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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25-10-31 08: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5年第169号

【发布日期】2025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25年8月5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以下称澳方)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 L.,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澳大利亚苹果产区。

四、注册登记

输华苹果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应经澳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澳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4.苹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 

5.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6.美澳型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cola

7. 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 (= Diplodia muti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保持良好卫生状况,建立完善的溯源管理体系,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在澳方监管下,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包括季末果树修剪和管理、有害生物和病害监测、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措施。

2.澳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澳方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澳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 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昆士兰实蝇。

(1)来自实蝇非疫区:塔斯马尼亚州为地中海实蝇和昆士兰实蝇非疫区,输华苹果果园须建立监测诱捕系统,并维持该州现有的非疫状态。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或昆士兰实蝇,澳方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中方,并立即启动国家疫情应急行动计划,包括通过设置更多的诱捕器进行划界调查,确定实蝇爆发的程度、爆发地点、周边地区和缓冲区,并进行水果采样。疫情地区须暂停苹果出口到中国,或按照中方认可和批准方法进行除害处理。

(2)来自实蝇发生区(塔斯马尼亚州以外地区,即澳洲大陆):地中海实蝇仅在西澳大利亚州有发生,澳大利亚其他地区没有发生。昆士兰实蝇仅在澳大利亚东部地区有发生,而西澳大利亚州没有发生。输华果园须由澳方或其授权人员从开花期至采收期对实蝇进行目视检查或诱捕器监测。

5.针对苹果蠹蛾,输华苹果须产自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指南认可并批准的苹果蠹蛾非发生区或低度流行区,或采用中方认可的系统管理措施(见附件1)。其中西澳大利亚州没有苹果蠹蛾发生。

6.针对美澳型褐腐病菌和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输华苹果须产自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指南认可并批准的上述有害生物的非发生区或低度流行区,或采用中方认可的系统管理措施(见附件2)。

7.针对苹淡褐卷蛾、苹果绵蚜等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发现任何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加工和包装管理。

1.输华苹果应在澳方批准的包装厂进行加工、包装。包装厂及冷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

2.在加工和包装过程中,苹果需进行挑选、水洗、分类和分级,以确保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等。加工过程中需剔除有缺陷的果实,并使用采后杀菌剂处理。

3.包装好的苹果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网(最大孔径1.6 mm)、耐用塑料袋或衬里(包括穿孔)或胶带,以覆盖每个箱子中的通风孔或覆盖整个托盘;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覆盖每个包装箱通气孔或整个托盘以防害虫进入;或通风包装盒可以直接在密闭的安全室或容器中包装,以避免再次感染。

3.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4.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州)、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实蝇发生区(塔斯马尼亚州以外地区,即澳洲大陆)的输华苹果须针对实蝇采取冷处理。冷处理需在澳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3)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4)进行。

产自西澳大利亚州的输华苹果应针对地中海实蝇实施冷处理,冷处理指标应满足以下条件:1℃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2.1℃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21天或以上。

产自西澳大利亚州以外的澳洲大陆输华苹果应针对昆士兰实蝇实施冷处理,冷处理指标应满足以下条件:3℃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本公告发布后两年,澳方或其授权人员应对2%的纸箱的输华苹果实施检疫,最少取样量为600个果实,并对其中60个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数可降为1%纸箱,但取样量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如首次查获苹果蠹蛾、美澳型褐腐病菌或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将暂停本季度相关果园输华,并根据调查结果评估是否暂停相应的包装厂。如来自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澳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澳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澳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pples from Australi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澳方在开展贸易前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苹果到达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澳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苹果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苹果货物不得进境。

2.对来自实蝇发生区的货物,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澳大利亚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澳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苹果进口;如来自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澳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澳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针对苹果蠹蛾的系统措施  

2.针对美澳型褐腐病菌和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的系统措施  

3.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4.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5年8月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1

针对苹果蠹蛾的系统措施

一、系统控制措施

注册果园需执行经澳方批准的果园控制程序(如针对苹果的病虫害综合治理措施)。澳方有责任确保种植户认识到苹果蠹蛾需采取田间环境卫生控制和疫情防控。注册果园需保存疫情防控记录以便检查。如需要,详细的控制程序内容需在开展贸易前提供给中方。

