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6-06-12 08: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6年第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公告2026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6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26年5月22日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叔丁氧羰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等3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