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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
  为规范再生金属的进口秩序和企业的进口申报方式,打击价格瞒骗,促进我国再生金属行业的健康发展,海关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了调整(详见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进口商在申报进口废金属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规定填写报关单,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废金属分类目录及报关方法修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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