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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确定各地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数量主要考虑区域特点和汽车保有量,并从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机械化处理和规模化经营发展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直辖市2-4家,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1-2家。冶金、铁道系统和原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系统不再单列。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行为,从源头控制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入市场,各地应积极引导钢铁企业和回收企业采取联营或股份制等形式,逐步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销售一体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各地经贸委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鼓励社会监督,对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人有权举报。

 

  附件:

全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控制数量














































































































































































 

地级市(个)




控制数量(个)




全国总计




333




367




北京


 

4




天津


 

2




河北




11




12




山西




11




12




内蒙古自治区




12




13




辽宁




14




16




吉林




9




10




黑龙江




13




14




上海


 

4




江苏




13




14




浙江




11




13




安徽




17




18




福建




9




11




江西




11




12




山东




17




19




河南




17




18




湖北




13




14




湖南




14




15




广东




21




23




广西壮族自治




14




15




海南




2




2




重庆


 

2




四川




21




22




贵州




9




10




云南




16




17




西藏自治区




7




1




陕西




10




11




甘肃




14




15




青海




8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5




16




其中:建设兵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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