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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为稳妥、有序地推进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工作,现将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




  二、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批。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复后30日内,凭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向外经贸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三、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其证券、基金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11月18日 颁布




  (信息来源:外经贸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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