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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24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7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二、列入《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见附件2)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等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1?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2?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2003年12月29日


  附件1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附件2

     第一批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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