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发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5-11-14 14: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5年第187号

【发布日期】2025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25年9月22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灌溉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津方)有关津巴布韦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津巴布韦鲜食蓝莓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津巴布韦共和国土地、农业、渔业、灌溉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津巴布韦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蓝莓(以下简称蓝莓),学名Vaccinium L.,英文名Blueberry。

三、允许的产地

津巴布韦蓝莓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蓝莓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须由津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津方向中方提供。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芒果小条实蝇Ceratitis cosyra

3.非洲龟蜡蚧Ceroplastes destructor

4.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5.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津方监管下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蓝莓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输华果园须由经过津方或其授权机构指导的技术人员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调查,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至少2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4.针对地中海实蝇和芒果小条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实蝇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花期开始,一直到蓝莓采收结束。采用蛋白诱饵(如Capilure针对实蝇雌虫)以及性外激素实蝇诱剂(如Trimedlure或Ego lure针对实蝇雄虫)对实蝇种群进行监测诱捕,蛋白诱饵和实蝇诱剂应根据产品说明进行添加和维护。果园需每5公顷设置1个诱捕器,诱捕器每2周至少检查一次,并适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5.针对非洲龟蜡蚧、长尾粉蚧、暗色粉蚧等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蓝莓生长季节,输华蓝莓园须进行田间监测调查。从蓝莓发芽期至收获期,至少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茎、叶及果穗等部位是否感染有害生物。如监测到介壳虫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蓝莓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津方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过程中,蓝莓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确保蓝莓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 15)。

4.包装好的蓝莓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每个包装箱上须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区或县)、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装运输华蓝莓前应检查以确保集装箱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装箱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虫措施。

(三)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蓝莓应在津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采取冷处理或熏蒸处理措施,以消除实蝇。

1.冷处理。冷处理应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及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补充要求(见附件3)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1.11℃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5天或以上;

(2)1.67℃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7天或以上;

(3)2.22℃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21天或以上。

2.熏蒸处理。通过空运出口到中国的蓝莓应由津方授权人员在装运前进行溴甲烷熏蒸处理。熏蒸处理指标如下:温度在21.1 ℃以上,熏蒸剂的剂量为32 g/m3,常压熏蒸持续时间不低于2 h;且熏蒸期间最低浓度需在0.5 h后不低于26 g/m3,2 h后不低于16 g/m3。

(四)出口前检疫。

1.津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蓝莓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津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蓝莓,津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Blueberries from Zimbabwe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津巴布韦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开始时间、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对于实施出口前熏蒸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检疫处理栏目内注明熏蒸处理所使用的溴甲烷剂量、持续时间和处理温度。

4.津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蓝莓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蓝莓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五)款规定。

3.核查包装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蓝莓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津巴布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3.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补充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5年9月2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一、冷处理设施类型

1.出口前冷处理只能在津方批准的冷藏室内进行。

2.津方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藏室符合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津方或其授权人员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出口前冷处理的冷藏室注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蒸发器和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水果出口季节开始之前,津方应向中方提交注册冷处理设施的名单和地址信息。

二、记录仪类型

津方或其授权人员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至津方查验;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并由津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督;

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的结果。

三、探针校正

校正须用由津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1.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须用其他符合该标准的探针更换;

2.在处理完成时,津方或其授权人员须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探针安插

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津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预冷可由出口商自行完成。

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处测量室温,至少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果实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水果中部近回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津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记录仪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但是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审核

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津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并对探针进行校正;如果探针校正结果符合第三条规定,则可认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2.在水果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确认

1.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能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

2.津方或其授权人员必须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保存上述记录和统计值。应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3.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津方或其授权人员确认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处理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3)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装货前集装箱须经津方或其授权人员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2.水果须在具有防虫措施的建筑物内装箱;或者冷藏室出口和集装箱入口间用防虫材料连接。

八、集装箱的封识

1.津方或其授权人员在装载水果的集装箱上用编码的封条封识,其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如果未立即装箱,则可以在津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暂时贮存:

1.如果水果贮存在冷处理室内,则冷处理室的门须封闭;

2.如果水果需转移到其他贮存室贮存,则其转移方式须经津方批准,而且该贮存室内不得贮存其他水果;

3.水果须在津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按照第七条规定装箱。

十、植物检疫证书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冷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附有由津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津方或其授权人员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 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相应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

三、探针校正

1.校正须用由津方或其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津方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水果运抵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探针安插

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津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2.每个集装箱至少须安插3个果温探针,2个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所装水果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3.所有探针须在津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装箱前的水果须在冷藏室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五、集装箱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由津方或其授权人员用编码的封条封识。

2.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1.探针须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前进行校正。

2.如果果温探针记录显示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探针校正和安插位置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则处理应被认为有效。

七、温度记录及确认

1.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水果离开津巴布韦口岸前开始,到达中国第一进境口岸之前或之后结束。

2.记录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3.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提交给中国海关。如果冷处理在船到达进境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在船上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可在途中传送给中国海关。

4.中国海关将审核冷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校正结果,判定冷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1.冷处理温度和开始时间须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同时“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集装箱号码、封条号码也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

2.水果进境时,应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3

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补充要求

一、监管授权

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应在津方或其授权人员或实体监管下完成,并在每个出口季前由津方向中方提供授权名单。授权名单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二、包装要求

货物加工包装后,需用带有网眼的袋(最大孔径1.6mm)或密封袋罩住整个货盘,并对托盘采用统一格式的“识别号”进行标识以便于溯源。

津方应详细注明每批货物所包含的托盘数目及货物编号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

货物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以附件形式随附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一份给船运公司以便其验核运抵的货物,另一份给授权的监管人员,并以附件形式随附在冷处理报告中。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

货物应经津方官员按本议定书要求开展离境前检验检疫后,方可从包装厂运出到第三国港口实施冷处理。

对所有途经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货物,津方查验有效期是30天。

四、船运公司验核与实施冷处理

在津方或其授权人员或实体监管下,船运公司应按货物清单对货物进行验核,同时确保在运抵第三国港口实施预冷处理前,相关货物保持完整,没有被打开或破坏。

船运公司须按本议定书要求进行预冷处理,预冷处理结束后下载预冷过程中温度记录。

船运公司需按本公告附件2要求对预冷完成后的货物实施冷处理,并出具冷处理报告。冷处理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货物被船运公司核准的时间/日期,预冷处理开始和结束时间,装入冷处理集装箱时间,装箱后的时间与温度等,以及集装箱号和集装箱封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