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