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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 设立及设备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新出联〔2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及有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外经贸委(厅):

  1996年6月12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1997年5月19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处理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通知》。上述通知的贯彻落实,对规范我国光盘复制业的管理,调整光盘复制业的布局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光盘存储技术发展和市场对各类大容量光盘的需求不断扩大,目前我国光盘复制与生产业面临极好的机遇。为了抓住机遇,规范管理,促进光盘复制与生产业的发展,现就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和补充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光盘复制与生产指从事只读类光盘、可记录类光盘的复制与生产及母盘的刻录业务。只读类光盘包括CD-DA、VCD、超级VCD、CD-ROM、DVD-Audio、DVD-Video、DVD-ROM、LD等,可记录类光盘包括CD-R、CD-RW、DVD-R、DVD-RAM、MO等。本通知所称光盘复制与生产设备包括精密注塑机、高压注塑机及同一税号内的其它设备。

  二、原则上不再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商来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可记录类光盘生产企业,生产可记录类光盘,须经新闻出版署审批核发《光盘复制经营许可证》,并报外经贸部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生产。

  三、现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如无违法行为且经营良好,经批准可以引进只读类光盘生产线。

  四、中外合资、合作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股权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光盘复制与生产设备的制造项目。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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