区水果进行抽样检查。
来自实蝇疫情爆发区的鲜枣须暂停对澳大利亚出口,或进行由澳方批准的检疫处理。
(2)冷处理。
来自实蝇疫区或实蝇非疫区暂停的鲜枣应实施冷处理,并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2)进行。
冷处理指标应满足以下条件:果肉温度1.11℃或以下,持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果肉温度1.67℃或以下,持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果肉温度2.22℃或以下,持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枣实蝇。
输澳鲜枣须来自澳方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和第26号(ISPM 26)的指导方针认可和批准的枣实蝇非疫区。中国新疆吐鲁番以外地区是澳方认可的枣实蝇非疫区。
一旦在非疫区内监测到枣实蝇,中方须在48小时内通知澳方,并启动国家疫情应急处置计划,包括通过增设诱捕器进行划界调查。补设的诱捕器须确定疫情爆发的范围、爆发的地点、周边地区和缓冲区。同时须对疫区水果进行抽样检查。
来自实蝇疫情爆发区的鲜枣须暂停对澳大利亚出口。
3.桃蛀果蛾管理措施。
输澳鲜枣须来自澳方认可和批准的桃蛀果蛾非疫区或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管理的果园。
(1)非疫区或非疫产区。
桃蛀果蛾的非疫区或非疫产区应由澳方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4号(ISPM 4)和第10号(ISPM 10)的指导方针进行认可和批准。
如监测到桃蛀果蛾,中方须在48小时内通知澳方,立即暂停相关地区的贸易,并开展调查,澳方认可所采取的根除措施符合要求或水果经过澳方批准的除害处理后,贸易将重新开始。
(2)系统控制措施。
对于来自认可非疫区或非疫产区以外的果园,应采用澳方认可和批准的系统方法,包括果园控制和监测、诱捕、剖果检查等(附件3)。
4.山楂叶螨、猖獗星粉蚧和茶黄蓟马管理措施。
输澳鲜枣应采取标准的生产管理,包括果园监测、病虫害预防和控制措施、包装过程及植物检验检疫等,确保出口鲜枣符合澳大利亚的进口要求。如发现山楂叶螨、猖獗星粉蚧和茶黄蓟马,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三)包装厂管理。
1.输澳鲜枣包装须在中方批准注册的包装厂进行。包装厂及冷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
2.在加工和包装过程中,鲜枣应进行挑选、分类和分级,以确保不带昆虫、螨类、烂果、树枝、叶子、根和土壤等。加工过程中需剔除有缺陷的果实,并使用采后杀菌剂处理。
3.包装好的鲜枣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四)包装材料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澳大利亚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网(最大孔径1.6 mm)、耐用塑料袋或衬里(包括穿孔)或胶带,以覆盖每个箱子中的通风孔或覆盖整个托盘。或者,通风包装盒可以直接在安全室或集装箱中包装,以避免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3.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规定。
4.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省、市)、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以英文标注“Exported to Australia”(输往澳大利亚)。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中方或其授权人员将对每批输澳鲜枣进行检查,每批货物至少抽取600个样品全部检查。
2.输澳鲜枣不带澳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制性有害生物,不能带任何污染植物材料(如树叶、树枝、种子等)、杂草种子和土壤,并确保果实表面清洁。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中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hinese Jujubes from China to Australi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Australia.”(该批货物符合中国鲜枣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澳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鲜枣,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集装箱号和铅封号等(如为海运货物)。
3.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鲜枣,冷处理可以在离开中国口岸前开始,并须在中国至澳大利亚首个停靠港期间或抵达后完成。运输途中进行冷处理的货物须在处理时间和温度前注明“SUBJECT TO IN-TRANSIT COLD DISINFESTATION TREATMENT”(经运输途中进行冷处理)的字样,并根据果肉温度对处理进行验证。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和持续时间,以及集装箱号和铅封号(如为海运货物)。
4.来自非疫区或非疫产区的鲜枣,植物检疫证书上须注明相关非疫区或非疫产区。
六、澳方检疫查验及不合格处理
中国鲜枣到达澳大利亚口岸时,澳方工作人员将对货物进行植物检疫查验。
(一)如发现鲜枣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检疫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得进境。
(二)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管制物品,或其他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情况等,则该批货物不合格,澳方将对不合格货物采取退运、除害处理或销毁措施。
(三)如发现实蝇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澳方将与中方沟通,根据有害生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七、澳方验证
在贸易开始前,澳方可通过文件评估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中国鲜枣出口植物检疫体系、出口果园认证、出口前检疫和出证进行审核,以确保中国输澳鲜枣符合本公告要求。
出口注册果园须保存防控措施记录,以备审核。应要求,中方须在贸易开始前向澳方提供防控计划的详细资料。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3.针对桃蛀果蛾的系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5年8月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
1.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中方批准的冷处理设施中进行。
2.中方或其授权人员须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中方或其授权人员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出口前冷处理设施的注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蒸发器和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每个鲜枣出口季节开始之前,中方需向澳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名单,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二、记录仪类型
中方或其授权人员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适合这个目的。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在中方或其授权官员的监管下,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的结果。
2.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储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可以由中方或其授权人员检查;
4.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一次,并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相同精度;
5.能够打印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以及存储设施的识别号码。
