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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汇发〔1999〕2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现将汇发(1999)10号文件《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修改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行转存。



  二、定期存款纳入结算账户最高金额管理,且不应违背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管理规定。



  三、如需将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至结算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作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结算账户开户行应按质押外汇金额相应扣减结算账户最高限额,质押外汇到期并划回结算账户后,再恢复原结算账户最高限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汇发(1999)1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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