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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蒙古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类型:原创 分类:其它 2025-11-21 17:37

中资企业(机构)在蒙投资登记备案须知

根据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及商办合函[2021]204号文件规定,来蒙投资企业(机构)须在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正式登记报备,并经核准取得《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者,在蒙古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应向我处报到登记。

所需材料: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原件(公章);

二、境外投资证书;

三、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四、境外企业登记注册证书;

五、境外企业章程及合同;

六、境内企业机构代码证;

七、境内主体致经商处的说明函(加盖境内企业公章);介绍境内投资主体企业性质(央企/地方国企/非公有制企业)、境内境外企业基本情况,在蒙开展主要业务、境外负责人、中蒙员工数量等情况;

八、相关资质证书、特别许可证、勘探证、开采证等;

九、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交纸制版,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附说明函;报备材料如与实际不符需重新备案。

根据“凡备案必报告”原则,备案企业(机构)负责人须向我处定期报告业务和人员等情况,并于每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告我处。如遇紧急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

投资备案企业(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重周边环境保护,保障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