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类型:
一、根据《中巴优惠安排》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海关对申报享受《中巴优惠安排》下的优惠,且申报原产地为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