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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已经2003年12月22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地方
               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资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外商在广西投资所应缴纳的地方所得税,作如下规定:

  一、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根据税法和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在广西举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和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旅游城市、边境开放城镇、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开发区和贫困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农、林、牧、渔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转让省级以上(含省级)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的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税。

  七、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八、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建设和经营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须报经企业所在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将免征地方所得税审批情况,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十、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稿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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