三、温度探针校正
校正须用由中方或其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1)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须用其他符合该标准的探针更换;
(2)在处理完成时,中方或其授权人员须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在中方或中方授权人员的监督下放置温度探针
1.托盘水果须在中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督下装入冷藏室,并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角落;
(3)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冷空气出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角落近冷空气出风口处。
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应在中方授权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完成。
4.记录仪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但是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逐步审核
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中国海关关员将授权结束处理。如探针已按照第三条的规定进行校准,则可认定处理已成功完成。
2.在水果移出处理室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确认
1.在完成制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以备澳方官员审核。
2.如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或多个探针)的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中国海关关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3.打印输出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含有与处理参数相匹配的统计数据,以证明冷处理已完成。
4.中方或其授权人员须在确认该处理成功之后背书上述冷处理温度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澳方审核。
5.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中方或其授权人员确认维持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处理条件仍满足,或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3)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装货前集装箱须经中方或其授权人员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2.水果须在具有防虫措施的建筑物内装箱,或者冷藏室出口和集装箱入口间用防虫材料连接。
八、集装箱的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由中方授权人员用编码的封条封识,其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封条只能在澳大利亚进境口岸由澳方官员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如果未立即装箱,则可以在中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暂时贮存。
1.如水果贮存在冷处理室内,则冷处理室的门须封闭;
2.如水果需转移到其他贮存室贮存,则其转移方式须经中方批准,而且该贮存室内不得贮存其他水果;
3.水果须在中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按照第七条规定装箱。
十、植物检疫证书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冷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部分注明。
2.水果进入澳大利亚口岸时,需向澳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包括由中方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的温度记录和温度数据摘要以及果温探针校准记录)。
附件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中方或其授权人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间,精确到+0.15℃;
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相应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
三、温度的校正
1.校正必须用由中方或中方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中方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水果运抵入境口岸时,澳方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温度探针安插
1.包装好的果实须在中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2.每个集装箱至少须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果温探针须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所装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所装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间温度探针须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3.所有探针须在中方授权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装箱前的水果须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五、集装箱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由中方授权人员用编码的封条封识。
2.封条只能在澳大利亚入境口岸由澳方官员开启。
六、温度记录及确认
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可以在岸上开始,在中国和澳大利亚第一停靠港之间的航程中或抵达后完成。
2.记录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但是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3.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的澳方。
4.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澳大利亚口岸之前途中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澳方以便审核。因此,水果在抵达澳大利亚之前是否应该“调节”(即逐渐提高运输温度)是一个商业决定。
5.澳方审核冷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校正结果,判定冷处理是否有效。
七、植物检疫证书
1.冷处理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水果入境时,应向澳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3
针对桃蛀果蛾的系统措施
一、果园管理和监测
种植者须实施果园防控措施,如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等。措施由中方批准,并结合田间卫生和适当的农药应用,以防控桃蛀果蛾。
在中方的监督下,种植者须定期对桃蛀果蛾进行监测调查,以核实措施的有效性,并须使用标准报告格式保存调查结果。如需要,这些结果将提供给澳方。
须使用特定的诱捕器开展桃蛀果蛾果园监测,并适时采取防治措施。作为果园防控和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桃蛀果蛾的休眠或延迟休眠喷雾须在初花期之前施用,在叶片长到一英寸生长阶段前也须进行喷雾。
二、剖果检查
对于每批货物,随机选取600个水果进行目视检查,且从这600个水果中取60个水果进行剖果检查,以核实这些水果不带有桃蛀果蛾幼虫,拟剖开的果实可从“淘汰”的果实中选取。
如在剖果过程中检测到桃蛀果蛾幼虫,在采取补救行动之前,该批货物不得对澳大利亚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