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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号 公告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2004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5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上述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大型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5年下半年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5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

  二是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三是2005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П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6年下半年凭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ΟΟ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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