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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证明发证规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2000〕外经贸资统进函字第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证明发证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资统进函字第498号)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指定口岸应为天津新港、满洲里、大连、上海、黄埔(老港)、深圳黄岗,请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许可证授权发证机关严格按照发证规范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特此补充通知。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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