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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时间为自2003年9月23日起5年。考虑到当时案件的特殊情况,决定暂缓征收反倾销税。

  目前,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已经消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冷轧板卷恢复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冷轧板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三、对于申报进口冷轧板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台湾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台湾地区的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72091810、72091890),如在申报进口时可以提供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放的许可凭证文件原件的,海关验证无误后免于采取反倾销措施放行。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冷轧板卷的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六、以边境贸易方式进口的本公告产品,在执行本公告期间不得享受边贸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违反海关法规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在对进口冷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5号

     2.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5号


  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9月23日公布了终裁决定,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已经消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恢复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者自2004年1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冷轧板卷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第三条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同。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二、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第二条的被调查产品相同。

  三、进口经营者自2004年1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合同备案,并领取认证文件,凭此认证文件,海关将免于反倾销措施予以放行,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四、对2004年1月14日之前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从2003年9月23日起计算,有效期5年。

  六、其它事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2

进口冷轧板卷倾销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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