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网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6-04-24 09:23
(2026年1月16日国务院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与刚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刚方),以下单独提及时称为“一方”或合称“双方”:
谨记双方坚固友谊,以及携手推进发展、加强“全球南方”合作、共同构建开放、平等、包容经济全球化的目标;
重申双方均有意愿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密切经济交往合作,以提高经济韧性,促进可持续发展;
基于双方于2024年9月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协定》;
认识到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保留了双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双方企业尽早受益,进而增进双方政府推进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称模块协定)的信心;
决定就模块协定早期收获安排达成一致,并寻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达成全面的模块协定,为双方贸易投资提供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
议定以下事项:
第一条 关税减让
一、除非本安排另有规定,中方应自早期收获安排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安排附件一关税承诺表规定,对原产于刚方的产品实施降税。
二、除非本安排另有规定,刚方应自早期收获安排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安排附件二关税承诺表规定,对原产于中方的产品实施降税。
第二条 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双方应按照附件三执行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三条 模块协定的继续谈判
一、早期收获安排及其附件均是模块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双方应于早期收获安排生效后,继续就“更便利的贸易”、“更具包容性的增长”、“更有韧性的供应链”和“更现代的发展领域”等模块开展谈判,并致力于在五年内完成模块协定谈判。
三、本安排将在模块协定谈判完成后,依据模块协定相关条款,以适当形式纳入模块协定。
第四条 早期收获安排委员会
一、在本安排生效时,双方成立早期收获安排委员会。
二、早期收获安排委员会应由双方政府指定的代表组成,并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就货物贸易、海关合作、实施情况监督、争议解决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安排运行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三、早期收获安排委员会应根据双方商定,对本安排实施情况和模块协定谈判进展情况进行审议。首次审议不应迟于本安排生效起第五年。
第五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一、双方应确认,各自在其所缔结的双边或区域协定中的义务,不对本安排及其模块协定的谈判、签署、批准或核准造成阻碍。
二、本安排生效后,如一方与第三方开展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或其他关税减让谈判,应就谈判进展和结果向另一方告知。
第六条 争议解决和终止
一、双方应通过友好磋商解决因本安排的实施或解释产生的任何争议。
二、本安排生效后,若一方未如约履行本安排相关义务或对另一方利益造成严重减损,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请求。如磋商未能达成一致,一方可向另一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安排。本安排应于该通知发出之日起180日后终止。
第七条 修 订
一、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安排进行修订并商定修改的生效日期。
二、本安排生效后,若一方与第三方签订自由化程度更高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其他关税减让协定,双方可在本安排下友好协商关税进一步自由化的可能性。
第八条 生 效
一、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使本安排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相互通知后,本安排将按照双方商定的日期生效。双方将力争尽早实施本安排。
二、本安排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经协商一致,本安排可予以延长。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安排,以昭信守。
本安排于二○二五年十一月四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法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文涛 德尼·克里斯戴尔·萨苏-恩格索
(文中所涉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