澳方或其授权人员需监督种植户定期对苹果蠹蛾的监测/调查以确保这些措施的有效性。果园需每年按照标准报告格式保存监测记录。如需要,这份记录应提供给中方。针对苹果蠹蛾需用特殊的诱捕器在果园进行监测。如截获,果园需采取控制措施。

二、剖果检查

每批货物抽取600个水果进行抽样检查,并选取60个进行剖果以检查是否有苹果蠹蛾幼虫,剖果可以来自剔除的次果。如发现苹果蠹蛾幼虫,在补救措施到位前该批货物不得放行。

附件2

针对美澳型褐腐病菌和果壳色单隔

孢溃疡病菌的系统措施

一、冬季前和冬季期间,修剪和做好果园卫生工作。针对果园中的溃疡症状进行监测,修剪感病枝条或用杀真菌剂(例如,铜喷雾剂)防治。

二、从花期到收获前,监测果园中这些病原菌的症状,每两周一次。一旦发现病原菌,需对这些病原菌进行鉴定。

三、一旦监测到任何此类病原菌,将对果园实施控制措施,或者在本出口季节暂停出口相关果园种植的水果。控制措施包括适当的化学防治和去除受感染的植物材料。

四、收获时,针对水果检查水果症状,剔出发现感染任何此类病原菌的水果。

五、如在澳方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检查中发现上述任何病原菌,该批货物不得出口。

六、如在中方的检查中发现上述任何病原菌,该批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中方将通知澳方,并暂停相关果园本季节出口资格。

附件3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类型

1.出口前冷处理只能在澳方或澳方授权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2.澳方或其授权官员须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澳方或其授权官员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出口前冷处理设施的注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蒸发器和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每个苹果出口季节开始之前,澳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名单,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二、记录仪的类型

澳方或其授权官员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间,精确到±0.15℃;

2.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在澳方或其授权官员的监管下,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的结果。

三、温度探针校正

校正须用由澳方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1.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须用其他符合该标准的探针更换;

2.在处理完成时,澳方或其授权官员须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探针安插

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澳方或其授权官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预冷可由出口商自行完成。

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处测量室温,至少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果实温度:

(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水果中部近回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水果顶部近回风口处。

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澳方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记录仪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但是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审核

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澳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并对探针进行校正;如果探针校正结果符合第三条规定,则可认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2.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确认

1.打印输出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含有与处理参数相匹配的统计数据,以证明冷处理已完成。

2.澳方须在确认该处理成功之后背书上述冷处理温度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

3.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澳方确认第六条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3)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装货前集装箱须经澳方官员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2.水果须在具有防虫措施的建筑物内装箱;或者冷藏室出口和集装箱入口间用防虫材料连接。

八、集装箱的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由澳方或其授权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封识,其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封条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官员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如果未立即装箱,则可以在澳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暂时贮存。

1.如果水果贮存在冷处理室内,则冷处理室的门须封闭;

2.如果水果需转移到其他贮存室贮存,则其转移方式须经澳方批准,而且该贮存室内不得贮存其他水果;

3.水果须在澳方监管下按照第七条规定装箱。

十、植物检疫证书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冷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苹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应附有由澳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4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澳方或其授权官员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

1. 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间,精确到±0.15℃;

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

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相应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

三、探针校正

1.校正须用由澳方或其授权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澳方或其授权官员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水果运抵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温度探针安插

1.包装好的水果须在澳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2.每个集装箱至少须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所装水果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所装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所装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间(环境)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3.所有探针须在澳方或其授权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五、集装箱封识

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由澳方或其授权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封识。

2.封条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官员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1.探针须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前进行校正。

2.若果温探针记录显示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探针校正和安插位置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则处理应被认为有效。

七、温度记录及确认

1.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水果离开澳大利亚口岸前开始,到达中国第一进境口岸之前或之后结束。

2.记录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但是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3.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提交给中国海关。如果冷处理在船到达进境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在船上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可在途中传送给中国海关。

4.中国海关将审核冷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校正结果,判定冷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1.冷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封条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2.苹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附有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