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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06-15
【实施日期】2009-07-01



海关总署: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信息来源:商务部 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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